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巴布韦的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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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巴布韦的投资政策日期:2006-3-422:21:49来源:编辑:320津巴布韦的经济对外国资本依赖较大。独立初期在津外资约25亿津元(按当时比价,约合40亿美元),占全国资本总额的62.5%。整个八十年代,政府对外资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但外资仍居主导地位。1991年第一阶段经济调改计划实施以来,津采取切实措施吸引外资,1996年津外资约占津全部资本的四分之一,其中英资居首位,约有400家在津英资公司,资本约4亿英镑。南非占第二位。马来西亚在津投资曾一度迅速增长,1995-96年签署投资协定和协议投资额共达200多亿津元,然而由于亚洲金融危机,马来西亚的投资没能实际到位。外国在津投资主要部门有矿业、农业、制造业、纺织、木材、造纸、建筑、银行保险和服务行业等。投资政策。八十年代没有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外国投资,并在实际做法上限制外资。八十年代初规定外资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各种税累计可达51.7%)后,只允许汇出利润的50%,1987年又减至25%。此外,还将外商剩余资金的利率从8%降至5%。这些做法打击了外商投资积极性,投资额日趋减少。1991年起津开始实施为期五年的第一阶段经济调改计划,鼓励外国在其国民经济的生产部门,即农业、制造业和矿业投资,并按照工业合理布局政策,特别欢迎在主要中心城镇以外地区投资。鼓励外资与当地黑人工商企业建立合资企业,并允许外商开办独资企业。政府鼓励投资和优先发展的领域包括:制造业及相关产业、采矿、采石和矿产勘探、旅游业(如旅馆、渡假村及旅游公园等)和建筑业。在以上领域,除建筑业外,外资均可占100%的股份。为便于投资的组织管理并提高效率,津政府于1989年在财政部内成立“津巴布韦投资中心”(ZIMBABWEINVESTMENTCENTRE)作为投资管理机构。1992年投资中心脱离财政部成为独立单位。根据规定,除在出口加工区投资的项目只须在投资中心备案外,其它所有在津投资项目须由投资中心审批并注册。投资中心自1991年至1995年底已批准1200多个项目,总投资额达137.075亿津元,其中外资约占80%。1998年,共批准外资项目272个,总投资金额25.677亿美元。1993年以来,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外国投资的政策,主要有:(一)允许1993年5月1日前的投资在一定期限内汇出超过50%的税后净利润,对个别特殊情况,可汇出100%。(二)1993年5月1日之后的投资,可不受限制地汇出外国股东所享有的全部税后纯利润。(三)欢迎外国投资者以现汇、自有或第三者“滞留资金”、“剩余资金”、资本物资和可汇出红利等方式单独或混合在津投资,还允许外国投资者在限定条件下在津证券交易市场认购股票并在当地借款。(四)1994年4月颁布《出口加工区法》,规定在出口加工区投资,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减免其他税收。对投资于出口型项目的,在贷款等许多方面提供特别优惠待遇。(五)允许外资股份占多数的合资公司或外国独资公司向津当地银行借款,公司借款可相等于其股资总和,但如公司借款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须向储备银行提出申请。(六)自1993年4月1日起,政府允许个人开立外汇帐户。此后不久,公司和其他团体也允许开立外汇帐户。个人外汇帐户所得利息在三年内免征预扣税。(七)1993年6月起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股市投资,投资限额从25%提高到1996年9月的40%。(八)逐步取消外汇管制。1994年7月1日宣布取消官方汇率,实现汇率并轨,津元根据外汇交易市场外汇供求情况形成的市场汇率实现经常项目下自由兑换。为确保汇率稳定,储备银行将在必要的情况下干预外汇市场。出口外汇留成为100%,公司可通过其外汇代理自由出售其留成外汇;完全取消进口许可证制度等。根据上述规定,任何公司、团体或个人,可通过外汇代理,按市场汇率出售其拥有的外汇(不限金额、不问来源);特殊情况下根据有关规定个人可以通过外汇代理银行购进限量外汇。