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政策学习888国家税务局二0一五年七月目录第一节消费税概述第二节纳税义务人第三节税目与税率★★第四节计税依据★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六节特殊规定★第七节申报与缴纳第一节消费税概述一、概念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二、特点—“五性”(一)征税项目选择性(二)征税环节单一性(三)征收方法多样性(四)税收调节特殊性(五)消费税转嫁性第二节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个人: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第三节税目与税率一、征税范围(税目)(一)对人类健康、社会环境有危害的:烟、酒、鞭炮焰火、电池、涂料;(二)非生活必需品: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三)高档消费品: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四)不可再生的石油类资源:成品油;(五)生态保护: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即: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15种应税消费品。附:财税﹝2014﹞93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消费税政策调整: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等产品的消费税,是适应我国生产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将一些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予以取消的政策调整措施。主要考虑:一是小排量摩托车已经成为县以下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主要代步工具,取消小排量摩托车的消费税可以有效减轻这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二是汽车轮胎和酒精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工具,取消征税可以有效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相关产业的生产成本。三是国家已从2000年禁止生产销售车用含铅汽油,其他含铅汽油产销量极少,将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分别征税,已无实际意义。因此,统一按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附:财税〔2015〕16号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1)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2)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二、税率(一)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二)消费税的计征有三种方法: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在应税消费品中,黄酒、啤酒、成品油适用从量计征的定额税率(单位税额);(四)白酒、卷烟适用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五)其他应税消费品一律适用从价计征的比例税率。2015年最新消费税税率表.doc成品油消费税调整明细时间汽油柴油2014/11/2710.82014/11/281.120.942014/12/121.41.12015/1/121.521.2成品油消费税调整财税[2015]60号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第四节计税依据一、销售数量的确定:(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第四节计税依据二、销售额的确定:(一)一般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一般情形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第四节计税依据二、销售额的确定:第四节计税依据(三)包装物的规定: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不包括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明确:对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规定处理。第四节计税依据(三)包装物的规定:关于押金问题的总结第四节计税依据(四)酒类其他规定:1.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2.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第四节计税依据三、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注意单选、多选题)(一)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1.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2.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3.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反之,按计税价格征税。第四节计税依据三、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注意单选、多选题)(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要点: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第四节计税依据三、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注意单选、多选题)【考题•综合题】某白酒生产企业本月白酒销售业务:注:甲企业与白酒销售公司为关联企业,税务机关核定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160元/斤。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正确答案』甲企业应缴消费税=[(12000×160+9600×200)×20%+(12000+9600)×0.5]÷10000=77.88(万元)销售方购货方数量(斤)单价(元/斤)金额(万元)甲企业白酒销售公司12000140168酒店9600200192合计—21600—360第四节计税依据(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例题•单选题】某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销售实木地板取得货款,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万元,销售复合地板非实木取得含税收入100万元,以成本价转给统一核算的门市部实木地板一批,成本价为60万元,门市部当月全部售出,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货款金额74.88万元,已知实木地板适用消费税率为5%,则该地板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万元。A.17.47B.31.25C.30.4D.13.2『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应纳消费税税额=200×5%+74.88÷(1+17%)×5%=13.20(万元)第四节计税依据(四)纳税人用于以物易物(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考题•单选题】某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8日销售化妆品400箱,每箱不含税价600元;15日销售同类化妆品500箱,每箱不含税价650元。当月以200箱同类化妆品与某公司换取精油。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元。A.169500B.205500C.207000D.208500『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应纳消费税=(600×400+650×500+650×200)×30%=208500(元)第四节计税依据(五)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下期继续抵扣(六)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1.卷烟、白酒、小汽车——总局核定,财政部备案2.其他应税消费品——省级国税局核定3.进口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七)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一般而言,凡是在一个税种中有两个以上的不同税率时,都存在这一问题,其规定也都一样: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当然,在退税时则是一律从低适用税率)在消费税中有一个特例:即组成成套的消费品不需分别核算销售额,而是一律从高适用税率。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三种计税方法税额计算1.从价定率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额(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三种计税方法【例题•计算题】某卷烟厂与某商场签订购销合同,采取赊销方式销售给该商场M牌卷烟50箱,不含税价款100万元,合同约定本月收回50%的货款,由于该商场资金周转问题,卷烟厂本月实际收到40%的货款。『正确答案』应纳增值税=100×50%×17%=8.5(万元)应纳消费税=100×50%×56%+50×50%×150÷10000=28.38(万元)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例题•选择题】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销售粮食白酒4吨,取得不含税收入400000元,包装物押金23400元(单独记账核算),货物由该酒厂负责运输,收取运费47970元。该酒厂上述业务应纳消费税()元。(白酒消费税税率20%,0.5元/斤)A.84000B.88000C.92200D.96200『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应于收取时并入销售额征税,销售货物同时负责运输收取的运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税。酒厂应纳消费税=[400000+(23400+47970)÷(1+17%)]×20%+4×2000×0.5=96200(元)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卷烟厂生产的烟丝,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卷烟厂生产的烟丝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卷烟,只对生产销售的卷烟征收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不缴纳消费税。二、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是指:①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此时消费税缴,增值税不缴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此时消费税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