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港工作人士薪俸稅簡介「香港或非香港職位」「香港或非香港受僱工作」是否以在港逗留日數來徵稅?2前言本單張旨在提供一般指引給初次來港工作人士,以協助他們概括認識在香港賺取的收入應如何課繳薪俸稅。本單張的內容盡量深入淺出,方便大家參考。由於評稅情況不一,實難以在本單張內盡述。尚未提及的事項包括有關飛機機員、船舶人員和某些政府僱員的特殊評稅情況。欲知詳細法例條文,請查閱《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及附例。薪俸稅的徵收薪俸稅是按每一課稅年度你的職位或受僱工作的入息徵收。課稅年度是由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薪俸稅額視乎以下情況而定:♦你的入息(包括薪金、工資、佣金、小費、花紅、津貼、額外賞賜、代替假期的工資、退休離職服務時發放的獎賞或酬金、約滿酬金及非現金利益,例如:提供居所和發放股份獎賞);♦假若你是公司董事,要先確定你的董事職位在稅務上來說是「香港職位」還是「非香港職位」;♦如你是僱員,要先確定你的受僱工作在稅務上來說是「香港受僱工作」還是「非香港受僱工作」;♦你的免稅額;以及♦你申請的扣除(例如:認可慈善捐款、個人進修開支及居所貸款利息等)。根據納稅人約章,你只須繳納應繳的稅款,不須多繳,亦不可少納。3「香港職位」和「非香港職位」入息的評稅情況在稅務上來說公司董事是一個「職位」。如你在一間香港公司擔任董事而收取酬金,你的職位通常會是「香港職位」,而你收取的酬金須全數繳納薪俸稅。如你擔任非香港公司董事,你的職位通常會是「非香港職位」,所收取的酬金一般無須在香港納稅。漏報收入會招致重罰。如果你未能確定你的董事酬金是否須納稅,你應提供有關資料給評稅主任考慮。有些納稅人可能身兼兩職,在同一公司同時擔任職位並從事受僱工作。這樣,你須在首份報稅表上詳細說明你的情況和提供有關文件,以便評稅主任為你的首次評稅建立正確基準。「香港受僱工作」和「非香港受僱工作」入息的評稅情況概括來說,如果你從事「非香港受僱工作」,評稅主任會按每一課稅年度你在港逗留的日數,計算你應繳的薪俸稅額。請參看這單張內常見問題的答案3,以了解申請豁免薪俸稅的手續以及你須提交給評稅主任參考的資料和文件。絕大多數的來港工作人士,都是從事「香港受僱工作」。如你從事「香港受僱工作」,你收取的入息須先行全數當作應課稅入息。你如有頗長時間在香港以外地區履行職務時,可根據以下理由,每年就每份受僱工作,在你的報稅表,申請全部/部分入息豁免繳納薪俸稅–(甲)你在該課稅年度的所有職務都是在香港以外地區履行;或(乙)你是在香港以外地區受僱,你的工作是在香港以外地區受監管和督導;而且你回港是到訪性質,並在該課稅年度內到訪香港總共不超過60日;或(丙)你已在海外就你在該地履行職務所得的入息繳付稅款,性質與香港薪俸稅大致相同;或(丁)你希望就你在中國內地所繳付的稅款申請雙重徵稅寬減。請注意:按上述(丙)項申請通常會比按(丁)項申請得到更多的稅務寬減。4其他應注意的事項在港接受訓練、出席會議或匯報工作進度,都算是在香港提供服務。「到訪香港」是指短暫或臨時的逗留。在計算到訪香港的日數時,抵港日和離港日都要包括在內。例如你在3月30日晚上11時59分抵港及在3月31日早上11時離港,會被當作到訪香港兩日。《稅務條例》規定以下的情況可招致重罰:♦在你須納稅但沒有收到報稅表的情況下,沒有在限期內通知稅務局你須納稅;♦沒有呈交報稅表;♦過期呈交報稅表;或/以及♦呈交不正確的報稅表。常見的問題及有關答案問1我在香港出生但已移居美國和在當地工作。我的僱主(一間美國公司)調派我到它的香港分行任職營業員及全職在香港工作。我須怎樣納稅?因你被調派到香港居住,擔任全職工作,你所從事的屬於「香港受僱工作」,你的入息須全數課繳薪俸稅。你須像本地僱員一樣,在報稅表上申報入息,並繳納稅款。此外,你不能申請扣減任何因國籍或居留權而繳付的外地稅款。5問2我在澳洲讀書及工作。一年前,我受聘於一間國際性會計師公司的香港分行,在香港任職會計練習生兩年。但我亦需不時到中國內地(以下簡稱“內地")短暫工作。