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wind(张伟)作品Winwind@vip.163.com(18603111707)1河北国税所便函文件张伟的学习体会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各市国家税务局:为便于各地统一把握和理解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我处对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归集,经集体研究,现以问答的形式印发给你们。一、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如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在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1、会计规定。关于一次性入网费,财会[2003]16号文件规定应该记入抵延收益,如果没有合同规定又无法判断受益期限,的,应按照不短于10年摊销;2、吉林国地税的规定。吉林省国、地税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初颁布了吉地税发【2008】137号文件,规定入网费必须一次性全部计入所得税收入;Winwind(张伟)作品Winwind@vip.163.com(18603111707)23、江苏省内部会议纪要,据说也是掌握按照一次性计入收入(笔者未见原文);4、河北地税以冀地税函【2010】4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应该在3年内均匀计入收入,支出的费用应该不短于3年摊销;5、本次河北国税规定按照收益期分期确认收入,实际上这些合同往往是没有规定收益期的,如果因为本文件的原因,企业在合同中注明比较长的受益期限,则支出一方费用的摊销期限变长,因此如果在合同中注明收益期限,是双方利益的博弈。河北国税规定按照收益期限分期确认,最难的是收益期如何确认的问题?个人认为还不如直接引用财会【2003】16号文件的规定为好。河北国税的规定只说了收入的确认,相对应的费用支出Winwind(张伟)作品Winwind@vip.163.com(18603111707)3也应该按照受益期限摊销,问题是这个收益期限应该如何确定呢?个人认为这一条完全没有说清楚,为了明确政策,却再次模糊概念,不是笔者喜闻乐见的事情。同一个企业所得税法,执行机关却认为国、地税,执行口径迥异,这是目前中国税制的怪现象,以至于税务师事务所戏称,企业所得税不但有会计、税务的差异,而且有国、地税差异!希望同一税种不同征收机关的问题尽快得到解决,否则同一个问题只是因为征管机关不同,就导致不同的税收待遇,绝对不是依法治税的体现。6.附几个关于该问题的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6号)目前,某些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各种管道、网Winwind(张伟)作品Winwind@vip.163.com(18603111707)4络等接口服务之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以下简称“入网费”)。如有线电视公司收取的有线电视入网费、提供城市供热、供水服务的企业向客户收取的接网费、提供污水处理的企业向客户收取的排污入网费等费用,该费用在收取以后,无论发生何种情况,收取企业均不再负有向客户退还的义务。一、企业收取的入网费的会计处理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入网费,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在取得入网费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Winwind(张伟)作品Winwind@vip.163.com(18603111707)5期确认为收入。确认收入时,应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如果企业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终止提供服务或是将该公共服务设施对外转让的,应将“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全部确认为终止服务或转让当期的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二)企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已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入网费适用的分摊期限:1.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分摊。2.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但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客户的实际情况,能够合理确定服务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分摊。Winwind(张伟)作品Winwind@vip.163.com(18603111707)63.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无法对提供服务期限作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2.河北地税的冀地税发【2010】48号文件第三条关于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的税务处理问题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相关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应计入收入总额,在3年内均匀计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Winwind(张伟)作品Winwind@vip.163.com(18603111707)7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137号),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明确当地供热企业向享受供热服务的单位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此外,对于2007年底以前,各地税务部门对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已经采用分期确认计税收入方法的,对2007年末一次性入网费累计未征税余额可继续按照原分期确认收入的方法办理。二、企业发生的在建工程试运行1.会计一般的做法是对在建工程净收入冲减固定资产Winwind(张伟)作品Winwind@vip.163.com(18603111707)8收入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发生的与试运行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允许扣除。价值,其实做收入,还是冲减成本是暂时性差异,但是对于某些特殊企业该差异对税收影响较大,例如电厂试发电。2.河北国税规定试运行收入减去直接相关的支出允许扣除,例如:某企业固定资产价值1亿元,试运行收入500万元,耗用原材料350万元,会计上一般冲减固定资产价值,即:重建后固定资产价值为9850万元。而税法对此进行调整,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计税基础为1亿元,不需要冲减,因此纳税调减由此而来的固定资产折旧,同时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19行纳税调整试运行净收入150万元。3.企业处理建议。鉴于该项差异调整工作较为繁琐,有些大的企业集团专门作出内部规定,试运行收入一律作为收入、成本处理,不与税法造成可能的差异(当然部分税务机关认可会计冲减成本的规定)。Winwind(张伟)作品Winwind@vip.163.com(18603111707)9三、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销售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1.该规定是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的规定,至此在这里会计与税收不存在差异。在实践中由于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如果到期失效的时候必须将这部分收入转入所得税收入,这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会计与所得税的这种处理方式同增值税存在差异,增值税在货物销售当时,将全部销售价款计入收入,未来以积分兑换商品时不再计税(部分税务机关可能存在争议)2.企业的实际做法。有的企业采取了在货物销售当期将全部销售收入计入会计收入、增值税收入、所得税收入,将来积分兑换商品时,只做成本结转,不再作为收入处理,这种做法由于不会损害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不会进行干涉,但是这种做法违反了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关于会计做账的Winwind(张伟)作品Winwind@vip.163.com(18603111707)10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收入。明确规定。四、企业购买国债后未到期转让,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能否确认为免税收入应按照国债净价交易单上列明的国债利息确认为免税收入。1.问题描述:例如,某公司2010年1月购买5年期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国债2000万元,利率为8%,1年后该公司将其转让,转让价格为2300万元,国债净价交易单注明国债价格为2140万元,应计利息为160万元。此时如果不允许未实现的国债利息免税,则财产转让所得为30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允许应计利息160万元免税,则财产转让所得为14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财税【2002】48号文件规定,国债净价交易中,国债净价交易单中列明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税【2002】48号文件已经作废,根据Winwind(张伟)作品Winwind@vip.163.com(18603111707)1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净价交易中列明的国债利息收入,尚未到应付利息日期,因此投资者在税法意义上不能确认国债利息收入,因此纳入不到免税范畴。文件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2月28日财税[20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从2001年7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格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Winwind(张伟)作品Winwind@vip.163.com(18603111707)12国债价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另一部分是应计国债利息(可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国债利息收入)。为促进国债全价交易向净价交易的转变,有利于国债二级市场的发展,现就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二、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Winwind(张伟)作品Winwind@vip.163.com(18603111707)13监察专员办事处。3.国债利息收入中尚未实现的利息收入是否免税在新税法实施后,在各地都引起了较多的争议,虽然法理上似乎征税的理由更为充分,但是由于有过去的财税【2002】48号文件在先,认同可以继续对未实现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认同度较高,本次河北省国税局明确了该问题,消弭了争议,但是作为一个普遍性问题,仍希望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层面上明确该文件。4.该问题同股权转让中蕴含的未分配例如和盈余公积有类似之处。例如:A公司转让其持有的M公司40%的股权,其初始投资成本为4000万元,转让价格为7000万元,M公司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总额为5000万元,A公司享有的份额为2000万元,此2000万元属于未实现的股息红利所Winwind(张伟)作品Winwind@vip.163.com(18603111707)14得,如果允许扣减该项未实现股息红利所得,则该项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00-4000-2000=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