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陶瓷公司少缴税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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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陶瓷公司少缴税款案2004-11-2917:43:47一、案情(一)纳税人基3-情况某市陶瓷公司,成立于1986年5月,注册资金1500万元,经济性质国有,开业以来,企业性质几经变化,现为股份制。主要从事各种陶瓷制品的生产和销售,现有员工800人。企业固定资产12606876.54元,其中房屋原值8756403.66元,拥有车辆26部,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年上缴国家税款合计300余万元。(二)主要违法事实根据计划安排,2001年4月5日稽查局安排检查组到该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1)该单位1999年8月12号凭证,记载征地款2300000元,经核对其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发现其1999年度和2000年度土地面积和纳税金额均为相同的数字。检查组向该单位财务人员了解情况,财务人员解释土地面积并未增加。后经进一步追查,财务人员由办公室拿出征地合同1份、相关合同2份。具体情况为,1999年6月5日,政府在扩建道路过程中,将临街土地8000平方米使用权划归该单位,其中2300000元为支付该项土地的价款。当年12月26日该单位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书立购房协议1份,购买该公司商品房50套,价款共计5500000元,经银行存款科目分三次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3200000元,余款以该项土地使用权抵顶,上述房地产开发公司已自2000年3月起在该项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建设。该单位于1999年6月至12月期间,实际取得8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土地使用税而未申报缴纳;以上述土地使用权换取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属“营业税一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范围,应缴纳营业税而未申报缴纳。(2)检查组在对其所有者权益科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00年7月25号凭证,记载盈余公积减少400000元,经向财务人员询问,财务人员解释为向职工发放了奖金,并申明此项奖金已于2000年8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3500元,经进一步核对确有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经仔细分析其申报税款金额发现,原来该单位将此项支出与职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依工资薪金类税目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应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扣缴个人所得税,而不应依工资薪金类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三)定性处理结果1.关于土地使用税该单位于1999年3月申报缴纳了全年土地使用税125300元,在1999年6月取得8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后,至12月份将该土地转让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应缴纳6个月的土地使用税而未缴纳,计少申报缴纳税款8000X1.5X6/12=6000(元)。2.关于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单位以土地使用权换取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营业税一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范围,应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和《河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应缴纳营业税115000元,城建税8050元,教育费附加4025元,而未申报缴纳。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上述税款。3.关于个人所得税该单位以盈余公积发放红股400000元,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规定,应依股息、利息、红利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000元,该单位错用税率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6500元,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4.关于营业税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少缴的各税定性为偷税,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计土地使用税滞纳金6624元,营业税滞纳金103960元,城建税滞纳金7277元,教育费附加滞纳金3638元,个人所得税滞纳金22041元,滞纳金合计143540元。二、稽查方法税务检查工作要求检查人员不但要有扎实的财会和税收业务知识,而且要细心和耐心,对于发现的任何疑点都不能放过,这样就能更好地完成工作。本案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方法:(1)对单位的账簿、凭证等资料要进行详细全面的检查。在本案中,检查人员详细查阅了该单位的账簿、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对与税收有直接关系的科目进行了详细检查和对照,对两年的资料进行比较分析,对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进行了审阅,从而找到了突破口。(2)不放过任何与税收有关的细节。由于是进行正常的税务检查,不像检查举报案件有相对明确的重点,这就要求在工作中对任何一点可疑之处都不能放过,做深入详细的追查。例如在本案中,检查人员通过对单位一张征地凭证的询问、追查,发现了该单位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和转让该项土地使用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等问题,使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3)通过对财务人员的询问和交谈获取有价值的信息。相对而言,单位财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对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都会如实地回答和解释。通过询问,可以了解到单位收支、人员等大致情、况,有时甚至出乎意料地会得到一些很有价值的信息,使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三、案例分析本案中发现的涉税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经批准,取得8000平方米的土地之后,又用取得的土地换取房屋开发公司的部分商品房,在这一系列的经济事项中,很明显地已经属于纳税义务范畴。从其保存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其会计的实务操作上,也进一步确定了该单位应缴纳土地使用税。但该单位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对所存在的问题认识不够,加之企业效益下滑,对应缴纳的税款不及时申报,从而造成国家税款不能及时入库。(2)在该单位以地换房的过程中,还应缴纳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而该单位财务人员工作时间不长,业务知识欠缺,对此事项涉及到的营业税金及教育费附加知之不多,以至税款未交;而对于应代扣而末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系该单位没有认真学习税收文件,又不积极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所造成的结果。(3)总结企业以上各项涉税问题可以看出,企业对依法纳税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必须增强其依法纳税的主动性,促使企业认真学习有关税收的业务知识及相关税收政策,使企业对自身应缴纳哪些税款心中明了,进而从源头上防止各种偷逃税现象的发生。此外,税务机关还应加大税收征收管理的力度,进一步做好税收宣传工作,使纳税人能够及时地掌握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尽可能地减少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各种人为因素,并适时地通过各种税务检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出税务稽查所应起到的法律威慑力,使纳税人不敢存在偷逃国家税款的想法,从而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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