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基础知识张小真主要内容:2009年12月4日国税发【2009】157号文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背景新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2月1日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与原规程相比,新规程对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主要职责、原则要求、工作纪律、工作步骤、案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科学,更具有可操作性,许多条款与《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等相衔接。客观原因:规程陈旧主观原因:稽查内部监督体系亟待进一步强化。更深层次的原因:(1)征管法修订已经提上日程,抢在征管法修订之前修订稽查工作规程,用意非常明显,指引征管法修订方向(2)澄清有关稽查机构内部改革的传闻(3)09年被社会各界称之为“税务稽查风暴”,来得过猛过激”,为防止社会对税务稽查的成见,有必要进行降温,为此,在09年底仓促出台新规程,为进一步规范稽查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以防稽查的随意性。•查税风暴进程•4月初,2009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正式启动。•2009年的调查新增了对企业集团的专题调查,企业所得税和利润表的相关指标也按照2008年度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重新界定。•纳入2009年调查的企业由抽样调查企业和重点调查企业组成。抽样调查企业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指标,依据科学的抽样方法从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数据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重点调查企业则是根据税制改革、政策调整和税收管理的需要,由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按要求确定。•查税风暴第二波:稽查收入不低于工商税收的1.5%2010年03月06日来源:经济观察报•本报获悉,今年国税总局对全国税务稽查系统的要求是,“稽查收入不低于工商税收总收入的1.5%”。•这意味着,若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8%工商税收年度增长目标,稽查收入要超过1000亿元方能完成任务。如果实际收入增速超过8%,稽查收入目标就将相应增加。•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解学智•全国税务稽查部门共检查纳税人31.3万户,查补收入1192.6亿元,入库1176.1亿元,入库收入超过2006年-2008年3年入库稽查查补收入的总和,比1985年全年税收总额还多。稽查选案准确率和查补收入入库率分别达到90.9%和98.6%,均创历史最高水平。•2008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总额513.6亿元•稽便函〔2012〕1号: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①接受成品油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②资本交易;③办理电子、家具、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①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②地方股份制银行、地方商业银行;③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④非居民企业;⑤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的其他项目。一、税务稽查的基本概念及分类(一)税务稽查的概念和分类税务稽查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税务稽查权的税务机关专门职能机构。税务稽查的对象是纳税人,同时包括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稽查的客体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国家税收法规、会计法规和其他经济法规。税收法规与其他经济法规发生冲突时,以税收法规为准。(二)税务稽查的分类: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日常稽查: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况,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进行的常规检查。日常稽查的特点:(1)案源是根据计算机或人工筛选产生的,不是举报、转办或案中案带出来的。(2)稽查的内容和范围是全面的,既有广度又有深度。(3)稽查时要事先通知被查对象。一般情况下,对评定为特级纳税信誉等级的企业2-3年进行1次日常检查,中小企业日常检查计划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项稽查:是指税务机关有计划并同意组织实施的分行业、分税种或对某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进行的重点检查。专项稽查的特点:(1)稽查对象是根据特定目的而挑选出来的。(2)稽查的内容范围是侧重在某方面或某一问题上。(3)稽查的时间和所属的对象是确定的。(4)稽查时事先要通知被查对象。各地税收专项检查计划根据上级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一般按照2年内不重复检查的原则确定。专案稽查:指对公民举报、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交办以及日常稽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税务案件进行的稽查。–专案稽查的特点:(1)稽查对象的来源是公民举报、其他部门转办、领导交办、国际情况交换或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中带出来的。(2)稽查的内容范围主要是举办、转办、交办等情况指明的线索。(3)稽查时事先不必通知被查对象。•专案稽查:指对公民举报、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交办以及日常稽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税务案件进行的稽查。–专案稽查的特点:(1)稽查对象的来源是公民举报、其他部门转办、领导交办、国际情况交换或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中带出来的。(2)稽查的内容范围主要是举办、转办、交办等情况指明的线索。(3)稽查时事先不必通知被查对象。二、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实施主体及主要职责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三、税务稽查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效率原则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四、税务稽查的管辖职能管辖(机构管辖)和地域管辖第十条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税务稽查的管辖•指定管辖•第十三条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五.税务稽查的业务流程•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一)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与立案(税务稽查的首要环节)第十四条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税务稽查计划;第十五条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返回•举报中心及举报案件处理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第十八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选案方法第十九条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选案移交与跟踪第二十条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二)税务稽查的实施(税务稽查的核心和关键环节)1、税务稽查的基本方法主要包括:按税务稽查的程序分类可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按稽查的内容和范围划分,可分为全查法和抽查法.•(1)顺查法:审核会计凭证审核会计账簿核对会计报表检查税收申报缴纳情况一般适用于经济业务简单、会计核算资料少的纳税人的稽查(2)逆查法:审核会计报表审核会计账簿审查会计凭证检查税收申报缴纳情况一般与抽查法结合使用,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财务管理比较好的纳税人的稽查。(3)全查法(详查法):指对纳税人一定时期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全面、系统、详细稽查的一种方法。适用于经济业务比较简单、会计凭证不多、财务管理比较混乱的纳税人和歇业、停业清算企业的稽查以及专案稽查。(4)抽查法:是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全部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选择一部分进行稽查的一种方法。一般适用于会计核算比较健全、财务管理较好的纳税人的稽查。•2、税务稽查的实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税务稽查的具体实施•收集税务稽查证据•编制税务稽查底稿•初步总结税务稽查工作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第二十一条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检查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检查方法第二十三条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帐户检查要求第三十三条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工作底稿•第四十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第四十二条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