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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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流转税介绍第一章增值税第一节增值税概述一、增值税的性质-从理论上讲,增值额=V+M-就商品生产全过程而言,一件商品最终实现消费时的最后销售额,相当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流通所经历经营环节的增值额之和-就个别生产单位而言,增值额是这个单位的商品销售额或经营收入额扣除规定的非增值性项目后的余额(非增值项目=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固定资产折旧)增值税征税情况(税率10%)阶段销售额增值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本阶段应纳税额国家取得税款消费者承担甲:原材料、零配件产制10000100000100010001000——乙:产品组装30000200001000300020002000——丙:批发40000100003000400010001000——丁:零售450005000400045005005004500二、我国增值税的基本制度(一)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流转税的征收:1.销售货物-除无形资产、不动产外均征收增值税-部分消费品除征收增值税外,还同时征收消费税-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提供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提供除加工、修理修配外的劳务征收营业税-部分消费行为除征收营业税外,还同时征收消费税3.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和关税1、一般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由此而产生的增值额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特殊规定1)视同销售货物。有些经营行为不是直接销售货物,但客观上相当于变相销售,因而要视同为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同一单位异地不同机构移送货物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2)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增值税非应税劳务,就是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哪种税,取决于该纳税人的主要经营范围:对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超过50%)的企业,其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例如电器公司销售大件电器并上门安装,应当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再如装饰公司向客户提供包工包料的装饰工程服务,应当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混合销售,应征何种税,由县以上(含县)国家税务局确定。特例:(94)财税字026号: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3)兼营非应税劳务。指纳税人在从事应纳增值税的项目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三)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采取不同的征管方法。划分两种纳税人的原则标准是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便于操作,这一标准被量化为年销售额。1)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原则标准:会计核算健全量化具体标准为:生产性企业,及以生产性业务为主,兼营商业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其他企业(即商业性企业或以商业为主),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其分支机构未达销售额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主要权利:可以购买专用发票;可以开具专用发票;有权向销售方索取专用发票;有权凭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的主要义务:-及时申请办理认定手续;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准确地核算应纳税额;按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并如实申报其购用存情况注意: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按照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骗、抗税行为;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2)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原则标准:会计核算不健全。具体包括:年应税销售额低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主要区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即使确需开具专用发票,也只能申请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3)双定户-定期定额户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总局令【2006】16号: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四)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1.税率基本税率(17%),适用一般货物低税率(13%),适用范围:粮食、食用植物油;水、气、煤;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零税率,适用出口货物,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包括: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2.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是应纳税额与应税销售额的比率,它反映的是本环节的实际税负。征收率不是税率,它只是一种临时计税措施。3.关于增值税税率的几点说明:增值税税率是不含税价税率,相应的计税依据中必须不含税额。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五)增值税的计算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办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当期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不含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来,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额的确定主要取决于销售额的确定。1.销售额的组成内容2.应税销售额的计算1、一般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1)销售额的组成内容当期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指随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在价格以外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税。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商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纳税人所代垫的运费。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一)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二)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2)销售额的确定不同销售方式销售额的确定:包装物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超过一年)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折扣销售。凡将折扣额在同一发票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税。否则,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以旧换新。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金银首饰除外)。还本销售。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不同销售方式销售额的确定:以物易物方式销售。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各自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各自核算购进额并计算进项税额。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价格偏低或无销售额时的销售额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不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应纳消费税的货物,价内应含消费税,故成本×(1+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应纳消费税从量税的货物,价内应含消费税,故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定量税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外汇结算时,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价税合并定价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销售额=——————1+税率(3)一般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是纳税人当期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注明的进项税额。其内容: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口时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帐面计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买价×13%)为生产、销售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运费结算单据所列金额×7%,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但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准予抵扣的运费单据,是指合法的运费结算单据(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项目必须相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不得抵扣)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无效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假、联数不全、毁坏和填写不规范的发票为无效发票。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改变用途的购进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转出税额=转出外购货物金额×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准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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