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海外投资法LawsonOverseasInvestmentofCapital–ExportCountriesoutline一、对投资海外的管理go二、对投资海外的鼓励go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保护)go四、我国的海外投资法制go一、对投资海外的管理在狭义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仅是指那些由在实体和程序上具有对外投资直接管理功能的规则所构成的制度。在广义上,对外投资的鼓励制度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是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的内容,因为在一定的意义上,它们也具有间接管理对外投资的功能。这里所取的便是狭义上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对投资海外的管理(一)海外投资审批制度(二)重要信息披露制度〉(三)防止逃避税制度(四)其他管理制度〉back(一)海外投资审批制度1.审批机关2.审批的标准3.审批程序back海外投资审批制度1.审批机关投资国通过立法或行政措施授权海外投资管理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审查批准海外投资项目。在印度,印度储备银行为海外投资主管部门。在我国台湾地区,“经济部”为海外投资主管机关,投资审议委员会为具体的业务主管机关。在我国,商务部是海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机关为商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局)。海外投资审批制度2.审批的标准投资国关于海外投资审查批准的标准因国情不同而异,但各国存在一些标准。各国确定海外投资审查批准标准时一般考虑如下因素:对外投资能促进本国出口,解决外汇平衡,促进东道国经济发展,有助国际合作,解决就业,开发技术,利用当地资源。海外投资审批制度3.审批程序审批程序是指投资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提交对外投资申请和所需要文件、材料后,审批机关于一定期限内予以批准或不批准的过程。审批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是投资着提供的申请和有关文件的齐备。各国对海外投资申请及有关文件有详细规定。海外投资审批制度我国对外投资审批程序一般沿袭外国投资审批体制。凡属商务部审批项目,由主办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呈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草案、合同,经审核同意后转报商务部审批。项目批准后,由商务部颁发批准书。凡属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由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由主办单位直接报批。批准的项目由审批机关将申报和批准文件送商务部备案,并由商务部统一颁发批准书。项目审批分两步:第一步,审批项目建议书;第二步,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等。back(二)重要信息披露制度投资国为了使其政府、社会了解海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对其经营情况进行监督,要求上市公司型的海外投资及其企业按照本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披露重要信息,向本国政府和社会公布资产负债表及其他重要商业情报。例如,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公司发行上市证券,必须分别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注册,发行公司承担连续披露义务,即除在注册申报书中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外,还须按年度或季度提交财务报告。重要信息公开制度有助于投资国政府监督本国海外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back(三)防止逃避税制度私人投资者不将海外所获利润及时汇回本国,不仅会影响到投资者本国的国际收支,而且还会减少本国的财政收入,因此防止海外投资企业逃避税制度成为投资国管制海外投资的一个重要内容。防止逃避税制度投资国防止海外投资者逃避税的管制措施有两项:(1)采用“正常交易”原则(或称“独立竞争’’原则)确定联属企业间交易的价格。为了防止联属企业滥用转移定价逃避税,许多投资国采取正常交易原则,即联属企业间的营业往来,按公平的市场交易价格计算,若联属企业人为地抬价或压价,本国税务机关有权依据公平市场价格予以重新调整并征税。防止逃避税制度(2)防止利用逃避税港逃避税收。主要的发达国家针对海外投资者利用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逃避税的做法,各自采取了不同的管制措施。英国通过法律制裁阻止基地公司设立,比利时采取禁止非正常利润转移的办法制止基地公司的设立,美国针对那些在受控的外国公司中持有10%以上投票权的美国主要股东,采取取消延期纳税的办法,使他们无法通过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避税获利。这一做法已为许多国家接受。back(四)其他管理制度投资国管理海外投资的措施除上述外,还可利用其他法律中的有关措施,如进出口管制措施、外汇管制措施、反垄断措施等,并且这些措施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back二、对投资海外的鼓励综观各国法律与实践,投资国鼓励海外投资的主要措施有:(一)税收鼓励〉(二)政府资助(三)公营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back(一)税收鼓励税收鼓励是投资国鼓励和促进本国海外投资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项措施通过三种方法来实现,即国内税收减免、避免双重征税和海外储备金制度。1、国内税收减免投资国为鼓励本国海外投资者对外投资,在国内税收立法中给予其一定程度的减免国内税优惠。英国规定,海外投资者的海外收人免征25%所得说。法国规定,对海外公司的公司税实行免税制,一切源于国外的收入不予征税。德国规定,向发展中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海外投资者享受免征12一18年的净值税,在外国公司中占有25%以上股份的海外投资者从该外国公司所得股息免征所得税。税收鼓励2.避免双重征税在国际投资中,由于投资国根据属人原则有权对本国海外投资者源于国外的收入征税,而东道国根据属地原则也有权对本国领土上的外国投资者源于本土上的收入征税,遂产生同一个海外投资者负担向东遭国及本国都缴纳税的双重纳税义务的矛盾。这一矛盾有损投资者的积极性。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投资国一般采取税收抵免和豁免的办法,避免本国投资者的双重纳税。税收鼓励3.海外储备金制度海外储备金制度是投资国允许海外投资者在其投资之年将投资总额的一部分或全部划为储备金,将储备金的数额在应税所得额中扣减,使海外投资者在投资之初可暂不纳税或减少纳税的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它是投资国采取的对海外投资者十分有利的一种优惠制度。采用这种鼓励措施的国家有日本、法国、德国等。back(二)政府资助投资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的资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提供投资情报和调查费用〉2、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back(二)政府资助1.