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宣传材料之十二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第四税务分局出出口口退退免免税税税收宣传材料之十二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第四税务分局目目录录第第一一章章出出口口货货物物退退((免免))税税第一节出口退(免)税基本概念一、享受出口退(免)税企业类型二、允许出口退(免)税货物范围和税种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及退税率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第二节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一、资格认定二、变更认定三、注销资格第三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规定一、出口货物销售实现的时间二、出口退免税的申报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四、视同自产产品的规定五、生产企业相关证明的开具第四节外贸企业退税相关规定一、出口退税的申报二、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三、外贸企业相关证明的开具(常见)第五节几种特殊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相关规定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规定二、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出口的退(免)税规定税收宣传材料之十二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第四税务分局三、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四、保税区货物退(免)税规定五、出口加工区货物的退(免)税规定六、保税物流园区货物的退(免)税规定七、样品、展品的退税规定第六节出口退税清算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二、清算范围三、清算方式四、清算内容五、清算表格的填报六、清算结果处理第二章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一、出口退税子系统简介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流程图税收宣传材料之十二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第四税务分局第第一一章章出出口口货货物物退退((免免))税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第一节出口退(免)税基本概念一、享受出口退(免)税企业类型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4.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5.特定退免税企业,如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等。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资格,经退税机关认定后,方可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事宜。二、允许出口退(免)税货物范围和税种1.一般退免税货物范围: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属于出口退免税税收宣传材料之十二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第四税务分局货物范围,均应退还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或免征应征增值税、消费税。享受退免税一般货物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3)必须是在财务上做销售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已核销的货物。2.特定退免税货物范围(常见):有一些货物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其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等的特殊性,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货物。(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4)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进行投资的货物。(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7)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税收宣传材料之十二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第四税务分局(8)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的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9)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的货物。(10)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注:(1)2004年6月1日起,外贸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直接出口的货物,准予按现行规定的手续和程序办理退免税。(2)2004年6月1日起,生产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并直接出口的货物,对退税试点的企业可按出口自产货物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安徽——安徽洽洽食品有限公司);对非退税试点的企业,其退税范围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3.出口免税货物(常见):部分出口货物实行免税、不予退税政策的管理办法。如:(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税收宣传材料之十二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第四税务分局4.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常见):税法规定对一些已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如:(1)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等(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除外)。(2)自2004年5月24日起,停止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27040010)、炼焦煤(出口商品代码27011210)的增值税出口退税。(3)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4)自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及退税率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以出口数量和货物购进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税收宣传材料之十二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第四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以离岸价作为计税依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2.退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我国现行增值税退税率有17%、13%、11%、8%、6%、5%六档。具体出口货物退税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确定。消费税退税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税额)确定。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出口退(免)税的方式有“先征后退”、“免、抵、退”、“免抵税”、“免税”。主要方式:“先征后退”、“免、抵、退”。“先征后退”是指出口货物在生产(供货)环节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由收购出口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先征后退”目前主要实用于外贸出口企业。税收宣传材料之十二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第四税务分局“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第二节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税认定是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和其他需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向主管退税机关申办退(免)税业务的专项资格认定,包括资格认定,变更认定及注销资格三项。一、资格认定从2004年7月1日起,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下列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工商营业执照;3.税务登记证;4.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5.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证。税收宣传材料之十二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第四税务分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的,仍需办理退税认定手续。二、变更认定变更认定内容是指已办理资格认定的企业,如《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认定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变更手续。三、注销资格注销退税资格是指已办理资格认定的企业,按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应停止办理退(免)税业务而予以注销退税资格的手续。应办理注销退税资格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企业撤销或停止经营出口业务。2.企业因违反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而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3.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注销信息通过信息共享传递到退税机关。4.企业属走逃户,经公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属于以上几种情形的,无论企业是否提出注销退税资格申请,都应予以注销退税资格。第三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规定一、出口货物销售实现的时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离境的货物,销售成立时间为税收宣传材料之十二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第四税务分局取得提单或其他索取货款凭据的当天;不离境的货物,销售成立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出口退免税的申报1.申报期限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实行按月申报,于次月15日(逢节假日顺延)前集中一次办理。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注:1.特殊原因:(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2.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货物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视同内销货物税收宣传材料之十二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第四税务分局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计算公式:(1)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2.申报流程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在次月对此部分数据进行免抵税申报,若本月有收齐单证的,应将合法有效的免抵退税数据录入申报系统(5.0版),生成预申报数据,报经办税服务厅预审后,根据预审反馈信息对申报数据进行调整,形成正式申报数据报送办税服务厅。免抵退税申报应报送以下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