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拉斯投资环境简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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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都拉斯投资环境简介(一)说明:本文涉及的洪都拉斯一国,位于中美洲加勒比海地区,尚未同我国建交。但该国同美国有着紧密关系,在贸易方面有独特互惠待遇和相关地位,值得我企业进一步了解他们的相关投资环境和一些政策法规。本文资料来源于该国的我台湾地区的商业朋友,中文译文采用台湾地区惯用手法,有别于祖国大陆,敬请谅解。-------总会经济信息部(2006/09/19)一、自然人文环境(一)、地理位置、面积、人口、气候洪国位居中美洲中部,北临大西洋加勒比海,东南与尼加拉瓜接攘,西北与瓜地马拉为界,西南邻萨尔瓦多,南倚太平洋。面积112,492平方公里(国际法庭于1992年,对洪萨边界领土纠纷判决,所以洪国领土略有增加),人口约700万。由于洪国位处热带,地势多起伏,具备各类型气候,一般言之,全年分干、雨两季,雨季为每年五月至十月,余为干季,干季时海岸盆地平均温度为摄氏30度,山区为摄氏20度。雨季时,海岸平原为30度,山区为15度。平均降雨量在洪国北部为127.2公厘,洪国中部为195.3公厘,洪国南部为154.3公厘。(二)、首府、工商业中心、种族、主要语言洪国首都为德古斯加巴(Tegucigalpa)、工商业中心位于北汕埠(SanPedroSula)。其人口构成比例,90%以上印第安族土著与早期西班牙移民混血后裔,其余少数民族是黑人、中东巴勒斯坦移民、阿拉伯人及亚裔华人,官方语言为西班牙语。(三)、政治制度(四)、天然资源1,农业:主要产品为香蕉、糖、咖啡、棉花、可可、稻米、烟草、马铃薯、柑橘、凤梨、香瓜及西瓜、黑钠金树、椰子、玉蜀黍、葛粉、豆类、蕃茄等。2,畜牧业:牛、猪、马、骡及羊等。3,矿业:银、锌、金、铜、铅、煤、钱、锑及辰砂,并蕴藏石油资源。4,林业:松木、桃花心木、白木等,主要在洪国东部,林产丰富,但近来遭不肖商人严重盗采,官方正积极立法保护森林资源。5,加工产品:糖、麦粉、奶油、干酷、鲜肉、啤酒、烟草、饮料、植物油、水泥、纺织品、成衣、牛革等。二、经济概况(一)、重要经济指标2003年洪都拉斯全国人口约700万,平均国民所得为949美元。2003年经济成长率3.2%,消费者物价指标上涨7.7%,失业率4.1%(2002),外汇储备17亿美元(2003.11),外债达42亿200万美元,进口值32亿7,560万美元,出口值13亿3,230万美元,主要进口产品:食品、机器及电机设备、化学品、燃料、交通器材、金属及塑胶制品与纺织品;进口来源:美国、危地马拉、萨尔瓦多、墨西哥、日本、哥斯达黎加、荷兰与德国;出口大宗咖啡、香蕉、龙、木材、肥皂及清洁用品、铅、锌、银、糖、冷冻肉品、纺织品及烟草;主要出口市场为美国、德国、尼加拉瓜、比利时、日本、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西班牙。至今未纳入对外贸易统计之保税成衣加工出口业,2003年洪都拉斯成衣出口金额为24亿4,500万美元,就金额及数量,均蝉连中美洲地区及加勒比海盆地方案(CBI)受惠国外销美国第一位,同时,成为美国第三大成衣供应国,仅次于中国大陆及墨西哥;就以洪都拉斯成衣加工制造产业而言,洪国成衣布料与副料需求,与上一年相较也呈现大幅成长。该业附加价值与上一年相较成长15%,创造附加价值约为8亿美元。就洪国加工出口区投资企业主统计,洪国企业资本约占总额30%、洪国企业与美国外资合资占40%、南韩企业14%、台湾企业5%、而11%则属于其他国家合资。迄今2004年9月止,台商纺织成衣业在洪都拉斯共有11件投资案,从纺纱、全棉针织布、染整、印花、制衣到成衣用塑胶包装袋,另尚有包含刷毛及纺织化学品发货仓库等投资案尚在研议中。(二)、具体之经济措施近二、三年来,洪政府为促进出口,整合相关法规制定可出口供给总法,为促进投资,整合加工出口区(ZOLI)、暂时进口体制(RIT)及观光事业奖励法。