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8〕67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近日,国家对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为加强我省再生资源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再生资源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管理(一)主管国税机关应于2008年12月底前对原享受免税政策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收缴其尚未使用的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在收购再生资源时必须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向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和非经营性单位收购时可开具浙江省收购统一发票。(三)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对收购统一发票票面金额和最大购票数量进行重新核定,按照限量限额、验旧供新的制度做好收购统一发票的日常管理工作。二、利用再生资源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利用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利用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办理利用再生资源基本情况登记,并提供下列资料:1.生产装置及处理再生资源工艺流程简要说明;2.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情况说明;3.外购再生资源的存放场地说明;4.再生资源的主要供货单位说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利用再生资源生产企业购入再生资源,对月累计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含)的供货业户,应按户登记《大宗再生资源供货业户清册》(附件2),以备核查。三、主管国税机关应将下列单位列入重点监控对象:(一)新成立的利用再生资源生产企业;(二)与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有关联关系的利用再生资源生产企业;(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有必要列入重点监控范围的利用再生资源生产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利用再生资源生产企业的跟踪管理,发现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税负变动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实施纳税评估。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浙国税流〔2001〕47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确认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1〕56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性废弃物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批复(浙国税流〔2002〕15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4〕16号)关于废旧物资管理的规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浙国税流〔2004〕39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流〔2004〕6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废旧物资开票系统试运行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7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开票子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2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47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1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新世纪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13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富阳市永正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29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嘉善荣隆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3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宝钢钢铁资源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39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国税流〔2006〕4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7〕23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定点销售废旧物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7〕26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新世纪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定点销售废旧物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7〕3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使用管理的通知》(浙国税征〔2006〕1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浙国税征〔2006〕25号)同时废止。附件:1.利用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2.大宗再生资源供货业户清册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利用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名称登记时间税务登记号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经营地址利用再生资源品名主要供货单位利用再生资源加工的产品年产量利用再生资源加工的产品年销售额每吨产品所需耗用再生资源企业全部产品总产量银行帐号再生资源仓储场地生产装置简要说明处理再生资源的工艺流程管理员核实意见管理部门签收意见本表一式二份:县(市、区)国税局、企业各一份。附件2大宗再生资源供货业户清册(封面)企业名称:-----------------主管国税机关及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单位财务人员:---------------对方供货单位(个体工商户)税号:---------对方供货人(个人)身份证号码:--------------清册内容货物名称进货日期数(重)量金额经办人供货方税号或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