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税收困境与争议处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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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税收困境与争议处理:正常情况下的甲供材料,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营业税全额作为计税依据(甲供材料+施工费)、营业税开票金额不包括甲供材料,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也不包括甲供材料部分的金额。1、甲供材料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甲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乙方为纳税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三种情况例外:一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二是提供建筑业中装饰劳务的;三是建设方(甲方)提供设备的,设备金额不作为计税依据。建筑分包的处理: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甲供料的会计处理问题。乙方会计账务处理时仍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同时按实际收入开具发票。如,乙方承包一项建筑业工程业务,该项业务总金额1000万元,但合同约定甲方自行购买提供400万元建筑材料。乙方会计处理时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为600万元,并按600万元开具建筑业劳务发票给甲方。同时,按1000万元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的营业税金及相关税费,税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甲方可以用建材发票400万元和乙方提供的建筑业劳务600万元合计1000万元,计入“在建工程”,后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核算。营业税计税依据和发票金额不一致,如何处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07]335号)台州: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甲供材料帐务处理:支付甲供材料400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400贷:银行存款400支付工程款600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600贷:银行存款6003、甲供材的税款承担问题。按照税法规定,发包方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金额需要由乙方缴纳营业税。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工程合同时,要将这部分税收考虑在工程造价中。如按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规定,土建工程包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其中税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率;乙方在制定工程造价预(决)算时就应该将甲供材金额部分承担的相应税费考虑在税金项目中,这样,才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不至于自己承担额外的税收。4、包工包料合同的处理问题。包工包料合同金额1000万元,营业税计税依据与会计收入、税务开票金额三者是一致的,都是1000万元。但如果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非代购材料),且将这部分材料价款直接冲抵1000万元的应付工程款,则税务部门将视为甲方以自己购置的货物抵偿债务,视为销售行为,不视为甲供材的包工不包料合同行为。其抵偿工程款的货物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甲方是为乙方代购材料,则应将购买货物发票单位写明为乙方并将发票转交给乙方,作为乙方的成本费用合法凭证,不视为甲方销售材料。5、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税依据问题。货物部分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部分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3号公告,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强调建筑资质,否则全部交营业税。6、装饰业劳务计税依据问题。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对于甲、乙双方来说,签订建筑业合同时,应该将装饰合同与其他建筑业施工合同分开签订,避免将装饰业劳务签成一般的建筑业施工合同,这样可以减少双方的税收负担,相应节约工程开发(施工)成本。房地产企业直接向厂家订购塑钢窗如何计税?房地产企业取得门窗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完全符合规定,应当就货物销售额取得增值税发票,就安装劳务营业额取得建筑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2010/07/07广东地税关于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640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就其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营业额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安装设备(1)、应当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2)、如果无法取得不含安装的设备公允价值,可以按照成本利润率先计算增值税含税收入,然后倒挤出营业税收入(3)、分别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生产地)和营业税发票(安装地)7,甲供料发票开具的难题—自建论是最终解决方案房地产公司自建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参考:苏地税规[2010]7号对单位销售自建房屋,如果房屋是由本单位所属施工队伍建造的,应在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同时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如果房屋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建造的,只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如果房屋是由本人(含家庭成员)建造的应在销售时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如果房屋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建造的,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房地产公司代扣或承担建筑公司营业税的依据征管法细则:第四十九条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8,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营业税纳税地点、纳税时间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纳税时间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对于建筑业劳务,纳税发生时间应当是以下三者孰先1、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2、发票开具时间3、实际收款时间思考:甲方3月付款,乙方4月开票合同约定3月付款,但甲方实际4月付款,乙方也在4月开票发票开具时间2011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思考:及时申报、递延开票第二十五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虽然不构成公司法中的机构,但如果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则构成税法中的机构,需要就地缴纳营业税。由于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不构成总分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不需要按照总分汇总纳税的方法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选择独立纳税:利用国税函【2009】221号甲方供材料总结●政府税源监控行为,营业税改增值税前景(1)甲方供材的发票都可以直接在开发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前扣除。换开建筑业发票不合法。(2)税务机关对甲方供材关注建筑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营业税;开发企业是否重复列支成本,将材料发票重复列支。(3)开发企业为建安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款的义务问题。(4)材料和设备的区别(因甲供设备不缴纳营业税:GB/T50531-2009)只有电梯是设备。(5)解决二包三包发票问题一是总分包方同时开票。二是先要求总包方办理退税手续后,再按规定收取分包方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加等税费后再为其代开发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经营事项和方式,税务机关可权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处理。●合理的做帐方法建议:甲供料,谈判营业税以建设方缴纳,税款包含在工程款中。发票:甲供料票加建筑发票。甲供材料,发票如何开具?1]、销售自产货物并施工—自产货物发票+工程发票(特殊混合销售)2]、商贸公司销售外购并施工——全额货物发票(一般混合销售)3]、建筑公司销售外购并施工——全额工程发票(包工包料)以上:同一纳税主体销售货物同时施工,区分货物来源及企业经营主业(可能一票,或是两票)4]、甲供材料-代购:合同价包含材料——全额工程发票(甲代购,乙方全额纳税,全额开票)5]、甲供设备乙方安装:设备发票(供应商)+工程发票(乙方净额纳税,净额开票)6]、甲供材料乙方装饰:材料发票(供应商)+工程发票(乙方净额纳税,净额开票)7]、甲供材料,乙方建筑施工(装饰以外劳务):材料发票(供应商)+工程发票(乙方全额纳税,净额开票)此时材料需另计营业税,由乙方交纳,计入工程结算价款5-7]甲供,两票结算,但材料发票与工程发票开票单位分别为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安徽地税咨询内容:您好:请问施工玻璃幕墙是否属于装饰劳务?“甲供材”是否作为计税营业额?回复内容:玻璃幕墙是整个建筑工程的一部分,施工玻璃幕墙不属于装饰劳务,“甲供材”应作为计税营业额。(1)注意甲方供材的材料已经计入开发成本了,不能再重复计入建安发票成本。因为反正乙方缴纳营业税是一定的,可能重复将含甲供材料金额开具发票。(2)不能认为材料发票不能列入成本。(3)不能将代付的营业税计入成本费用扣除,即使有合同规定由甲方负担营业税及附加,也不可以。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经营事项和方式,税务机关可权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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