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协议书【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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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协议书【最新5篇】时间趁我们不注意,飞速流走,在这段工作中您也成长了不少,这个阶段的工作又要结束了,我们需要把工作总结纳入计划,工作总结使我们今后少走弯路,多出成果。那么您知道怎么书写优秀的总结吗?下面是网友帮大家整理的抵债协议书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参考下载本文。抵债协议书篇【第一篇】抵债合同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按一定条件赋予债权人作质押、抵押,作为债务的担保方式的合同。抵债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商业往来中促成了许多重要交易,对于金融和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将从抵债合同的概念、构成要素、合同形式、责任承担、保全手段等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一、抵债合同的概念抵债合同是借款人为了取得借款而向债权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一种形式。由债务人将财产或者资产按一定的比例赋予债权人作为借款的抵押、质押,从而保证债务人按时到期还款,其主要作用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抵债合同的构成要素抵债合同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借款人和债权人:借款人是抵债合同的一方,是拥有债权的主体。借款人必须是被法律认可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体。债权人是抵债合同的另一方,是拥有债务的主体。债权人可以是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及其他法定主体。2.抵押、质押物:抵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债权人得以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履约时获得抵押或质押物的主要途径。抵押质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和标准,才能作为抵押质押的有效物品。3.保证人:为了确保债务人按时履约,保证人可以提供担保。保证人不是主体,但在发生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承担借款人未能履行债务的赔偿责任。4.债务主张:参与抵债合同的各方必须明确合同条款,确认借款本金、利率、还款期限等债务主张。三、抵债合同的合同形式抵债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包括质押、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及保管地点、抵押或质押的金额、期限、担保范围、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合同双方必须在合同生效前商定合同条款,签署并加盖印章。四、抵债合同的责任承担1.借款人的责任:借款人必须履行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还款义务。一旦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债权人有权在所抵押、质押的物品中获得相应的款项以冲抵未还债务。2.债权人的责任:债权人要求进行抵押、质押担保的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存在质押、抵押物质量问题等情况,债权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3.保证人的责任:以保证人作为抵债合同的担保方,其实质是对借款人债务的担保责任。发生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保证人必须履行其保证责任,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方式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全部或部分。五、抵债合同的保全手段保全手段是维护抵债合同权益的有效方式。有以下几种常见的保全手段:1.抵押物保管:债权人有责任妥善保管借款人的抵押物,以确保抵押物的价值和安全性。2.拍卖、变卖:债权人有权在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将担保资产进行变卖或者拍卖,以获取应收回款,并清偿相关债务。3.诉讼:债权人在借款人未能按时履约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借款人的财产和权益进行诉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总之,抵债合同是商业往来中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对于金融和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抵债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在签订抵债合同时需要谨慎的考虑和分析,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合法维护各方的利益。抵债协议书篇【第二篇】______(债务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财产抵偿所欠中国银行_______(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债务,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下列条款。第一条抵债财产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抵偿债务:(一)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第二条声明和保证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一)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甲方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二)在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三)对于抵债财产的上述产权归属和权利负担问题,甲方目前没有卷入任何诉讼,也没有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四)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项税收和费用,甲方已经缴纳完毕,不存在任何拖欠;(五)本项以物抵债已征得甲方董事会同意(按甲方章程无须征得甲方董事会同意的,本款可删除);(六)本项以物抵债已由甲方报请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机关批准;(七)抵债财产的质量和性能状况如下述,此外不存在任何缺陷:____。第三条抵债金额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共折价人民币__元,扣除其中10%的折价款作为日后变现费用后,其余90%的折价款作为抵债金额用于抵偿银行债权。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折价用于抵偿以下债务: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第四条财产交付甲方最迟必须在____年__月__日之前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乙方。抵债财产的交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登记在财产交付后____日内,甲方须应乙方要求办妥必要的登记手续。第六条费用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当及时支付。