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税营业税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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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税营业税问题解答自建厂房自用是否缴纳营业税?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的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不征收营业税。2、2001年9月1日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内部施工队伍(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任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转让著作权中涉及到授权、许可等行为的,营业税如何处理?据国税发[200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16日)为规范转让著作权中涉及的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转让企业产权是否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2]165号《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2年2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运输单位代收费用是不征收营业税?据苏地税函(1997)033号文(1997年2月24日):对运输单位代交通部门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列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省集中使用的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缴纳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95)37号)中属于省集中统筹使用的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由省交通厅统一按规定向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缴纳营业税;凡不属于省级全额统筹的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代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价外费用、基金等,应并入其营业收入就地缴纳营业税运输代理如何征收营业税?据苏地税发[1999]078号文,纳税人未利用运输工具,但承诺为客户运送货物或人员,并与客户直接结算,此后又转托其他运输单位进行运输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其营业额为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实际运输单位开具的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运费后的余额。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如何征收营业税?1、据国税函[1998]748号(1998年12月7日)文: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是其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应按营业税的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2、据苏地税发[1999]004号(1999年1月7日)文:有线电视台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应按“建筑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有线电视台收取的收视维护费(或称月租费),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广告费,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销售明信片的按何税目征税?据苏地税发[2001]72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五)》(2001年7月3日):对邮政部门按照客户要求定制并向其销售明信片的业务,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哪些项目可以扣除?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1月15日):(一)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二)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此点不属于扣除)(四)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五)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六)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九)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十)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十四)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十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十六)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十七)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十八)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征收营业税?据国税函(1997)490号(1997年9月1日)、苏地税发(1997)159号(1997年10月5日):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1、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应区别以下情况征收营业税:(1)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其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其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分别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税。2、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销售汽车同时代办业务的如何征税?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1月15日):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有何规定?据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064号、1999年5月19日):现将国税发[1998]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物业管理企业(包括各类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有关营业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维修基金的征税问题(一)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委托代管的维修基金,不征收营业税。(二)维修基金存款性质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三)企业将维修基金提供给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金融”税目缴纳营业税。(四)业主提供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给企业使用,企业在支付有偿使用费时,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代扣代缴营业税。二、关于企业营业收入的征税问题(一)主营业务收入1、物业管理收入(1)企业为业主提供公共清洁卫生、保证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保养以及保安、绿化等公共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