津是多边投资担保署(MIGA)成员,签署了国际解决投资纠纷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公约,并已与包括中国在内的17个国家签订了国际投资保护协定。津巴布韦的税收日期:2006-3-422:19:23来源:编辑:110津巴布韦的税收结构体系形成于1965年,之后没有大的变化。近年来津政府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降低税率,但总的看津税率在南部非洲国家中仍是比较高的。随着津经济改革的深入,税率有逐步降低的趋势。(一)对个人收入的税收个人所得税分级表(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年收入(津元)税率(%)0-90000090001-12000020120001-15000025150001-18000030180001-48000035480001-84000040840000以上45(二)公司所得税从1999年1月1日起,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35%。对于能够出口其产品的50%(或更高)的公司,可以享受27%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新兴的出口型企业,如果能将其产品的40%出口,则可以享受25%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对于外国公司在津设立的分支机构,其纳税幅度是,对该公司在津获得收入之56%的那部分,客以15%的税收。(三)预扣税预扣税,一般是指股东税、利息税、劳务费税、专利或版权使用收入税等,它由公司代替政府依法向个人征收,从个人的收入中预先扣除,税率一般为10-30%。(四)出口加工区(ExportProcessingZones)鼓励投资的有关税收政策如下:1,在出口加工区正式立项后的企业第一个5年免一切税收,在第二个5年征收15%的公司税,再以后按照普通公司税税率征收;2,对原材料、半成品和资本货物的进口实行免税;3,免除所得红利、所有管理费、执照费和利息收益的预扣税;4,免除资本收益税(CapitalGainsTax);5,对已付出的销售税可享受退税;6,免除在EPZ企业工作的雇员的额外收益税。(五)资本收益税(CapitalGainsTax)在津出售或以其他形式清理不动产、处理上市证券所得的资本增值金额等,一般被征以20%的税收。在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某些特定资产销售时免征资本收益税。津巴布韦的劳工关系日期:2006-3-422:18:10来源:编辑:2001.劳动力供应情况津初级教育较普及,普工和半技术工人相对容易雇到。但津缺少技术工人,雇用较为困难。津1991年实施了经济结构调改计划后,各公司为追求效益,提高竞争能力,不断裁减人员,失业人数不断加大,使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变得更加激烈。由于失业率较高,因此一些比较低级的工人开始进行个体经营项目或组成互助组形式。然而,主要的就业机会还是集中在城市、乡镇、开发区和商业农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毕业生进入劳动力市场。他们的优势是受教育程度较高,比较容易培训。1995年津非农业就业人数为90.6万人,1996年为92.7万人,1997年为93.8万人。目前失业率为45%。外来技术人员需申请工作许可后方能在津从事工作。2.工资在津巴布韦,工资差别很大。公司总裁的工资比一般非技术雇员的工资高得多。在工资的涨幅方面,管理人员要比普通雇员高出很多。津政府部门曾对工资及工资上涨进行控制,但随着政策的放宽,目前工资是由雇主和雇员的代表通过协商来确定的。工资的上涨幅度每年定期在国家就业委员会由来自工会和雇主的代表通过谈判决定。这种谈判通常是分行业进行,包括除管理人员外的其他所有雇员。通过谈判确定每个级别的最低工资标准及上涨幅度。谈判协议中还规定基本工作条件,包括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及休假等。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工作条件由各公司自行拟定。在过去的几年里,工资的上涨基本与年度通货膨胀持平。1996年,工资上涨幅度为19%到28%,全国平均24%。1997年由于通货膨胀有所下降,工资上涨幅度为16%到24%,全国平均为20%。1998年,由于津经济出现了困难,通货膨胀飞速上扬,到年底达到45%,但工资上涨平均为35%,赶不上通膨的上涨,因此,津罢工此起彼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3.劳动条例(1)劳工条例津巴布韦于1985年颁布了劳工法,1992年对劳工法进行了修订。