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办案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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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方式改革初探时间:2010-07-2914:39作者:黄学斌张星川新闻来源:正义网摘要:遏制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当务之急,保护未成年犯合法权益,更好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已经成为当前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重要内容。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如何处罚,不仅关系到他的前途,而且会对他将来的人生乃至整个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关键词:未成年犯罪特点分析对策近年来,我国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一起被称为当今世界“三大公害”,已经成为世界性关注的课题,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遏制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当务之急,保护未成年犯合法权益,更好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已经成为当前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重要内容。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如何处罚,不仅关系到他的前途,而且会对他将来的人生乃至整个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大竹县检察院公诉部门作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专门成立了一名女检察官带队的“青少年维权岗办案组”,积极落实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宽严相济的司法保护措施,充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铺”的诉讼原则,结合工作的具体实际,试探性的开展了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方式改革措施。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数据统计资料反映,2009年大竹县检察院共受理刑事案件256件345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达23件39人,所占比例分别为9.0%和11.3%。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全部是男性未成年人,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0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29人;多以辍学流荡社会人员为主,达32人,在校学生7人;多数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犯罪,外来人员犯罪2人;涉及的主要罪名有:抢劫21人,占53.8%,故意伤害5人,占12.8%,盗窃5人,占12.8%,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4人,占10.3%,故意杀人2人,占5.1%,其他类型犯罪2人。在这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5人因证据或定性问题建议侦查机关撤回,其余的34人绝大部门都是适用普通程序被依法提起公诉,其中,4人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9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的一系列特点(一)从年龄上看,趋向低龄化。据公诉部门数据统计资料显示,2008年401人犯罪人员当中有71人是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更是达到33人,占全年犯罪人数的8.2%,数据高的让人觉得恐惧,虽然在2009年数据有所降低,但犯罪低龄化的这种现象还是逐渐严重化。(二)从文化上看,多为低文化。未成年人本该是学习文化知识、接受道德教育的主流人群,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过早的流入社会,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在2009年39名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初中以及初中文化程度一下的高达92.3%,绝大多数是在9年义务教育未完成就辍学流入社会。(三)从户籍和职业上看,多为本地无业人员。社会无业人员32人,占81.1%,正在学校读书的7人,占17.9%,本地犯罪37人,占94.9%,外地未成年犯罪2人,占5.1%,基本上是到本地求学的在校学生。在社会竞争压力逐渐加大的今天,过早流入社会的未成年人,不可能获得一个比较有保障的就业机会,大批辍学的社会青年基于对周边环境的熟悉纠集一起,很容易滋生犯罪。(四)从犯罪类型上看,多以侵财性、暴力性犯罪为主,趋于多元化。近年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对象多数以侵财性犯罪为主,他们的目的很明确为财,理由也很简单没有钱用,根本不考虑是否违法。涉财类型犯罪30人,比例高达76.9%,其中涉嫌“两抢一盗”犯罪的比例达66.7%,其余多数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等暴力性犯罪为主,涉及的罪名种类也是逐渐增多,趋于罪名多元化。(五)从犯罪动机上看,多为突发性犯罪。在未成年犯罪的这些案件中多为突发性、激情犯罪,有组织、有预谋的实施犯罪的案件较少。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处于生长发育期,思想较为单纯,缺乏自我约束力,易冲动且不计后果。血气方刚,逞能斗气,有时竟为小事而引发恶性事件,甚至酿成故意杀人案件。如2009年办理的唐某某故意杀人案,15岁的唐某某放学,要其姑婆送其回家,却因其姑婆一路絮絮叨叨、说其母亲坏话,而一时气愤将其姑婆残忍杀害、并抛尸水井。(六)从犯罪手段上看,趋于暴力、残忍化。这主要表现暴力性犯罪案件中,很多未成年人作案时使用砍刀、钢管等杀伤性极大的作案工具,手段残忍,往往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损伤无法挽回,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并不逊于成年人犯罪,有些还带有黑恶势力犯罪色彩。如2007年办理的朱某等五人抢劫案,朱某等五名未成年人伙同3名13岁的未成年人为抢劫财物,使用拳脚、竹棍、砖头等工具对一名15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殴打,折磨长达3个多小时,手段极其残忍,最后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既有社会原因,也有个人原因。尽管从未成年人个人的角度来说,由于特殊的生理和心理年龄决定了未成年人是非判断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差,但总体来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究其根源是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缺位、社会管理、保障制度混乱相关的。(一)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缺位。分析2009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就可以看出很多案件都是因为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接受的教育得不到保障造成的。家庭教育是儿童、青少年成长的一种最重要的教育方式,正确的家庭教育对儿童、青少年的性格形成、价值观、人生观取向将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随着改革开放,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向发达的大都市打拼,将对社会认知能力低下、嗷嗷待哺的孩子留给自己的父母抚养,由于老一辈的观念以及对社会新事物的认知能力的局限,根本无法正确引导和教育80、90后新青年,这就导致了一大批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缺失。当然,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学校教育也有不可否认的责任。