我須繳納的薪俸稅會怎樣計算?在薪俸稅務上,你會視作受聘於香港僱主。簡單來說,你從事「香港受僱工作」(即你的受僱工作的地點和來源均在香港),你須就你的總入息繳納稅款。有關你到內地短暫工作,如你已繳納內地稅款並能夠提交稅款收據查核,評稅主任會考慮把你部分收入豁免徵稅。假如你提交的稅款收據不能顯示內地稅款的計算基準,你須詳細解釋內地稅款額的計算方法。問3我受僱於一間位於多倫多的跨國公司多年。由2008年5月起,我全年有頗長時間被調派到亞洲工作,負責公司的東南亞事務。因為工作需要,我需來往東南亞5大城市,其中包括香港。我須怎樣納稅?根據你提供的資料,你看來從事「非香港受僱工作」,應該以「在港逗留日數來徵稅」的基準納稅。你須繳納薪俸稅和暫繳薪俸稅。你須在報稅表上填報你全年的總入息,才申請豁免薪俸稅。如你從多個城市和/或多間公司(例如從海外母公司或總辦事處)取得入息,你須加倍小心確定你已在報稅表上申報全年的所有入息總額。如你是首次報稅,評稅主任更特別會查驗所有相關的資料和文件,以決定是否接納你要求豁免部分薪俸稅的申請。6一般來說,你在申請豁免薪俸稅時,須提交的資料/證明包括:♦你僱主的資料,包括名稱、註冊地點、僱主總部的主要營業地址和經營業務的性質;♦一份僱傭合約副本,並說明該合約是在何處洽談、訂立,以及依據哪個國家的法律;♦你薪酬的詳細資料,並說明僱主在何處支付薪酬給你;以及♦你在該年度往來香港旅程的明細表,說明離開和返抵香港的日期及到訪的目的。由於僱用的情況和條件會經常改變及時有不同,評稅主任須明白有關的國家/行業/機構的實際情況,才可以知道僱用的情況和條件。因此,每一個案要求的資料和證明都會不一樣。有些時候,評稅主任須要從僱主取得所需資料,例如:評稅主任可能要研究有關公司的人事組織圖,以便找出管轄權的範圍(即誰人對僱員的工作有管轄權並行使監管)。請注意,當以在港逗留日數的基準分攤僱員的全年總入息時,抵港日和離港日會合共當作一日(不是兩日)計算,如以下例子所示:抵港日期離港日期留港日數2008年5月1日2008年9月1日123(屬2008∕09課稅年度)2009年1月1日2009年1月12日11(屬2008∕09課稅年度)2009年3月1日2009年4月12日42(31日屬2008∕09課稅年度另11日屬2009∕10課稅年度)165日(123+11+31)2008∕09課稅年度的全年收入x365日任何可源於在香港提供服務的假期工資都須課稅。就計算因在香港提供服務而獲得的假期工資而言,在香港逗留的假期日數須按下列基準計算:在香港工作的日數總假期日數x全年工作的日數在香港工作的日數+在外地工作的日數+總假期日數=365或3667問4我受僱於A公司(位於星加坡),任職市場經理。我在2008年5月1日首次來港購貨,截至2009年3月31日,我到訪香港3次如下:抵港日期離港日期2008年5月1日2008年5月14日2008年11月1日2008年11月24日2009年2月1日2009年2月22日我是否須繳納2008∕09課稅年度的薪俸稅?不須要,因為在2008∕09課稅年度,你到訪香港總共只有60日,因此你的情況符合免稅條件,在該年度不用繳稅。假如你遲一日離港,即在2009年2月23日離港,你便須以在港逗留日數的基準納稅。問5我受僱於一間在北京營業的公司,任職研究員(任期由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為了進行一項研究工作,我於2008年5月1日抵港及於2008年9月1日離港。我是否須繳納薪俸稅?我是否可獲得配偶和子女的免稅額?是。根據你提供的資料,你看來從事「非香港受僱工作」。你在香港逗留了124日,但可當作在香港提供服務123日。你應繳的稅款會按下列程式計算:123日2008∕09課稅年度的全年收入x365日假若你因在香港逗留而取得特別津貼,這些津貼須全數繳納薪俸稅,不能分攤。雖然你的配偶和子女沒有跟隨來港,你仍可享有已婚人士和子女免稅額。8更多稅務的資料及協助你可♦瀏覽本局網頁:或♦索取有關單張作參考。PAM42(c)(本單張只供參考用)二零零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