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asurer(January2011)2011年1月^外国投资审批政策#我们的方法澳大利亚政府欢迎外国投资。外国投资帮助澳大利亚发展经济,促进经济增长和繁荣,不断增进澳大利亚人的福祉。外国投资带来诸多利益,不仅支持现有工作位置,创造新的就业机会,鼓励创新,带来新的技术和技能,而且还打开海外市场,促进行业之间的竞争。据澳大利亚统计局(ABS)估计,在2004年,外资企业雇用的员工占所有私营领域员工的12%,在所有资本构成中所占比例为25%。澳大利亚统计局(AustralianBureauofStatistics:ABS)发现,在矿业中,外资企业雇用的员工占四分之一。自2007年11月以来,政府批准了4000多亿元的外国投资提案。政府根据国家利益逐例审查外国投资提案。与过于死板,僵硬的审批的规则相比,我们更喜欢这种灵活的方法。禁止某类投资的一成不变的法律往往也会将宝贵投资拒之门外。这种逐例审查的方法可以尽可能增大投资流量,同时保护澳大利亚的利益。我们的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oreignInvestmentReviewBoard:FIRB)将与申请人协作,确保国家利益得到保护。但如果最终认定某一提案有违国家利益,我们就不会批准这一提案。政府还认识到广大社会民众对外资拥有某些澳大利亚资产感到担心。这一审查制度让政府在评估澳大利亚国家利益时能够考虑这些担心。国家利益的检验标准还认识到澳大利亚市场体制的重要性。在这一体制中,公司对股东做出响应,投资和销售决策以市场影响力为驱动,而非以外部策略或非商业考量为驱动。《外国投资审查框架》详细说明了这一政策如何适用于个别案例。^这个版本的外国投资审批政策是在2010年6月首次公布。在2011年1月,本政策被更新已显示2011年的指数调整。#《外国投资审批政策(ForeignInvestmentPolicy)》中文翻译版和英文版若有差异,请以英文版为准。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审批政策(Australia’sForeignInvestmentPolicy)Mandarinversion(January2011)2外国投资审查框架外国投资审批政策和法律《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ForeignAcquisitionsandTakeoversAct1975:FATA)为我们的审查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FATA让国库部长(Treasurer)或其代表(通常为助理国库部长(AssistantTreasurer))可以审查投资提案,决定提案是否有违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国库部长可以拒批有违国家利益的提案,也可以对提案实施的方式施加一定条件,确保提案不会违反国家利益。在做出此类决定时,国库部长需要依靠FIRB的建议。这一政策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指南,帮助他们理解政府对执行FATA的方法。即使FATA似乎并不适用,这一政策也可以识别一些需要通报政府的投资提案。谁需要申请?1.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无论投资价值如何,所有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1在对澳做出直接投资之前都应通报澳大利亚政府并获得预先批准。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若要开办新企业或者收购澳大利亚城市土地(UrbanLand:不用于初级生产农业企业的土地)权益(出于外交或领馆需要购买土地者除外),也需要通报澳大利亚政府并获得预先批准。在《企业收购详情》中,特别是在《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一节中提供了外国政府投资者的详细指南。2.私营外国投资者——企业收购外国人在收购价值超过2.31亿元的澳大利亚企业或公司15%或15%以上的权益之前,必须通报澳大利亚政府。2若有意收购境外公司的权益而该境外公司的澳大利亚分公司或总资产价值超过2.31亿元,他们也需要通报。3美国投资者例外4,其中2.31亿元限额仅适于规定敏感领域的投资。适用于其它领域的美国投资的限额为10.05亿元51定义见。在计算企业或公司价值时,需要考虑公司总发行股票的价值或其毛资产总额,以较大者为准。附录。2限额每年在1月1日按指数调整。3限额每年在1月1日按指数调整。4FATA不适用于美国投资者在金融领域公司的投资。金融领域公司的含义与《1998年金融领域(股份)法》的规定相同。5限额每年在1月1日按指数调整。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审批政策(Australia’sForeignInvestmentPolicy)Mandarinversion(January2011)3无论投资价值如何,所有外国人(包括美国投资者)在对媒体领域做出5%或5%以上的投资时,都需要通报澳大利亚政府并且获得预先批准。外国人还应注意,个别法律包含对外国投资的其它要求及/或限制,举例如下:•银行领域的外国投资必须符合《1959年银行法》,《1998年金融领域(股份)法》以及银行政策;•在澳大利亚国际航空公司(包括澳航(Qantas))6•的外国投资总额限为49%;《1996年机场法》将联邦出售机场的外国所有权限为49%,悉尼机场(与悉尼西部机场一起),墨尔本机场,布里斯班机场和珀斯机场均有5%的航空公司限制和交叉所有权限制;•《1981年船运登记法》规定船只必须大部分由澳大利亚所有,才能在澳大利亚登记;并且•澳大利亚电信公司(Telstra)的累计外国所有权限为该私有化股本的35%,外国投资者个人允许拥有的股份不超过5%。外国人若对某一投资是否需要通报存有疑虑,也应通报。《企业收购详情》中提供了详细指南。3.私营外国投资者——房地产外国人若要收购某些类型房地产的权益,必须通报澳大利亚政府并获得预先批准。‘权益’包括购买房地产,获得或同意订立租约,融资或利润共享安排。无论价值如何,外国人若获取住宅房地产,空地的权益或者购买澳大利亚城市土地公司或房地产信托的股票或单位,通常需要通报澳大利亚政府。外国人若想获取价值5000万元或5000万元以上的已开发商业房地产中的权益,也需要通报——除非该房地产列入文化遗产名单,在这种情况下,所适用的限额为500万元。