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过程和目的201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向国务院报送立法请示。2014年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环境保护税法。2015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5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提升执法刚性提高环保意识促进结构调整2纳税人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自然人3纳税义务时间和纳税期限税法第十六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期限:税法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税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4纳税地点税法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三)应税噪声产生地。5征税对象税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工业噪声)。气水声固体废物67我省适用税额大气污染物1.2元-12元,我省按每污染当量1.8元执行。水污染物1.4元-14元,我省按每污染当量2.8元执行。固体废物每吨5元-1000元,其中,煤矸石5元/吨,尾矿15元/吨,危险废物1000元/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按照25元/吨执行,全国统一。噪声按照超标程度不同,税额标准从350元/月-11200元/月。8污染当量数税法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9应纳税额税法第十一条: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10计算方法和顺序税法第十条:应税污染物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11一、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指二氧化硫、烟尘等【环保税法】第九条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环保税法】第八条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实施条例第八条】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数污染当量数X适用税额=应纳税额12二、水污染物水污染物:指总泵、总铬等【环保税法】第九条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环保税法】第八条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实施条例第八条】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数污染当量数X适用税额=应纳税额13三、固体废物指税法附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列举品目,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和其他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条例第二条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排放量X适用税额=应纳税额14三、固体废物【实施条例】第五条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15四、噪声噪声:仅指工业噪声。1.同一单位同一监测点当月有多个监测数据超标的,以最高一次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应税噪声超标的分贝数不是整数的,按四舍五入取整。2.同一噪声源边界上有多处监测数据超标的,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16四、噪声3.同一噪声源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的,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以最高超标分贝数按照两个单位计算。4.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多个作业场所噪声超标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计计征。5.同一噪声源昼、夜均超标的,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17排污系数、物料衡算产污系数:指生产单位产品(使用单位原料)所产生的污染物,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排放系数。排污系数:指生产单位产品(使用单位原料)所产生的污染物经过末端治理设施削减后,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排放系数。当污染物未经过末端治理直排向环境排放时,排污系数与产污系数相同。应纳税额=产品量(原料量)×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18税收减免——不征根据税法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是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这里的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包括城乡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水处理厂。19税收减免——不征二是税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三是条例第四条规定,规模化养殖依法对禽畜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20税收减免——免征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21税收减免——免征城乡污水处理场所如何认定?条例第三条规定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22税收减免——减征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23税收减免——减征条件一是适用的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两类。二是纳税人计算适用的监测方法限于自动监测和机构监测的。三是排放浓度值符合条件。浓度值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以自动监测计算的,应税大气污染物为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的浓度小时均值再平均后的月浓度值,应税水污染物为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的浓度日均值再平均后的月浓度值;以机构监测数据计算的,为当月监测浓度值的平均值。24税收减免——减征条件四是减征不得超标原则。享受减征环境保护税的,除月浓度值达到减征条件外,自动监测数据中每一次大气污染物的小时平均值或者水污染物的日平均值,以及每次机构监测数据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25税收减免——减征条件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根据税法第十三条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26税收减免——减免税管理对符合减征、免征环境保护税的实行备案管理。符合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在基础信息采集时提交备案材料,符合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可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方式履行备案手续,一般不再另行备案。27以产生量计算的特殊情形1.排放固体废物特殊情形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能够准确计量的,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属于当期产生的,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其全部产生量。——不能够准确计量的,按照产污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计算确定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28以产生量计算的特殊情形2.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特殊情形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29以产生量计算的特殊情形(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上述几个情形主要是环保部门处罚后,纳税人应主动申报,税务机关按照环保部门交送的涉税违法信息开展征管。其产生量的计算,依环保部门传递的数据确定;环保部门交送数据中没有相关数据的,应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以直接排放计算。30THANKS感谢各位@Your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