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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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豫地税函〔1996〕086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完善税收征管办法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的函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完善税收征管办法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发送给你们,请加强部门协调,积极推进征管改革。附件:关于完善税收征管办法的会议纪要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完善征管纪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印发打字:万晅程校对:胡会平·2·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车迎新钱国玉豫银发字〔1996〕328号谢应权签发关于转发《关于完善税收征管办法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各市地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省政府《关于完善税收征管办法的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完善税收征管办法的会议纪要一九九六年八月九日主题词:税收管理纪要通知抄送:省政府、各商业银行省分行本行发:国库处、稽核处、办公室打字:李瑞华校对:孙玉红·3·关于完善税收征管办法的会议纪要(一九九六年八月七日)8月6日下午,省政府侯国富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完善税收征管办法问题。省人行、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经贸委的同志参加了会议。省国税局、地税局的负责同志汇报了税收征管改革情况,大家就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会议决定的事项纪要如下:一、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建立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格局,方向是正确的,应继续坚持下去。实践证明,新的征管办法,简化了办税程序,方便了纳税人,提高了办事效率,有利于强化征管,严格依法治税。在征管改革中,纳税人在纳税大厅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方案(草稿)》中明确的三种申报纳税程序,选择其中的一种,是有依据的。在运行中,建立税款预储帐户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强行规定纳税人在指定银行设立税款预储帐户不符合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目前实行的国库结算办法还有些不够衔接,个别征收大厅要求企业过早将税金存入预储帐户,影响企业资金周转等,待于进一步解决和完善。目前,人民银行总行与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协商解决办法。二、在人民银行总行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款预储帐户问题的处理意见正式下发前,省各有关部门要面对现实,认真负责地处理好设立预储帐户带来的各种问题。对税务征收大厅已要求纳税人在指定银行设立的税款预储帐户的,暂维持现状。但对储入预储帐户的资金,要在金额、时间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纳税人只要是在当期纳税期前一天存入应纳税款就可以,不得强行要求企业过早提前存款及存款超出当期应纳税额。三、各税务征收大厅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三种申报纳税程序,结合企业情况,在纳税人自愿基础上,分别选择、搞好试点、摸索经验。今后对工商企业一律不得强行建立税款预储帐户,采取哪种纳税申报程序,由纳税人自已选择。对个别欠税大户,要在基本帐户所在行配合下,按税、贷、货、利次序对帐户实行监管,经保证税款按时入库。四、在目前情况下,税务部门指定的合作银行,要在纳税人办完交纳手续后,按国库有关规定,及时将税款划解入库,不得延期、占压。对违反国库管理规定,延期、占压税款的,税务部门要及时掌握有关情况,人民银行要认真履行稽核职能,对其违背结算纪律的作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五、人行、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财税库计算机横向联网座谈会纪要的要求,认真搞好我省财税库计算机横向联网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做好普及工作。与会人员:侯国富车迎新钱国玉谢应权陈彦贞鲁玉·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豫地税发〔1997〕018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发票管理,推进发票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附件: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5·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推进发票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并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发票专用章管理工作中,均应依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发票专用章为椭圆形,规格为:42×30mm内容包括:用票单位(个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和发票专用章字样。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的发票专用章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开业办理、变更、注销办理、发票专用章的制作、使用保管、违章处理等内容。第二章开业办理第六条凡按规定应使用地税局监制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票人),均应自申请办理《发票领购簿》的同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发票专用章。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用票人的申请后,应对其提供的证件资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发给《发票专用章申请表》(一式三份)。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用票人交回的《发票专用章申请表》后,应认真审查,核实,审核无误时,在登记表上签置意见,并向发票发售单位传递一份,同时在《发票专用章统计表》上登记。《发票专用章统计表》一式三份。上报省、市(地)地税局发票监制管理机构(各一份)。第九条发票专用章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并开据发票。第三章变更、注销办理第十条用票人的名称或税务登记证号发生变化时,应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填写《变更发票专用章申请表》,向所在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机构交回原章,并重新办理发票专用章。