已开发商业房地产对美国投资者有所例外,所使用的限额为10.05亿元7。外国人若对某一投资是否应该通报存有疑虑,也应通报。具体房地产规则在《房地产购买详情》。应该何时申请?您应该在任何交易之前递交申请,或者将购买合同以外国投资批准为条件。在澳大利亚政府通报您审查结果之前,不应进行交易。为了让提案得到及时考虑,澳大利亚政府鼓励潜在投资者对重大提案递交申请之前,先与FIRB联系。澳大利亚政府将对提案予以保密(在《保密/隐私》一节中有所详述)。6个人在Qantas持有的股份目前亦限为25%,外国航空公司的合共所有权限为35%。然而,澳大利亚政府在2009年12月16日宣布未来将取消这两项限制。7限额每年在1月1日按指数调整。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审批政策(Australia’sForeignInvestmentPolicy)Mandarinversion(January2011)4若含有充分的细节,申请将作为FATA规定的提案予以受理。这些细节包括有关当事人,拟议提案(包括其性质,收购方法,投资价值,时间表以及投资是否为公共投资的信息),投资者意向(即期和持续意向)以及拟议投资对国家权益可能有怎样影响的说明。8申请还应包含适用的法定通知(申报表)(但请注意:仅按政策提出的申请没有法定申报表)。收购权益的申请若未在12个月内获得实质性完成,通常不予受理。有关详情以及FATA规定表格的链接,请参阅FIRB网站或有关申请办法指南。申请没有任何费用或收费。澳大利亚政府有何要求?澳大利亚政府要确保此类投资不会违反国家利益。若某一投资有违国家利益,政府就会做出干预。这种干预并不常见。什么才算有违国家权益,这一问题无法使用过于死板,僵硬的审批的规则作出解答。这样的用意可能会阻止有益投资,这并非我们的制度的本意。澳大利亚采取逐例审查的方法,尽可能增大投资流量,同时保护澳大利亚的国家权益。为了帮助申请人,我们在《企业收购详情》中对我们的要求提供了更多指南。做出决定需要多长时间?按照FATA规定,国库部长有30天时间考虑申请并做出决定。然而,国库部长可以发布临时命令,将这一期限最多再延长90天。如果提案非常复杂或者所提供的信息不足,通常就会发出临时命令。国库部长的决定将在做出决定的10日内通报您。该决定要么不予反对,允许提案继续下去,要么施加需要符合的条件,要么禁止该提案。如果国库部长不予反对,您将收到由FIRB秘书处代表国库部长发出的有关这一决定的电子邮件或信函。对于仅按照政策提出的申请则没有期限。然而,澳大利亚政府力求尽可能在30天内考虑这些提案。保密/隐私出于咨询目的,澳大利亚政府可能与政府领域和机构分享您的申请。然而,澳大利亚政府尊重所收到的“商业机密”信息,并确保提供适当的安全措施。除非获得您允许或者受到具有司法管辖权,否则澳大利亚政府不会将您的申请提供给第三方。必要时,政府将通过司法系统来捍卫这一政策。按照《1988年隐私法》和《1982年信息自由法》的规定,澳大利亚政府还尊重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资料的隐私。8见《企业收购详情》中的“国家利益考量”。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审批政策(Australia’sForeignInvestmentPolicy)Mandarinversion(January2011)5进一步查询有关这一政策的详情,请参阅FIRB网站。若有任何进一步查询,请与FIRB联系:普通查询:海外查询:电话:0262633795+61262633795传真:0262632940+61262632940电邮:firbenquiries@treasury.gov.aufirbenquiries@treasury.gov.au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审批政策(Australia’sForeignInvestmentPolicy)Mandarinversion(January2011)6企业收购详情国家利益的考量通过评估国家利益,澳大利亚政府能够在潜在敏感性问题和外国投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澳大利亚政府逐例做出国家权益问题方面的决定。我们审查一系列因素,这些因素的相对重要性可随目标企业的性质而不同。与对小型企业的投资相比,对大型用人单位或者具有重大市场份额的企业的投资可能会带来更多敏感问题。然而,对具有独特资产或者处于敏感行业的小型企业的投资也可能引起人们的担心。投资影响也是一个考虑因素。促进经济活动的投资——如通过开发额外的生产能力或新技术——不大可能违反国家利益。澳大利亚政府在评估外国投资提案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国家安全对于投资对澳大利亚保护其战略和安全利益能力的影响程度,澳大利亚政府会予以考虑在评估某一投资是否引起国家安全问题时,澳大利亚政府依靠有关国家安全机构的建议。竞争为了促进良性竞争,澳大利亚政府希望澳大利亚各行业和领域的所有权具有多样性。澳大利亚政府会考虑投资提案是否有可能造成投资者获得对澳大利亚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定价和生产的控制。例如,如果一个提案会造成某一产品的顾客获得对该产品的现有澳大利亚生产商的控制,特别是涉及重要生产商,那么政府就会仔细考虑。澳大利亚政府可能还会考虑拟议投资对相关全球性行业构成的影响,尤其会考虑过分集中可能导致竞争市场结果受到扭曲的情况。政府特别担心的是某一投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者控制产品或服务的全球供应。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ustralianCompetition&ConsumerCommission:ACCC)也会按照澳大利亚的竞争政策制度来审查竞争问题。任何此类审查都是在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管理制度之外独立开展的。澳大利亚政府的其它政策(包括税务)澳大利亚政府会考虑外国投资提案对澳大利亚税收的影响。投资还必须与澳大利亚政府在环境影响等问题方面的目标一致。对经济和社区的影响澳大利亚政府会考虑投资对整个经济的影响。澳大利亚政府不但会考虑企业收购后重组提案带来的影响,而且还会考虑收购资金的来源性质以及澳大利亚在外国投资发生之后在企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