同时成立,全国加工出口区理事会(ConsejoNacionaldelaMaquila),以吸引投资且授权各地方政府良性竞争。经济社会部门CODESS之成立,在结合合作社,以家庭、家庭主妇、家长及工会为主之力量发展社会经济。在外贸部分,中美洲统合,国际贸易谈判及WTO方面工作较具体,其中中美洲关税统合较正面,但仍有待多方协调沟通及付诸实行。三、赋税一、公司营利所得及个人所得税居民及本地公司之国内外所得,均课所得税。非居民及非本地公司,则仅就其在洪国国内所得课所得税。(一)法人营利事业所得在20万洪币以下,课15%之所得税;20万洪币以上,税率为25%。(二)个人所得税如次:1美元=18.42洪币(2004.9月)课税所得(洪币)税率(百分比)70,000以下免税70,000.01-100,000.0010%100,000.01-200,000.0015%200,000.01-500,000.0020%500,000.01以上25%(三)对非居民及非土地公司于洪国境内之所得,按以下税率课税:所得项目百分比房屋、土地或设备之租金所得10矿业、石矿权利金10于国境内外因服务所得薪资、佣金10外国公司因设于洪国境内之分支机构、业务代表、代理商营业所获得之收入和利润15租金、利润、股息15专利、技术、智慧财产权之权利金10有价证券之利息5海陆空运输所得5电信所得5保险金10娱乐表演所得10其他10公司或个人于支付上述金钱予非居民或非本地公司时,均须依规定代为扣缴本税,并缴交中央银行。二、股息及盈利分配现金股利课征10%,股票股利课征5%,支付股利之公司并须代为扣缴。而股利所得者,不须另外缴税。三、营业损失四、资本所得税资本所得视同一般所得。五、资本损失依中美洲工业发展财税奖励协定,归类为基本工业之畜牧及工业类,得向税当局申请特许,将资本损失列为所得抵减项目,最长不超过三年。六、国外所得税所得税法中,未规定国外所得已向当地国政府缴交之所得税部分,得抵缴本国所得税。七、社会保险负担八、以薪水为基础(最高不超过300元),雇主负担7.5%,员工3%。九、财产税为市政税。财产之课税值由市政府决定,一般每500美元课征0.75%。十、进口关税除非经政府特许,进口货品一律课征关税,课基础为货品到岸价格(CIF)。十一、其他各种税及其税率(一)直接税方面:1.财产税:(1)遗产、遗赠、捐赠、税率自1-10%(非居留人士为20%),(2)财产转移税:2-4%。2.市政所得税:居住城市之人应缴,税率自百分之0.12-0.25%。(二)间接税方面:1.零售税:一般购物应缴税率12%,芋酒15%。2.印花税:所有司法、行政或商业行为、契约、证件,均应付印花税,自0.25美元至5美元不等。3.娱乐税:电影、戏院入场券收20%娱乐税。4.机动车税:按车辆年份、汽缸大小定不同级距。5.新车税:自5-20%6.生产及消费税:啤酒、汽水、糖、烟、火柴、含酒精饮料,混合饮料之生产及汽油副产品均收税捐。7.矿区使用费:3-5%。(三)国际贸易税:1.出口税:自食品、原料、燃油等之进口均予课税;2.出口税:所有出口货物均货价FOB1%之税,对某些货品另订个别税率。(四)市政捐:各大城市对其居民自订房屋、零售及清洁消防税等。十二、关税(一)从价税及从量税:进口物资收从价税及从量税:从价税按进口货品之CIF价格收5%-20%不等之税,制成品税率最高,燃油、润滑油与动植物税率最低;从量税按重量收,自每公斤0.005美元天地0.5美元不等。(二)附加税:按1981年第54号法案,对原料再CIF5%附加税,制成品10%。又依据1982年第50号法案,对所有进口货品除医药、血清、疫苗、奶粉、基本物、种子、肥料、农药、牛双外,收20%之附加税。又按1984年第84-85号法案,对所有进口货品CIF价格课以5%海关行政费。(三)与我国尚无最惠国通商协定。四、投资事项一、投资法令(一)临时进口法:产品全数外销中美洲以外国家之企业,其生产过程所需用之原料、半成品、样品、模版、附件、包装材料、零件、机器、设备等之进口,可享免除所有关税、领事费用或行政费用之优惠待遇,上述机器设备可在五年后,经有关单位核准后转让。(二)投资法:洪国国会于1992年5月通过投资法,给予外人投资企业享有与本国企业完全相同之权利义务,减低政府之干预及保证资金之自由汇出入。