提供投资情报和调查费用投资国政府为了鼓励本国海外投资者充分利用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机会,通国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内特别机构、驻外使领馆所属经济商业情报中心或民间机构、非营利团体收集东道国经济情况和投资机会的情报,并无偿提供给投资者,使投资者全面了解东道国的投资情况,以便决择投资。政府资助20世纪50年代以前,投资情报的收集与提供一般是由民间机构、非营利团体进行,此后主要由官方机构收集与提供。20世纪50年代,联合国成立了旨在为确立发展中国家自然资源的可用性和经济价值进行调查研究,对各国全面发展规划和其他政府括动提供咨询、培训、业务等服务的联合国计划署。从此以后,大多数开发援助委员会的成员国成立了提供服务的机构,促进投资情报活动的发展。在当代,投资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提供投资情报服务,主要是提供东道国投资机会和与投资计划有关的技术、资料。政府资助投资国政府提供调查费是指政府提供的、对与投资计划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前调查所需的一部分资金。这项费用一般占整个调查费的50%,并要求投资者的投资项目实现以后予以偿还。有些国家如英国、美国、荷兰、挪威等还对这项费用予以财政保证,将其列入国家预算。back政府资助2、提供资金与技术援助投资国特别是开发援助委员会的成员国对本国海外投资者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以鼓励本国海外投资活动。在资金援助上,有的国家设立特别金融机构对本国投资着的海外企业以出资或贷款的方式予以援助。以出资方式援助时,投资国成为本国投资者海外投资的合作伙伴。有的国家设立特别基金或特别制度予以资助。如: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项目资助,法国对外投资设备补助金制度。政府资助在技术援助上,主要表现为:(1)为海外投资企业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从东道国政府派出的实习人员,对本国培训机构提供政府津贴。(2)设立本国民间非营利团体、培训在东道国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从事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如美国国际经营者服务队,日本的世界经营者协会,加拿大的海外经营者服务机构等。back(三)国营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国营金融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提供优惠贷款是投资国鼓励海外投资者的重要措施。此项措施的主要内容有两方面:(1)投资国国家银行对海外投资者提供各种商业贷款和承担某些商业风险:如:法国国民信托银行和外贸银行对本国海外投资者提供长期对外工业发展贷款,并为对外投资提供长期商业借贷风险担保;向从事对外出口投资的企业提供对外工业发展出口贷款,对所有海外投资企业提供外汇贷款,承担整个贷款期间的外汇兑换风险。中国进出口银行国营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2)一国设立或多国联合设立专门的运用政府资金的官方特别金融机构为海外投资者提供专项投资贷款。如:英国的联邦开发公司、欧共体投资银行、世界银行的国际金融公司等。这类机构向投资者提供海外投资项目贷款的特点是:以投资项目经东道国政府批准为条件,即只要东道国政府批准某投资项目,机构就给该项目提供贷款。这类贷款无须东道国政府保证,也无须投资者对该项贷款提供担保。back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outline(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1、定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overseasinvestmentguarantyprogram),是投资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海外投资者向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政治风险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由保险机构予以补偿的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发达国家保护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重要国内法制度,根据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建立,在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2、特点:①以资本来源国的政府授权保险机构为保险人;②以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或其所拥有的外国实体为被保险人;③以被保险人在东道国投资所可能发生的非商业风险为保险危险。(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3、制度产生的原因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海外投资在东道国所面临的非商业性风险,即政治风险(politicalrisks)。back(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1.保险机构2.保险业务范围3.合格的投资4.合格的东道国5.合格的投保人6.投保程序7.保险费8.保险期限9.保险赔偿与代位权back1.保险机构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均为官方保险机构。依据各国立法与实践,负责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有:政府机构〉政府公司或国营公司〉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1.保险机构采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的体制的国家有日本、新西兰、瑞典等,美国1969年以前也采用此体制。美国1948年创设投资保险制度时由新设立的“经济合作署”管理援外事务及海外投资,1952年为“共同安全署”,1953年为海外事务管理署,1955年为国际合作署,1961年为国际开发署。但美国的投资保证承保机构始终是美国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在1969年改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为保险机构。1.保险机构采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的体制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德国、法国、加拿大等。由于国际投资市场发生新变化,1969年美国再次修订《对外援助法》,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承担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保证和保险业务。该公司具有公、私双重性质:法律明文规定该公司仍然是‘‘在美国国务院政策指导下的一个机构”,其法定资本由国库拨款,但是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按照公司的体制和章程经营管理,为了实现其宗旨,它可以利用私人信贷和投资,以扩大私人的参股,其董事会也有私人企业界的代表参加。1.保险机构采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的体制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德国于1959年正式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由德国信托监察公司和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这两家国有公司经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