当前的应试教育让学校只注重学生成绩的高低,而忽略了青少年一代道德素质的培养,只是“就教而教”,缺少了对青少年的心理关怀以及对价值观、道德观的引导。同时,教育资源的有限,也导致很多穷困的农村孩子不能正常完成学业,这些原因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未成年人犯罪愈演愈烈的幕后黑手。(二)社会管理、保障制度的混乱。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一大批的新生事物一下涌向这个管理制度还不十分健全的社会,必然会滋生新的犯罪、推动刑事案件的高发。网吧、游戏厅、黄色、暴力电影、暴力游戏等事物在互联网上随处可见,这些新事物的出现让心智成熟的成年人都是不能抵抗,甚至深陷其中,更何况对那些渴望新事物、对社会毫无认知能力、毫无抵抗能力的未成年人呢?他们对美好虚幻世界的迷恋、对成功暴力英雄的崇拜、对未知两性世界的向往、对满足物欲、消费的金钱的需要,导致他们将网络、电影中的暴力行为、自由的性行为、大盗的瞒天过海行为拉倒现实生活中,必然会演绎成犯罪的悲剧。目前,国家对互联网管理的不规范、给未成年人提供健康积极向上环境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是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四、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方式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一)创新力度不够,改革方式单一。创新、改革是在司法实践中,推动司法进步、操作方式完善的动力。但是,创新、改革往往受到诸多方面的影响,基层机关的法律资源的局限、创新意识的不足、创新结果的可操作性、实践性等原因,束缚着创新、改革的较快发展,这将是一个需要漫长演变的过程。(二)措施和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探索开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公诉方式改革,其中就包括了提起公诉案件的教育和感化工作、不起诉案件中的考察和帮教工作、业务工作之外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等等内容,从而构成了在基层检察院未成年犯罪公诉工作的完整系统,这项工作牵涉到公诉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在目前的探索和实践中,总体来说,大部分的工作还仅限于表面,虽然制定了许多的制度和作法,但还没有形成系统的、操作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有待进一步的检验和完善。五、解决改革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一)立法上予以保障。为了更好的维护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未成年人罪后回归社会,应该及早的从立法上建立起系统的保障措施,在社会上建立起完善的未成年人教育方面的保障制度,从源头上为未成年提供一个健康、文明、积极的社会大环境,从而从源头上杜绝、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发生,因为基层检察机关长时间的在实践中创造、摸索、改革针对性的办案方式,这样往往会导致每个地方操作方式千差万别、处理结果形形色色,可能出现司法混乱的局面,有损法律的威严与神圣。(二)建立起办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目前,很多地区检察机关在内部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诉、防”一体化的专门机构,笔者认为这种专门机构的设立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捕”,审查批捕,“诉”,审查起诉,“防”,罪前、罪后预防,这时一种“谁负责批捕、就负责起诉、并负责预防”的捕诉防职能集中行使的一体化制度,即每一件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到预防犯罪工作,均由同一主办检察官承担。这种方式避免了同一案件重复阅卷、重复审查,甚至重复讨论汇报的情况,有效的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缩短了办案周期,节约了诉讼资源,使案件得以快审快结,确保了在押的失足未成年人能够尽快地从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减少了他们被“交叉感染”的条件和机会。同时“捕、诉、防”合一后,不仅使检察人员有充足的时间全面了解该未成年人的学习经历、身心特征、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等内外部情况,并通过与未成年人的相处,从认识、熟悉到相互信任,为检察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连贯性、系统性、专业性的帮教,提升帮教效果提供了一个良好条件,更能帮助其罪后回归社会。(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建议和刑事和解工作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符合我国当前实际国情、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司法政策。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贯彻落实这一刑事政策,有必要加强与法院的工作联系和配合,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量刑建议工作,对于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一方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其悔过,另一方面适时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以给其自新自立的机会。同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加强刑事和解工作,将和解、和谐的理念和措施落实到公诉工作的各个环节,从而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轻缓处理和教育挽救工作创造良好和谐的外部环境。(四)加强与其他主管部门、学校、社区的工作联系,社会齐动,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权益保护工作上,检察机关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毕竟这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牵涉到全社会的方方面面工作。因此,检察机关有必要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如司法行政、教育、文化管理等)、社区以及学校的工作联系,利用好检察建议、考察帮教等方式,做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和管理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从而形成社会齐动、人人关心的良好氛围,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参考文献: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2002年1月第1版。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4、《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作者: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黄学斌张星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方式改革研究徐迎黎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是当前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重要内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近年来,我国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如何有效遏制青少年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尤其是职能部门的重要任务。1991年9月4日,我国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6月28日又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立。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具体操作规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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