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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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滁州市地方税务局滁地税函〔2009〕96号关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经调查了解,基层税务机关对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的税率及代扣代缴在执行中存在不同意见。为统一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资源税管理水平,现对相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石灰石资源税的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石灰石属列举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00元/吨。“其他建筑用石”是指除石灰石、大理石等已列举名称以外的建筑石料,资源税适用税率为0.5元/吨或立方米。建筑施工用的石料主要成份为石灰石。因此,开采和建筑施工等单位销售或收购的建筑石料资源税适用税率应按石灰石2.00元/吨的标准执行,不适用“其他建筑用石”的资源税税额。尚未执行2.00元/吨标准的应立即纠正。二、关于资源税管理证明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分为甲乙两种,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甲种证明主要适用年销售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销售数量在50万(吨、立方米)以上,有专业财务人员、账簿设置齐全、能准确核算应税矿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矿产品开---2---具销售发票,依法按期足额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凡开采销售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在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时,应在管理证明单上注清税票号码,在对应的税票上注明资源税管理证明单的号码和开具的金额。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10月10日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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