第七条违约责任(一)甲方逾期交付抵债财产和相关证书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逾期天数,每天支付相当于逾期交付财产的抵债金额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或者扣减相当于应付违约金数额的抵债金额。(二)甲方逾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逾期天数,每天支付相当于须办理登记财产的抵债金额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或者扣减相当于应付违约金数额的抵债金额。(三)抵债财产被第三人追诉的,乙方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费用,或者扣减相当于该费用数额的抵债金额。(四)甲方欠缴的基于抵债财产而发生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乙方垫付的,有权向甲方追索,或者扣减相当于垫付金额的抵债金额。(五)甲方应及时支付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乙方垫付的,有权向甲方追索,或者扣减相当于垫付金额的抵债金额。(六)因甲方未说明的抵债财产的缺陷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或者扣减相当于损失数额的抵债金额。(七)出现上述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以物抵债协议。第八条协议的生效[选择一(适用于须报上级行批准情形)]本协议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经乙方上级行正式批准同意后生效。[选择二(适用于不需报上级行批准情形)]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甲方:乙方:中国银行行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或有权签字人:时间:时间:地点:地点:抵债协议书篇【第三篇】抵债合同抵债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了救济债务,协议将一部分财产作为抵押物抵债的合同。在该合同中,抵债物通常是债务人的财产,但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也可以拥有抵债的财产。这意味着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抵债物可以被债权人处置以弥补债务。抵债合同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确保债务得到偿还。然而,它也需要双方当事人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以确保双方都能从合同中受益。首先,双方当事人需要确保抵债物的价值与债务相当,否则在债务无法偿还时,债权人将不能得到足够的补偿。因此,在签署抵债合同之前,双方应对抵债物的价值进行评估和协商。其次,双方当事人需要清楚地定义抵债物的范围和性质,以确保债权人有权处置该物,而债务人也能保留该物的所有权。此外,合同也应包括抵债物的使用规定,包括禁止抵债物被出售或转让。另外,抵债合同还应明确抵债物的维护责任和费用负担,以及合同期限和利息费用等条款。此外,如果债务人在合同期限内无法偿还债务,则需要明确债权人的追索权和处置权。最后,双方当事人需要对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进行约定,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解决。总之,抵债合同是一种有效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方法。双方当事人应该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合同,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相互利益的平衡。抵债协议书篇【第四篇】“以房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判断发布日期:2015年1月26日“以房抵债协议”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所达成的以债务人的或经第三人同意的将其依法所有的房产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协议。关于该类协议的法律效力,因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存在不小的争议,在具体处理程序上也各不相同。为此,本人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一、以房抵债的本质属性更多的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基础上达成的以买卖房屋替代原有的合同履行方式。债务人或因货物买卖,或因民间借贷等原因而与债权人存在金钱给付义务,为了达到抵销该债权债务或达到保证的效果,双方为此签订一份以房抵债的协议,约定债务人方将相关房屋交付给债权人,而债权人所应支付的购房款即为债务人所拖欠的全部或部分欠款。本人认为,该操作方式的法律依据在于《合同法》第77条关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当然,如若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此种变更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应履行相应手续。分析以房抵债协议实质内容,事实上,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双方的约定可视为履行完毕,并由此形成和转化成了另一种法律关系,即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虽然双方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但其目的,债权人想通过今后房产的交付以达到债权人获得所约定的房产,而债务人则为了达到抵销其所应向债权人承担原有债务。只是双方将如何履行原有债务与如果买卖房屋两项内容在同一份协议中一并作出约定。因此,无论这种履行方式是否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均不无法掩盖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从主观内容分析,以房抵债协议与原借款合同过程中的房产抵押的保证协议存在本质区别。房产抵押明显具有担保的目的,是为实现借款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债权的实现,协议当时,债权人的目的是希望债务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只是当债务人无法履行时只从抵押物入手以达到维护债权实现的法律效果,获得房产并非债权人的根本目的,放弃房产也非债务人的初衷,最终处置房产只是实现债权的一种手段。相反,以房抵债的协议目的原本就在于对房产进行处置,即债权人希望获得约定房产,而债务人自愿在债权人支付对价以后放弃房产,因此,变更房产所有权明显属于双方共同的唯一的目的,将欠款转化为房款也只是房款支付方式的不同形式。至于协议中若存在“债务人如果届期无法偿还欠款,房产出让给债权人”的相关内容,这也仅属于双方对房产买卖合同所约定的生效条件而仍然无法否认双方事实上就是一个房屋买卖协议的本质。更何况,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实质及真实意思表示。人为地将以房抵债协议复杂化毫无意义,也毫无必要。二、以房抵债作为抵销债务的一种方式从未被法律禁止所以不应随意否定其合法效力。以房抵债这种约定的债务抵销,事实上可认定为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律并没有对当事人之间如何履行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的方式作出限制。《合同法》第62条甚至强调,在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方式不明确时,双方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此外,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第302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以及《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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