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类型题计算一、计算卷烟消费税应注意哪些问题(一)资料:甲卷烟厂主要生产X牌卷烟,2003年8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8月5日购买一批烟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2)8月15日,将8月5日购进的烟叶发往乙烟厂,委托乙烟厂加工烟丝,收到的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40000元,税款6800元。(3)甲卷烟厂收回烟丝后领用一半用于卷烟生产,另一半直接出售,取得价款180000元,增值税30600元。(4)8月16日,甲卷烟厂销售X牌卷烟100箱(标准箱,下同),每箱不含税售价15000元,款项存入银行。(5)8月23日,甲卷烟厂销售X牌卷烟200箱,每箱不含税售价12600元,款项存入银行。(6)乙烟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7)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x牌卷烟计税价格为每标准箱13000元。(二)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乙烟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多少元?(2)直接出售另一半烟丝应纳的消费税是多少元?(3)甲卷烟厂当月应纳增值税是多少元?(4)甲卷烟厂当月应纳消费税(不包括乙烟厂代收代缴消费税)是多少元?(三)解答(1)乙烟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乙烟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100000+40000)÷(1-30%)×30%=60000(元)(2)直接出售另一半烟丝不纳消费税。(3)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80000+100×15000+200×12600)×17%-(17000+6800)=714000—23800=690200(元)(4)财税[2001]91号文件规定,每标准条调拨价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核定的x牌卷烟的计税价是每标准箱13000元,折合成标准条为:13000元/箱÷250条/箱=52元/条,适用税率为45%。税法规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因此,8月16日销售的卷烟应以实际销售价每箱15000元计算消费税,8月23日销售的卷烟应以每标准箱13000元计算消费税。另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部分,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允许抵扣的消费税=(100+200)×150+(100×15000+200×13000)×45%-60000÷2=45000+1845000-30000=1860000(元)二、计算粮食白酒消费税应注意哪些问题(一)资料红星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11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11月3日,销售甲种粮食白酒10吨,每吨含税单价24570元;销售乙种粮食白酒5吨,每吨含税单价22230元;销售丙种粮食白酒20吨,每吨含税单价21060元,款项全部存入银行。(2)11月8日,销售薯类白酒3吨,每吨含税单价468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款项全部存入银行。(3)11月14日,销售以外购薯类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6吨,每吨含税单价2340元,其中外购薯类白酒3吨,每吨含税价117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勾兑并销售,货款存入银行。(4)11月15日,用自产甲种粮食白酒9吨从农民手中换玉米,已经验收入库,开出收购专用发票。(5)本月份委托某酒厂为其加工酒精6吨,粮食由委托方提供,发出粮食成本51000元,支付加工费6000元,增值税102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受托方无同类酒精销售价。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0吨,每吨含税单位售价35100元,当月全部销售。(6)11月28日,将自己生产的甲种粮食白酒8吨,3吨用于馈赠,5吨用于职工福利。(二)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本月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多少元?(2)本月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多少元?(3)本月应纳增值税是多少元?(4)委托加工业务,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多少元?(5)本月全部应纳消费税(不包括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是多少元?(三)解答(1)以甲种粮食白酒换玉米以及用于馈赠、职工福利等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5]192号)和消费税(财税字[1995]53号)。本月销项税额=[(10+9+8)×24570+5×22230+20×21060+(3×4680+2340)+6×2340+10×35100]÷(1+17%)×17%=(663390+111150+421200+16380+14040+351000)÷(1+17%)×17%=1577160÷(1+17%)×17%=1348000×17%=229160(元)(2)本月进项税额=3×1170÷(1+17%)×17%+9×24570×10%+1020=510+22113+1020=23643(元)(3)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229160-23643=205517(元)(4)代收代缴消费税=(51000+6000)÷(1-5%)×5%=3000(元)(5)根据财税[2001]84号《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相应调整为定额税率的比例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O.5元,比例税率规定为:粮食白酒为25%;薯类白酒为15%。此外,对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其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再予以抵扣。