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强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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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武强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依法治税,明确税务人员的执法责任,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各项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衡水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衡水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武强县《征管质量考核细化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地税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象为:全县地税系统所有对外行使税收执法权的部门和在职国家地税工作人员(以下简称2税务人员)非受税务机关委托或法律、法规未明确授权的部门或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税务人员的执法情况将作为公务员考核及提拔任用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党组研究有关人事任免事项时,法制机构应当向党组提供拟任人员的执法情况。第二章追究责任及追究形式第六条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经济惩戒、行政处理、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四个层次。第七条对执法过错责任的经济惩戒,是指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根据过错责任的性质和情节,给予一定数额罚款的追究形式。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经济惩戒的全年累计数额,以不超过上年本单位发放的全部岗位津贴和奖金总额为限。第八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理包括戒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戒勉谈话是指对执法过错责任比较轻微的人员,以正式谈话方式指出错误、提出批评教育的追究形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是指对执法过错责任轻微的人员,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限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通报批评是指对执法过错情节较重或年内连续二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理的执法人员,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以公文“通报”3的形式,点名指出错误、提出批评的追究形式。责令待岗是指执法过错责任严重或年度内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脱离工作岗位,经过政治、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的追究形式。对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取消执法资格是指对执法过错责任特别严重或受到离岗培训的公务员上岗后又受到较严重的经济或行政处理,明显不适合行政执法的,要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受到通报批评以上惩戒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当年不得提拔任用;受到上述惩戒人员是单位负责人的,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第九条行政处分指对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执法过错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的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六种。受到警告或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年度公务员考核应具体按照年度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刑事处罚是指执法过错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本办法所附《武强县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及追究方式目录》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4除《武强县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及追究方式目录》所列执法过错行为外,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人员有其他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应作为而作为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追究。第十一二条执法过错行为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一)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二)经批准发生的过错行为,由批准人承担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三)承办人员的过错行为经复议维持的,由承办人员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四)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参与研究并支持或默认的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五)对应提请集体研究作出决定或需要上报审理决定,而未提请或未上报发生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六)责任人受到责令待岗或取消执法资格追究的,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执法过错行为人的责5任:(一)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二)因执行上级机关的书面决定、命令、文件,导致执法过错的;(三)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造成且在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执法过错的。第十四条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责任人免予追究。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同时犯有本办法规定的二项或二项以上过错行为的;(二)同一年度内发生二次或二次以上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过错行为的;(三)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碍扰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四)因执法过错行为造成严重税收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第三章评议考核6第十六条评议考核是通过内部考核、外部评议,来衡量执法质量并据以奖惩的方法。内部考核是指地税机关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河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岗位职责》、《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岗位责任体系设置方案》、《衡水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为标准,对执法人员执法质量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核对。外部评议是指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各级地税机关可通过发放执法评议卡、公开设立意见箱、开通执法监督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等方式进行。第十一七条内部考核,县级局每季度进行一次,并接受省、市局的不定期抽查。上述考核与省、市局安排的执法大检查时间重叠时,可以将两项工作合并进行。第十八条内部考核,由主管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牵头,组织人员实施。内部考核的重点由法制机构根据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实际情况、执法薄弱环节和工作重点,结合上级要求,与各业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制订工作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评议考核的结果作为对被评议考核机关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对评议考核获得先进的机关或执法人员应予以7奖励;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对责任人按照本办法予以追究。第四章追究程序和实施第二十条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过错责任的初步定性,由县局法制机构负责。对责任人员的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追究决定由人事、法制、财务等部门和局长办公会指定的人员分别实施。人事部门负责对过错责任人员办理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事项;法制部门负责对过错责任人员书面检查的初审和通报批评事项;财务部门负责收缴过错责任人员的罚款;局长办公会指定的人员负责对过错责任人员进行戒勉谈话。上述决定的落实结果,应在做出处理决定后5日内送本级法制机构归档。第二十一条内部考核是发现执法过错线索的主渠道。除此以外,法制机构还应通过执法监察、审计决定、案件检查、重大案件审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渠道发现执法过错线索。征管、稽查、税政、计会、监察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线索,应及时提供给法制机构。第二十二条过错责任追究程序:(一)对在内部考核中发现的执法过错,应当场核实、取证,及8时填制《税收执法过错事实认定书》,过错责任人应当在认定书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考核或调查人员在认定书上注明。考核结束后,由法制机构汇总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并作出处理决定。通过内部考核以外途径发现的过错行为,由局领导责成法制机构或抽调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报局长办公会审议并作出处理决定。(二)经研究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经济惩戒的,法制机构根据局长办公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在《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上填写追究意见,经分管领导签发后,送达有关部门或人员执行。(三)财务部门应于接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追究人员的罚款予以收缴,并向被追究人员开具法定收款收据。收缴的罚款应单独明细核算,专项用于对执法过错追究工作和执法先进单位及个人的奖励。(四)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于接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入之日起15日内,对当事人作出处理。(五)对执法过错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确的,退回重新调查。(六)经调查过错行为不存在或不需要实施追究的,应予撤销,并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七)执法过错构成违纪或犯罪嫌疑的,法制机构将《税收9执法过错事实认定和责任追究决定书》和局长办公会的意见移交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二十三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级法制机构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于15日内作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法制机构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县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前5日内向市局上报追究报表和工作总结。第二十五条执法过错行为处理后,法制机构应将追究文书、材料立卷、归档。档案保存期一般为2年。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武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社保费征收及其它代征项目征收各环节工作中发生的执法过错行为,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原《武强县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10武强县地方税务局执法过错行为及追究方式目录序号执法过错行为追究方式经济惩戒行政处理1为提供登记资料不全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罚款5元戒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未按规定给纳税人办理相应税务登记罚款5元3微机录入的税务登记内容不齐全或错误罚款5元4未在扣缴义务人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罚款5元5失踪纳税人公告期满,未做非正常户认定罚款5元6对到期的非正常户,未做注销处理罚款5元7不按规定传递纳税人的未按期换(验)证信息罚款5元8未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罚款10元9未按规定办理报验登记和注销报验登记罚款5元5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罚款5元11未按规定对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进行管理罚款5元12未及时答复纳税人咨询的问题或答复问题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罚款5元13填开完税凭证未注明相应税款类型罚款5元14未按规定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罚款5元15未按规定发放《发票领购簿》罚款5元16代开发票未按规定登记有关事项罚款5元1117未按规定进行发票鉴定罚款5元戒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18未按规定进行遗失发票的管理罚款5元19未按规定进行流失发票的管理罚款5元20企业街头发票的申请资料,未按规定审核、传递罚款5元21未按规定传递不按期缴销发票的信息罚款5元22未按时进行首次纳税辅导罚款5元23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纳税辅导罚款5元24《纳税辅导记录》内容填写错误罚款5元25未按规定发放、受理、审核、传递待批文书罚款5元26未按规定时间通知纳税人领取批复文书罚款5元27未按时向县级局报送《应纳税额核定报告单》罚款5元28未按规定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罚款5元29未按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税种核定罚款5元30未按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罚款10元31对申报违章行为,未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0元32对限改届满仍不申报的,未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罚款5元33未按规定传递失踪纳税人信息罚款5元34对限缴未缴税款的纳税人,未采取强制措施罚款10元35未根据《稽查建议书》确定日常检查对象罚款5元36日常检查无《税务检查底稿》罚款5元37日常检查未发现问题的,没有制作《税务稽查底稿》罚款5元38日常检查的偷税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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