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内部制度建设,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表编制、审核等过程的管理和监控,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第二条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督促责任人签字确认。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保持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公司董事会、年审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积极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