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1.掌握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和消费税的计算方法。2.理解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的特点,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期限。3.了解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原则,征税范围,税率,出口退税政策和计算。•3.1.1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国家为了引导消费方向,调节社会消费结构,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各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建立的新税制中就曾经开征了特种消费行为税,主要针对娱乐、筵席、冷食、旅馆等消费行为征收。•1994年的税制改革,取消了原有的产品税和盐税,调整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同时开征了比较符合国际惯例的消费税。消费税的征收主要以生产经营领域特别消费品和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与流转税制中的增值税相配合,形成了增值税普遍征收和消费税特殊调节的税制格局。•2008年国务院对消费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自2009年起实行修改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实施细则》。3.1.2消费税的特点消费税与其他流转税相比较,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1.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具有较强的选择性2.消费税实行差别税率(税额),征收方法灵活多样3.消费税实行单环节课征4.消费税的税收负担具有明显的转嫁性5.消费税具有特殊的调节作用•消费税是国家用以调节和引导消费的一种重要经济杠杆,消费税的开征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主要表现为:•1.贯彻消费政策,调节消费结构•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具有较强的选择性,只对国家限制消费的少数消费品征收,并根据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消费政策,对应税消费品分别确定高低不同的差别税率,以体现国家调节消费的意图。•2.限制过度消费,平衡供求关系•消费税的课征对象多是需求弹性较大的非必需品,对消费者来说,这些消费品绝大部分是可有可无的,并非不买不可,他们可能为避免较重的税收负担而改变初衷,不再购买这些消费品。因此,通过征收消费税不仅会改变一些人的消费方向,而且还会起到限制过度消费和超前消费,压缩消费规模的作用。这对于平衡供求关系,稳定市场物价,甚至对增加储蓄和投资,调整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都具有积极意义。•3.纠正不良消费习惯,改善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吸烟、饮酒、燃放鞭炮、焰火不仅对人身有不良影响,而且还会对自然坏境和社会环境造成一定危害,引发各种事故。通过对烟、酒、鞭炮、焰火等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并采用较高的税率,有助于诱导群众纠正嗜咽、嗜酒及燃放鞭炮、焰火等不良消费习惯和旧习俗。这种寓禁于征的做法对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以及改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都是十分必要的。•4.调节纳税人的收入,促进社会分配公平•人们的收入水平和由此而决定的支付能力是制约个人消费水平的主要因素。收入水平不同的人,其消费水平也不尽相同。某些高档消费品通常只有高收入阶层才能买得起,低收入者则很少问津。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对哪些高档消费品征收较重中消费税,来调节高收阶层的收入,达到缩小贫富差别,促进社会分配公平的目的。5.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尽管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较小,不像增值税和营业税那样普遍征收,但由于它一般采用较高的税率,且应税产品又多是大宗消费品,因而仍有比较可观的税源,可为国家筹集到更多的财政资金。•3.2.1消费税的征税范围•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2.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3.高能耗消费品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油品。•3.2.2消费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单位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即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加了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扣代扣缴(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除外),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3.3.1税目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分为14个税目,在烟、酒、成品油、小汽车等税目下还根据消费品的具体品种、等级、规格等做了进一步划分,设置了“子目”。•1.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2.酒•酒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本税目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五个子目。财税[2014]93号调整消费税税目取消了酒精子目3.化妆品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5.鞭炮、焰火•鞭炮、焰火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6.成品油•本税目包括汽油(取消含铅汽油子目)、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7.汽车轮胎(取消)•8.摩托车•摩托车的征收范围包括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及以上两种。•取消摩托车汽车容量在250毫升以下的•9.小汽车(车身长度低于7米)•小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含驾驶员人数为区间值的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如8-10人依照乘用车税目按排量在1%-40%税率征税;•如17-26人依照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目5%征税•如25-40人不征税•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至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的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10.高尔夫球及球具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11.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12.游艇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13.木制一次性筷子14.实木地板补充7.电池、涂料4%•3.3.2税率•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消费税采用列举法按具体应税消费品设计税目税率,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应按适用税率中最高税率征税:•一是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二是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销售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不同应税消费品税率水平不同,在设计消费税税率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1.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消费税税率必须与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相联系,凡是需要限制生产、限制消费的应税消费品都从高制定税率,如烟、酒、化妆品、鞭炮、焰火等;对那些只限制消费而不限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从低制定税率,如摩托车、小汽车等。2.消费行为和消费方向消费税的征收目的就是为了引导消费方向,调节供求关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的发展,商品的生产和消费之间的矛盾将日益突出,仅靠价格杠杆难以有效缓解二者的矛盾,而消费税可以通过设计差别税率,来引导消费方向,特别是对高档消费品和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应税消费品只有从高设计税率,才能缓解社会供求矛盾,通过税收与价格杠杆的配合对经济活动产生调节作用,从而促进经济良性发展。•3.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和心里承受能力•消费税的税率要与我国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和经济收入相适应,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过高会使消费者心理难以承受,使生产和消费出现停滞;过低则丝毫不会影响消费者的心理,起不到调节生产与消费的作用,也不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因此,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必须既考虑消费者的经济收入状况和心里承受能力,同时兼顾国家财政的需要。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税收转嫁是在消费者购买消费品时实现的,所以税负转嫁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这不但适应了人们传统的消费习惯,还能增强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保证经济运行的顺畅。•4.消费品原有的税负水平•1994年税制改革,取消了产品税,取而代之的是增值税,税收负担总体上有所下降,为弥补一些高税率产品征税的不足,通过换算和平衡后确定了消费税税率。从总体上看,税制改革后,消费税与增值税税负之和大体上与原来货物的税负水平持平,即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也保证了税收制度的运行。•消费税的优惠措置集中在出口方面,《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除国务院限制出口者之外,对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除此之外,消费税一律不得减税、免税。•3.4.1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优惠政策•1.出口免税并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实行免税并退税的政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外贸企业接受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因已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该应税消费品出口时,已不含有消费税,所以无须再办理退还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3.4.2消费税退税的计算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3.5.1从价定率计算•1.销售额的确定(一)消费税计税销售额的确定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是包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或价外费用,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换算公式为:包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计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1.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计税销售额确定(1)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时计税销售额的确定:一并计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2)对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收取押金时计税销售额的确定:与增值税基本相同(3)发生视同对外销售时计税销售额的确定:按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