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翻印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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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翻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烟国税翻印〔2006〕18财政部〔2006〕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企业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重新明确如下: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的具体征管范围按本通知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认定。对文发之前,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企业,其征管范围不作调整,已批准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可按规定执行到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中,有关“六、新办企业的概念”及其认定条件同时废止。烟地税翻印〔2006〕7转发《国家税鲁地税函〔2005〕206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2号)一、各级地税部门应加强与房管、财政等部门的配合,在审查确认住房成交价格时要与有关二、普通住房面积标准应以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不包括单独注明的车库、地三、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对外销售申请差额缴纳营业税的,可凭发票或财政统一收据(以下简称收据)作为抵扣凭证,扣除价格以发票或收据注明的价格为准。原购房发票或收据丢失的,可凭原售房单位提供的发票或收据存根联复印件(需售房单位加盖公章)作为抵扣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五、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指地方政府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财政部烟国税翻印〔2006〕11号财税〔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二、(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售商品满180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四、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上(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五、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运输发票抵扣问题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收增值税。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烟国税翻印〔2006〕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一)国务院确定的120(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二○○六年一月十七日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翻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烟地税翻印〔2006〕16号鲁地税函〔2006〕15各市地方税务局:发〔1997〕43号)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调整如下:2006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960元。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按每月960元扣除;从业人员工资每月人均不超过960元的据实扣除,超过960元的,按960元扣除。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7〕第172号)第一款同时停止执行。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翻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烟国税翻印〔2006〕3国税发〔2005〕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现就纳税人办一、纳税人2005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二、纳税人2005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三、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国税翻印〔2006〕4(略)二○○六年一月十三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是新形势下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突破口,也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与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二、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和健全制度,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本着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三、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培训,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打下基础各地应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辅导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扣缴义务人和具体办税人员以及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特别是要根据扣缴义务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尤其突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宣传,以及办税人员扣缴工作具体操作的辅导。对尚未开展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的扣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应及时掌握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并及时报告总局。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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