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娱乐城偷税案2004-11-2815:05:03一、案情(一)纳税人基本情况某市娱乐城于1998年6月建成营业,系私营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歌舞、台球、游戏机等项目,拥有员工10人,2000年实现营业收入254260元,账面亏损3246元。该市地税稽查局于2001年4月1日对该娱乐城2000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二)主要违法事实该企业2000年1月8日与张某签订协议,将该娱乐城一楼大厅租给张某用于经营家俱,租期1年,租金6万元,于2000年1月10日一次付清。经查,该企业收取租金后,记入“管理费用”贷方,直接冲减“管理费用”,未按规定计入收入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应缴纳营业税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规定,应缴纳房产税7200元。该企业2000年电子游戏厅营业收入与歌舞厅、台球厅收入分别核算,但申报纳税时却汇总申报缴纳,适用税率5%。经查,该2000年电子游戏厅全年收入82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关于提高电子游艺机营业税率的通知》(冀地税发[1996]79号)规定,应缴纳营业税12420元,该企业已申报缴纳营业税4140元,少缴纳营业税8280元。该企业2000年合计少缴营业税112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补缴城建税789.6元。根据《河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征收高等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5]059号》规定,该企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94.8元。(三)定性处理结果该企业采取少记收入、虚假申报的手段,少缴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定性为偷税。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营业税11280元、房产税7200元、城建税789.6元,并分别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共计19269.60元。根据《河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冀政办[1995]059号)文件规定,责令该企业补缴教育费附加394.8元。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对该企业缴营业税11280元、少缴房产税7200元、少缴城建税282.48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该企业于2001年4月15日已将应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全部入库。二、稽查方法在对该企业的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实行了调账稽查,调取了该企业的账薄、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采取详查法和逆查法进行全面稽查。同时为了更好地了解该企业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还进行了实地检查,并对该企业法人、大厅承租人、电子游艺厅负责人分别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三、案例分析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指在约定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本案中该企业将大厅租赁给张某用于经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申报缴纳营业税,而该企业采取不记收入的手段,企图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其性质是严重的。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税并对其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进行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第三条“房屋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该出租房屋,应由该企业按租金收入6万元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冀地税发(1996)79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凡在我省经营电子游艺机业的,不论坐落在何地,适用税率由5%提高到1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为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本案中,该企业能够分别核算营业额,但未分别进行申报,属于虚假纳税申报行为。除补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外,应按规定进行处罚。目前,类似该企业隐匿非正常收入,或将使用不同税目税率的收入混在一起按低税率申报的偷税行为,还是相当普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