根据上述规定,本月份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10+5+20+3+6+9+lO+8)×2000斤/吨×O.5元/斤+[(10+9+8)×24570+5×22230+20×21060+6×2340+10×35100]÷(1+17%)×25%+(3×4680+2340)÷(1+17%)×15%=71000+(663390+111150+421200+14040+351000)÷(1+17%)×25%+16380÷(1+17%)×15%=71000+333500+2100=406600(元)三、计算啤酒消费税应注意哪些问题(一)资料1.某啤酒生产企业主要生产甲、乙两种啤酒,2001年12月份销售甲种啤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500元,销售乙种啤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2600元。经计算,2000年度甲种啤酒平均售价为每吨3400元,乙种啤酒平均售价为每吨2550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额。2.某歌舞厅2001年1—12月份取得营业收入2000000元,其中含有该歌厅利用啤酒生产设备自制啤酒销售收入300000元(共销售啤酒50吨,每吨售价6000元)。试计算该歌厅当月应纳营业税和消费税各是多少?(歌舞厅营业税税率为20%)(二)解答1.根据《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由原来的每吨220元调整为两档定额税率,即,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以2000年全年销售的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厂价格为准。2000年每一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格确定之后即作为确定各牌号、规格啤酒2001年适用单位税额的依据。无论2001年啤酒的出厂价格是否变动,当年适用单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依据上述规定,该企业甲种啤酒适用单位税额250元/吨,乙种啤酒适用单位税额220元/吨。当月应纳消费税额计算如下:应纳税额=150×250+100×220=37500+22000=59500(元)2.歌舞厅向顾客提供娱乐服务的同时提供啤酒销售的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营业收入总额征收营业税,对啤酒销售收入不再征收增值税。对饮食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照章征收消费税。根据财税[2001]84号文件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无论销售价格高低,其单位税额统一调整为250元/吨。应纳营业税=2000000×20%=400000(元)应纳消费税:50×250=12500(元)四、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计算消费税应注意的问题(一)资料某酒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等各类酒品。2002年4月份发生下列两笔业务:(1)4月8日,销售薯类白酒3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4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款项全部存入银行。(2)4月16日,销售啤酒6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35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58500元,款项全部存入银行。(3)因部分客户未按规定退还包装物,本月没收粮食白酒包装物押金73400元。另外,本月除收取啤酒包装物押金58500元外,还没收2001年9月8日收取的甲公司啤酒包装物押金11700元,其他已逾期一年的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46800元。(二)要求若本月未发生进项税额,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各是多少(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上,单位税额250元/吨)?(三)解答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但是,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5]192号)和消费税(财税字[1995]53号)。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根据上述规定,本月销售薯类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23400元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本月销售啤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58500元不纳税;粮食白酒包装物押金应于收取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没收时不再纳税;由于啤酒、黄酒实行从量计征消费税,故本月没收的甲公司啤酒包装物押金11700元以及逾期一年以上的啤酒、黄酒押金46800元,只需缴纳增值税,无需缴纳消费税。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4000×30+23400÷(1+17%)+3500×60+11700÷(1+17%)+46800÷(1+17%)]×17%-O=(120000+20000+210000+10000+40000)×17%-0=68000(元)应纳消费税=[4000×30+23400÷(1+17%)]×15%+30×2000×O.5+60×250=21000+30000+15000=66000(元)五、计算金银首饰消费税应注意哪些问题(一)资料某市人民银行下属金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并兼营金银首饰的来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业务。2000年1月,该企业发生下列业务:(1)销售金银首饰100000元,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盒收入1500元。(2)接受消费者委托加工金项链两条,收到黄金价值3000元,同时收到加工费500元,同类金项链单位售价2000元,当月加工完备并将加工好的项链交还委托人。(3)将金银首饰与外购镀金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对外零售,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