在劳工法里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有关概念,如不公平劳动行为和雇员的基本权利等。津巴布韦目前使用的劳工法有:1985年劳工法,1990年和1992年劳工法修订条例。上述条例适用于所有雇主和雇员。但不适用于公务员和军人。雇员的基本权利如下:1)有权参加工会和工人委员会;2)免受歧视和不公待遇;3)有权要求正当工作标准;4)工作中有权要求民主。在1985年的劳工法中还规定了雇员基本工作条件,包括中止雇用赔偿、享受病假和产假待遇等。(2)纠纷处理处理不公平劳动行为和纠纷有以下几种方式:1)交由劳工部负责劳工关系的官员处理;2)向劳工部高级官员上诉;3)向劳工法庭上诉;4)向最高法院上诉。这种上诉由本人或其代表,如律师或工会代表在事发后六个月内向劳工关系官员提出。4.中止雇用雇用关系可以根据劳工法中的中止雇用规定或有关行为准则的规定予以中止。如雇主能从劳工部拿到批准,或者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即可解除雇用关系。如果双方签订定期合同或定期任务合同,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即可解除雇用关系。条例规定,如果雇员有如下行为:雇主确信雇员有偷窃、不服从分配、破坏财产和酗酒等行为,以及不能胜任工作或其他违约行为等,雇主可向劳工部申请授权解雇雇员,且不付给工资和补偿费。5.劳工组织1985年的劳工法中确认了两个代表雇员利益的组织机构:工会和工人委员会。绝大部分工会组织由津巴布韦工会大会(ZCTU)负责管理。工会组织由来已久,但直到今天很多工业领域的工会组织仍不强壮。在1992年以前,每个行业中只有一个工会组织,随着1992年劳工法的修改,取消了一些限制,工会活动才日益壮大起来。在正式的就业行业中,除公务员以外,差不多65%的雇员都加入了工会。并不是所有的工会都很活跃,但近年来围绕着雇主和工会之间的一揽子劳资谈判出现了数起工潮,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工人委员会一般只在本公司与雇主就影响工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事宜进行协商。他们不代表管理层的雇员。他们一般只是解决本公司内部的问题,很少参与一揽子劳资合同谈判。条例还允许成立工作委员会,由雇主和工人委员会各派均数代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加强内部的交流与协作。各方代表都有权就一系列的劳工问题进行协商。这种委员会对公司来说尤为重要,在很多情况下比工会权利更大,因为它可以批准公司的减员计划等。工会与资方的一揽子劳资合同,这种协议由工会组织同资方公开协商规定。一旦双方达成协议后应提交劳工部登记并由政府作为法规予以公告。该合同应包括处理劳方和资方利益的各种问题,主要包括:(1)利益;(2)工作级别;(3)工资扣除;(4)工作时间;(5)安全;(6)加班和休假;(7)基本工资、最低工资及年度增长标准;(8)就业情况记录。此类一揽子劳资合同在一定时间内(一般为一年)有效,在此期间也可用其他协议替代。工会集体行动:按1985年劳工法规定,工会集体行动包括罢工,停工、抵制、静坐。根据有关规定,所有雇员、工会和工人委员会都有权举行上述集体行动。同时条例中规定,雇员必须在14天前书面通知资方拟举行罢工并明确罢工场所。津巴布韦法律对罢工有很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因此很多罢工行为都是非法的。一般从事服务行业的雇员,包括通讯、电力、消防、加油站、卫生、铁路、交通和供水部门,不允许罢工。但近年来,由于津经济发展不景气,高赤字、高利率、高通膨和高失业问题愈来愈重,津元大幅度贬值,致使人民生活水平下降,罢工行为已波及到各个行业,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津政府近期对罢工制订了更加严格的法律,加以禁止。1994年,津巴布韦成立了国家社会保障局(NSSA),其职责和责任如下:(1)工人的补贴;(2)工作环境的安全;(3)NSSA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工人补贴主要是为那些在工作中致残或致死的工人发放抚恤金。退休金是指在年满65岁后的退休所得或因病提前退休补贴及丧葬费补贴。国家社会保障局负责所有的雇员,但不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家庭雇员。社会保障局的资金来源由劳资双方按月共同交纳。雇员最低交纳其月工资的3%,资方为每个雇员每月交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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