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客运公司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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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客运公司偷税案2004-11-2917:43:05一、案情(一)纳税人基本情况某客运公司为国有企业,主营汽车客运、小轿车出租、客运站站务服务。根据检查计划,检查人员对该单位1999年度的地方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二)检查方法及违法事实进驻企业伊始,检查人员首先听取了财务人员对企业基本情况的介绍,了解到该公司主要从事代理某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客运公司出售客票并收取手续费及进站费、停车费等业务。由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客运公司均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检查人员随即对该公司申报纳税的税目产生了兴趣,其实际经营项目有些属于服务业经营范围,是否也会按照“交通运输业”申报纳税呢?检查人员采用逆查法和详查法认真核实了其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和纳税申报表后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此类问题。经检查,该公司存在的问题有:1.营业税错用营业税税目,将“服务业”适用税率5%错用“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3%,造成少缴营业税。该公司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补票、退票及兑付手续费)为1146412元,其他业务收入(进站费、停车费及租赁费)为872734.18元。企业1999年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146412+872734.18)X5%=100957.31(元),已申报缴纳71130.94元,少申报缴纳29826.37元。2.城建税上述少缴营业税29826.37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9826.37X7%=2087.85元。3.教育费附加上述少缴营业税29826.37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9826.37X3.5%=1043.92元。4.房产税通过检查“固定资产”科目稽查人员发现,企业年初房产原值为2687225.30元,1999年7月30日增加房产原值17万元,另有新客站改造房产原值3665333.41元,企业虽未入账,但于1998年底已实际投入使用,因此,该单位应申报缴纳房产税[2687225.30X(1-30%)X1.2%]+[170000X(1-30%)X1.2%X5/12]+[3665333.41X(1-30%)X1.2%]=53956.49(元),实际已申报缴纳19064.30元,少申报缴纳53956.49-19064.30=34892.19元。(三)定性处理结果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做出限期补缴税费款66806.41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2%滞纳金,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做出限期补缴教育费附加1043.92元的处理决定。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国税函[1997]9l号文之规定,对该公司采取不申报手段少缴房产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处以所偷税款34892.19元0.5倍罚款,计17446.10元。二、案例分析(1)具体企业具体对待,不能以行业作为征税的惟一确定标准。由于该客运公司属交通运输业,故该公司一直按“交通运输业”3%税目税率申报纳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收入属于何种税目征收范围,适用何种税目税率,应看其开展的具体业务属于何种税目征税范围,而非行业所属。该公司主营收入为代售票手续费,是服务业范畴,由于企业纳税概念的偏差,初始申报便存在错误。而征收机关未按实际经营项目核定而是以行业为标准接受申报并将税款缴入国库,造成错用税目税率。(2)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企业财务人员涉税知识。房产税作为出台已久的地方税种之一,在部分税收人员心目中已无继续向企业宣传的必要,但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往往会在此税种上出现问题,究其原因,一是企业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对房产税具体计算及相关明细规定不能做到心中有数;二是税务机关纳税辅导较少,最新制定的有关政策不能及时宣传到位。因此,税务机关对老税种仍然要重视,依法做好税法宣传。三、案例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该公司采取新建客站不入账的手段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是明显的偷税行为。如果检查人员不观察,不询问,很难发现存在的问题。所以我们认为:(1)税务机关一定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税法刚性,对偷税行为该罚则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税务稽查人员责任心强,注重多种检查形式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多种检查权限,税务人员应深入研究询问权的运用技巧,以较强的责任心为后盾,对观察到的涉税疑点一问到底,终会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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