(三)自由工业区法:自由区内生产所需之资本财及货品免除进口税、所得税、市政税、资本自由进出入等优惠。(四)加工出口区法:授权私人投资设置之加工出口区得完全享有与自由工业区同等之待遇。二、公司设立型态按洪国商业法之规定,洪国公司型态分为下列六种:(一)Sociedadennombrecolectiva(合伙)(二)SociedaddeResponsabilidadLimitada(有限公司)(三)SociedadenComanditaSimple(简易两合公司)(四)SociedadAnonima(股份有限公司)(五)SociedadenComanditaporAcciones(两合公司)(六)SociedadCooperativa(企业公司)**注:该类型公司尚未有公司型态专码,将适用特别法。另一种从事商业行为个体称为ComercianteIndividual(个人),(大部分外人投资均以前两种形态公司或个人方式申请登记),另洪国同意外国公司在洪国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同样受洪国商业法之规范。当地国公司法中设立各种类型公司之设立条件:(一)公司章程生效之时间及地点。(二)公司营业法人之姓名、国籍、居住地。(三)经营公司型态。(四)公司性质(营业项目)。(五)公司名称。(六)公司成立期间之声明。(七)公司资金总额。(八)公司股东之股权或出资情形。(九)公司营业地点(十)公司组织(十一)公司组织首长(十二)公司盈余分配及损失分担情形(十三)公司资金储备(十四)公司提前解散相关措施(十五)公司清算之基准(十六)当无法提前指派清算者时清算者之生产方式。另外,倘用外国公司身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于洪国营业(一)证明该公司之成立后遵守该国规范。(二)证明该国相关法规承认此公司可设立分支厅(三)派遣一名常驻洪都之代表人员,并赋予完全执行能力处理有关公法或商业相关活动。(四)在商业活动地点建立所有权。(五)确认该公司营业目的不违背洪都法令亦不危害公共秩序。(六)尊重洪都法令、法院及有关司法及商业活动之组织机效力。三、奖励投资措施(一)中美洲工业发展财税奖励协定中美洲共同市场(包括哥斯大加、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尼加拉瓜等五国)组织为发展中美洲之工业,会于1962年7月31日在哥京圣荷西共同签署(中美洲工业发展财税奖励协定(CentralAmericanAgreementonFiscalIncentiveforIndustrialDevelopment)),五国共同用,并在七年内开始执行。依规定广商必须以新颖有效率的制造过程满足民生基本需求,或代替进口或增加出口之产品,而且对中美洲之工业发展有卓越贡献者,方得享受此项奖励协定。其奖励内容又因工业性之不同而分为A、B、C三类。A类产品:此类产业应为:产制工业原料或资本财;或产制消费品、包装用品或半制品,但其产品至少50%是利用美洲出产的原料制造。其奖励内容为:(1)新与之工业:--机器设备之进口:召进品税12年。--原料、半制品及包装器材之进口:首五年召进口关税100%,次二至五年召70%,召税期剩余年度召50%--制造遇程所需燃料之进口:100%召进口关税,惟汽油除外。--召所得税十年(2)既有之工业:--机器、设备之进口:召进口税八年。--召所得税二年。--召资产税及资本税二年。B类产业:此类产业应为:产制消费品、包装用品或半制品。对收支平衡及工业产值有相关有利之贡献。全部或大部分采用中美洲出产的原料、包装用品及半成品。其奖励内容为:(1)新与之工业--机器、设备之进口:免进口关税十年。--原料、半制品及包装用品之进口:首一年至三年免100%进口关税,免税期之其余年度免50-80%。--制造过程所需燃料之进口:首三年进口关税全免,次二年免50%。--免所得税八年。--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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