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变更发票专用章统计表》一式四份,连同原发票专用章一并上报省、市(地)地税局票管机构。第十二条用票人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它情形,在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的同时,缴销发票专用章。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注销发票专用章统计表》一式三份,连同发票专用章一起上报省、市(地)地税局票管机构。第四章发票专用章的制作第十四条发票专用章由省局按照规定的内容和式样统一制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制作。第十五条发票专用章制作企业由省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确定,实行定点制作。第十六条发票专用章的制作费由市(地)地税局票管机构对定点制作企业统一结算。第五章发票专用章的使用、保管第十七条按规定应使用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在发票联和抵扣联·6·加盖发票专用章。第十八条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十九条发票专用章限于用票人在本市(地)行政区域内使用。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在用票人申请印制、领购发票时,应查验其发票专用章。第二十一条发票专用章由用票人保管。用票人必须妥善保管发票专用章。发生遗失时,应于遗失当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机构做出书面报告,在市(地)级以上报纸公开声明作废,主管税务机关并根据《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罚款后,才可申请补发新的发票专用章,新的发票专用章补发以前,暂停售给使用发票。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二条违反发票专用章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第一,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发票专用章的;第二,未按照规定变更或注销发票专用章的;第三,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专用章的;第四,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专用章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指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1997年3月1日起执行。·7·××市(地)地方税务局办理发票专用章申请表表一用票人全称经济性质地址税务登记证号码电话行业领购方式批量供应/验旧领新发票管理员:用票人:财务负责人:发票专用章管理员:主管审税批务意机见关(盖章)用票人(盖章)说明此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票管所,发票发售部门,申请人各一联。申请时间:年月日第第第一二三联联联××××××·8·××市(地)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统计表税务机关:表二序号用票人全称税务登记证号码发票专用章管理员地址备注局长:所长:填报人:填报时间:注:此表一式四联,省、市(地)局票管部门各一联,主管税务机关票管所、发票发售部门各一联。第第第第一二三四联联联联××××××××·9·××市(地)地方税务局变更发票专用章申请表表三用票人名称登记证号码变更内容及原申请基本内容主管审税批务意机见关(盖章)用票人(盖章)说明1.此表项目为变更内容。2.申请变更时应交回原《发票专用章申请表》及原发票专章。3.此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票管机构,发票发售部门,用票人各一联。申请时间:年月日第第第一二三联联联××××××·10·××市(地)地方税务局变更发票专用章统计表税务机关:表四序号原发票专用章情况变更后发票专用章情况备注用票人全称发票专用章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用票人全称发票专用章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局长:所长:填报人:填报时间:注:此表一式四联,省、市(地)局票管机构各一联,主管税务机关票管机构、发票发售部门各一联。第第第第一二三四联联联联××××××××·11·第第第一二三联联联××××××××市(地)地方税务局注销发票专用章统计表税务机关:表五序号用票人全称发票专用章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上交情况局长:所长:填报人:填报时间:注:此表一式三联,市(地)局票管所、主管税务机关票管所、发票发售部门各一联。·12·主题词:发票管理规定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印发打字:万晅程校对:马晓滨·1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豫地税函〔1997〕06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登封市少室山风景区门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郑州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登封市少室山风景区门票等有关问题的请示》(郑地税征字〔1997〕第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公园、风景区等游乐场所所使用的门票等收费凭证属于发票范畴,应统一纳入发票管理。任何部门都必须严格按照税法办事,不得擅自下达与税法相抵触的文件。具体管理办法和方式由市、地税务机关确定。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发票郑州批复抄送: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印发打字:万晅程校对:李婕·1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豫地税函〔1998〕18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发票专用章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问题修订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要求的内容和式样自行到公安部门批准的刻章单位制作发票专用章,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一些特种行业如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等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个纳税单位制作数枚发票专用章,在其服务窗口编号使用。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主题词:修订发票专用章通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印发打字:万晅程校对:李婕·15·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豫地税函〔1999〕118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关于异地收费发票使用的请示》的批复中国人民保险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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