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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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消费税4.1税种设置4.1.1消费税的概念4.1.2消费税的产生4.1.3消费税的作用4.1.1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或消费支出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有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两种形式。通常所说的消费税,是指间接消费税。中国现行的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向其生产者和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在于:(1)征税范围大小(2)是否有特殊的政策目标(3)税基确定差异(4)征收环节多少4.1.2消费税的产生消费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在西方,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对特定消费品的征税。在中国,早在公元前81年,汉昭帝改酒专卖为征税。近代中国对消费品的课税始于民国时期的统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几次设立和废止消费税。第一次是建国初期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第二次是1989年对彩色电视机和小轿车开征特别消费税。第三次是1994年对11类消费品开征消费税。4.1.3消费税的作用1.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2.矫正外部成本,优化资源配置3.调节消费结构,缓解供求矛盾4.保证增值税的规范化4.2征税对象、纳税人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2.1征税对象4.2.2纳税义务人4.2.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2.1征税对象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具体包括4个方面:1.用于销售和提供劳务所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包括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2.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以及用于馈赠、集资、广告、样品、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基本范围,是根据目前我国消费水平和消费政策及财政需要,并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选定的。第一类:一些过渡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等品目。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贵重首饰、化妆品等品目。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包括小汽车、摩托车等品目。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包括汽油、柴油等品目。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包括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品目。十一种应税消费品为:1、烟2、酒及酒精3、化妆品4、护肤护发品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鞭炮、焰火7、汽油8、柴油9、汽车轮胎10、摩托车11、小汽车4.2.2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以零售者为纳税义务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般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4.2.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于销售时纳税。(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4.3税率、税基与税额的计算4.3.1税率4.3.2税基4.3.3应纳税额的计算4.3.1税率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具体规定:(一)烟1、甲类卷烟50%2、乙类卷烟40%3、丙类卷烟25%4、雪茄烟25%5、烟丝30%(二)酒及酒精1、粮食白酒25%2、薯类白酒15%3、黄酒240元/吨4、啤酒220元/吨5、其他酒10%6、酒精5%(三)化妆品30%(四)护肤护发品8%(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金银首饰减按5%)(六)鞭炮、焰火15%(七)汽油0.2元/升(含铅汽油为0.28元/升)(八)柴油0.1元/升(九)汽车轮胎10%(十)摩托车10%(十一)小汽车1、小轿车气缸容量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8%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5%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3%2、越野车(四轮驱动)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5%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3%3、小客车(面包车)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5%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3%税率的调整自2001年5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由原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0.5元定率税率按现有规定执行,即:粮食白酒为25%;薯类白酒为15%。关于白酒的适用税率,应按酒精所用原料来确定,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以两种以上酒精或白酒生产的白酒(包括配制酒、泡制酒等),一律从高适用税率。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自2001年5月1日起,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自2001年6月1日起,卷烟税率由原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比例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税率45%;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税率30%下列卷烟一律适用45%的税率: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4.3.2税基1.从价定率计税方法的,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税基。具体内容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税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1)收取的增值税税额;(2)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为税基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纳税时,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一是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是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1、甲类卷烟10%5、粮食白酒10%2、乙类卷烟5%6、薯类白酒5%3、雪茄烟5%7、其他酒5%4、烟丝5%8、酒精5%9、化妆品5%14、摩托车6%10、护肤护发品5%15、小轿车8%11、鞭炮、焰火5%16、越野车6%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17、小客车5%13、汽车轮胎5%纳税人以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含有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其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额。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委托方予以处罚。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为: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相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从价定率计税方法税基的特殊规定外购已税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3)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4)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6)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7)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2.从量定额计税方法的税基现行消费税,从量定额方法仅适用于黄酒、啤酒、汽油和柴油。实行从量定额计税方法的应税消费品,以销售数量为税基。具体确定为: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纳税人通过自设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为门市部的对外销售数量;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确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啤酒、黄酒、汽油和柴油,计算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1)啤酒1吨=988升(2)黄酒1吨=962升(3)汽油1吨1388升(4)柴油1吨=1176升3.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的税基自2001年5月1日和6月1日起,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卷烟调整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实行从量定额计税方法的,其税基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税基;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分别以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为税基。实行从价定率计税方法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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