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木家具产品标识规定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2-30批准2000-03-01实施前言红木家具作为中国的传统工艺家具历史悠久,渊源流长。现代红木家具的范畴与传统观念有所区别,其特有的保值性和艺术性却依然存在,并深受消费者喜爱。国家标准《红木》的制定为规范红木家具市场奠定了基础,本标准的制定旨在此基础上规范我省范围内所生产、销售红木家具的标识标注方法,以利于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标准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本标准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年年红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舒丽雅红木家具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米加、金樟溪、汤定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红木家具的产品分类、产品标志、销售标签、销售票据及相关凭证的标识。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红木家具类产品。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3324—1995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QB/T1951.1—1994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QB/T3914—1999家具工业常用名词术语QB/T2385—1998深色名贵硬木家具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红木指紫檀属、黄檀属、柿属、崖豆属及铁刀木属树种木材的深色心材,其密度、结构、材色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见附录A)。包括紫檀木、花梨木、黑酸枝木、香枝木、红酸枝木、乌木、条纹乌木和鸡翅木8类木材。3.2主要部件坐具类、箱架类指可视部件。柜类、桌类、床类指可视部件、抽屉板件和隔板。3.3全红木家具指所有木制零部件,除镜子托板及托板压线条外,都采用同一类红木的家具。3.4红木家具指主要部件采用同一类红木,其余木制零部件(除镜子托板及托板压线条外)采用其它类红木的家具。3.5主要部件红木家具指主要部件采用同一类红木,其余木制零部件采用非红木类木材的家具。3.6红木贴面家具指以其它木材或人造板材为基材,用红木作表层贴面材料的家具。3.7红木装饰家具指软体家具、金属家具或其它类家具中,用红木作部分木制零部件的家具。4产品分类4.1按用材比例可分为以下三类:----全红木家具;----红木家具;----主要部件红木家具。4.2按主要用材名称可分为以下八类:----紫檀木家具;----花梨木家具;----黑酸枝木家具;----香枝木家具;----红酸枝木家具;----乌木家具;----条纹乌木家具;----鸡翅木家具。4.3按产品用途分类餐桌餐椅、木沙发、床、矮柜、写字桌等等。4.4产品名称标识产品名称组成:用材比例+木材名称+产品用途例1:全部用紫檀木制作的木沙发:全紫檀木木沙发或全红木木沙发(紫檀木)例2:主要部件用紫檀木,其它木制零部件用花梨木制作的木沙发:紫檀木木沙发(辅料:花梨木)或红木木沙发(主料:紫檀木;辅料:花梨木)例3:主要部件用紫檀木,其它木制零部件用古夷苏木制作的木沙发:主要部件紫檀木木沙发(辅料:古夷苏木)或主要部件红木木沙发(主料:紫檀木;辅料:古夷苏木)5产品标志每件(套)产品出厂时应随产品标志。产品标志应包括生产厂标志、主要用材样板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质量保证书)。5.1生产厂标志产品上应有持久性的中文标识的厂名、厂址。5.2主要用材样板有和产品主要用材材质一致的样板。样板木料尺寸应不小于50mm×30mm×10mm(长×宽×厚)。5.3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有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的说明,內容包括:——产品名称(应符合本标准4.4条规定)及规格型号;——产品主料和辅料的木材树种名称、产地和使用部位;——涂层漆料名称及耐磨转数;——产品出厂木材含水率及适用的环境要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见附录B);——质量等级及产品标准编号;——日常保养方法及使用、搬运有关注意事项;——有关质量保证事项。6销售标签红木家具销售标签应包括以下项目和内容:——产品名称(应符合本标准4.4规定);——规格型号;——产地(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组装地);——生产厂厂名;——主料(主要部件用木材树种名称和原产地);——辅料(其余部件用木材树种名称和原产地);——漆质(涂层漆料名称);——质量等级(注明合格品、一等品或优等品)及产品标准编号;——配套件数(成套家具所包含的件数);——计价单位(“件”或者“套”);——销售价格。7销售票据销售票据应标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应符合本标准4.4规定);——规格型号;——销售者和生产者名称;——销售日期;——质量等级;——数量;——单价;——金额。8相关凭证产品出售时,除提供销售票据外,还应提供与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产品标志内容相符合的销售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