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NGS-QL-HD004核定税款通知书()国税核通字〔〕第号:由于你(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对你(你单位)的税款进行核定,核定结果如下:核定增值税为元;核定消费税为元;核定税为元;核定税为元;核定税款总计为元。税务机关(章)年月日告知事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填写须知1、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设置。2、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六种行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对其核定税款时使用。3、填写说明:(1)送达对象“”:税务当事人名称;(2)“你(你单位)”: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所列举的具体行为;(3)“现对你(你单位)”:核定税款的期间;(4)“核定为”:除增值税、消费税以外的其他国税机关需要核定的税种。4、本文书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当事人一份,税务机关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