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比较分析——组织形式、设立与税负龙天和康财富管理首席经济学家特华投资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李青云博士2信托机制:陌生的熟悉概念税收负担:有限合伙的制度迷局财富管理:另类投资的兴盛宏观主题:人本主义与产业焦点关注3报告主题26税收负担:理念与现实的抉择23组织形式:人性与制度的博弈1股权投资:需求与供给的解读股权投资:需求与供给的解读5需求的另类解读财富管理:当财富超越幸福6财富管理——背景•社会财富结构的历史性变迁•财富管理−保护、积累与传承7供给的深刻理解经济主题:源于人本的动力8主题之一:消费升级9消费升级的理解•三个关键词:−消费升级−产业升级−资产重估10消费升级的基本解释•消费升级: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消费者在消费结构方面的调整和变化过程−恩格斯:生存、享受和发展−马斯洛: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根本动因:个人对于美好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人生价值追求带来的需求层次变化11主题之二:郊区化进程12城市化与郊区化•成熟的标志:城市化?郊区化?•郊区化:郊区城市化与农业地带城市化−逆城市化−城市空心化−城市现代化的高级形式13郊区化与产业发展产业发展房地产业建筑材料污水处理交通运输郊区商业14主题之三:高龄化的未来15老年化社会的高消费比例催热老年产业浪潮•老年产业−以年龄以及由年龄决定的消费特征为标志而划分的产业−满足老年人的特殊消费需求而形成的产业•老年产业包括:−传统老年产业:服装、食品、特殊商品、交通、保健、老年福利设施−现代老年产业:娱乐、旅游、住宅、社区服务、老年教育等16核心关注:老年住宅业•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长期生活的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个基本内容的居住场所。−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组织形式:人性与制度的博弈18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态有限合伙型信托型公司型19公司型公司型20公司型PE概要•法人型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专业团队运营•投资人决策权21公司型PE的组织架构投资人A管理公司投资人C投资人B公司1公司2公司3持股持股管理……公公司司型型22公司型PE的优势•认知度高•法律关系明确•运行模式成熟•税收负担公允23公司型PE的劣势•运营成本•道德风险•清算效率−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24创业投资企业的法律依据•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25−经营范围符合规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z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z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z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创业投资企业设立的条件26−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设立的程序27•提交文件:−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文件−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委托管理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需提交的文件28公司型PE的展望•国际经验——以美国为例•投资主体、目标与税收负担29有限合伙型有限合伙型30有限合伙型PE概要•《合伙企业法》的修改•有限合伙人:z投资者,投入绝大部分资金z获得一定比例的资本收益z不得参与经营管理z以其投资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z管理者,投入极少部分资金z全权负责经营管理,z收取管理和激励费用z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1有限合伙型的组织架构投资人A管理团队投资人C投资人B公司1公司2公司3有限合伙人持股管理……普通合伙人有有限限合合伙伙型型32有限合伙型PE的优势•避免双重纳税•防范道德风险•激励机制优越33有限合伙型PE的劣势•资金规模•上市政策•个人破产的制度保护•现代“合伙”的表象与本质34−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在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签订有限合伙协议应当符合普通合伙协议内容z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z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选用程序、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z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z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z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有限合伙型设立的条件35−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工商管理局登记)−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有限合伙型设立的程序36有限合伙型设立需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z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z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z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z合伙协议z出资权属证明z经营场所证明z有关批准文件及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委托书z有限合伙人的相关证明37−部分地方工商部门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的条件附加地方规定。−全国范围没有形成统一的工商注册程序方法,一些实际操作问题有待明确。−法人实际成为普通合伙人存在制度冲突尽管《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但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样,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下,法人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设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38信托型信托型39信托的概念《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40信托内涵信任为基础财产权转移与分离受托人以自己名义管理为实现委托人意愿使受益人获利41信托关系基本内容——信托主体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42信托关系基本内容——信托客体转让性独立性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财产的特性信托财产的管理分别管理信托登记广泛性43委托人的权利知情权撤销权委托人的权利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解任受托人权凡具有签订合同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委托人44受托人受托人必须由具有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担任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朋友、亲戚等可信赖的人45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的义务最大利益处理义务不擅自进行关联交易的义务不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义务保存完整记录的义务独立财务处理的义务分别管理义务支付利益的义务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46受益人凡是具有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47信托作用机制风险隔离第三方管理权益重构48信托分类财产类别资金信托财产信托是否保留委托人撤销权可撤销信托不可撤销信托信托目的私益信托公益信托设立方式合同信托遗嘱信托49信托型PE概要•2007信托“新两规”与信托剧变•资金信托−运用方式:股权投资−委托人(受益人):投资人−受托人:管理人502007年信托新“两规”•中国银监会颁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51合格投资者•单笔购买金额起点•个人/家庭金融资产•个人最近三年年收入/夫妻双方最近三年年收入52委托人数量•自然人•机构•事实上的投资起点53发行方式•不得通过公开方式进行产品推介•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推介54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市场不同55信托型PE的组织架构投资人A管理公司投资人C投资人B公司1公司2公司3持股……信托公司受托信托型基金管理56信托型PE的优势•银信合作与资金募集•资金高度安全性•退出机制灵活•低成本运作•较好的监管和激励机制57信托型PE的劣势•制度成本•上市待遇•市场认知度58信托型PE的设立程序•确定投资管理人(公司、合伙企业均可)•准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投资顾问合同等法律文件•确定保管银行及代销银行•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成立并报银监会(局)备案59PE组织形态——中国发展前景分析•公司型——适合机构投资者、主流地位•有限合伙型——税负较重、尚需时日•信托型——适合个人投资者、迅速成长税收负担:理念与现实的抉择61PE的税收负担——概述•主体税种: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资本利得与红利−基金环节:资本利得为主、红利为辅−投资者环节:红利为主、资本利得为辅62公司型公司型63公司型——税收负担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如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64公司型——税收负担解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65公司型——税收负担解析•《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年2月7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66公司型——税收负担解析•《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年2月7日)−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67公司型——双重税负问题•公司投资者:无需双重纳税−企业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可以在创业投资基金环节享受所得税抵扣,企业从基金所得也无需再缴税。−资本利得与红利均为单重纳税−可能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个人投资者:仍需双重纳税−国家并未出台个人从事股权投资的税收处理规则,个人投资者从PE基金中取得的收入仍需按20%税率缴纳投资收益税。−源于被投资企业的红利部分多重纳税68PEPE被被投资投资企业企业CCII资本利得资本利得基金分红基金分红69有限合伙型有限合伙型70有限合伙型——税收负担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税收配套政策确认71制度配套——有限合伙的税收优惠难题•法人合伙人−资本利得部分单重纳税−红利部分双重纳税•自然人合伙人−当前:《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5%—35%的超额累进税率−配套:20%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