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税务分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宣讲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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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税务分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2009年4月第一部分申报征收要求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汇算清缴对象:★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足1年,在年度中间继续经营活动。汇算清缴时限:★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2008年度汇算清缴期截止期为2009年6月9日。第一部分申报征收要求★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1.2.3.★根据市局有关工作要求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须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以及附件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附件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件三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上述报告格式:以广东省国、地税务局联发的《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及审核事项说明(范本)统一格式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41号)第一部分申报征收要求申报软件要求:在上级机关没有明确前,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方式,直接在我局申报服务厅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见附件3);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第一部分申报征收要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征管范围文件依据: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2009年新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第一部分申报征收要求年度申报表★金额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利润(亏损)总额:亏损以负数表示。★实际征收率:本表的实际征收率是指在法定税率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税收优惠期内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不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填写本栏时数据应与“法定税率”栏相同。弥补亏损明细表★如存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其他被合并、分立企业的有效亏损额分配结转至(出)本企业的数额,在本栏合并填写,同时提供被合并、分立企业的亏损弥补表和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其他被合并、分立企业的有效亏损额分配结转表和相关说明资料。第一部分申报征收要求弥补亏损明细表★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填写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尚未弥补或未弥补完的亏损额需用本年度盈利额弥补的金额。该金额应小于或等于本年度实际盈利额。如本年度为亏损,则弥补额为零。第二部份税收政策要求提纲一、工资薪金支出二、职工福利费三、职工教育经费四、工会经费五、企业支付给职工一次性补偿金六、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七、差旅费支出八、租赁交通工具费用九、公益性捐赠支出十、非金融企业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提纲十一、准备金支出十二、筹办费(开办费)的处理十三、关于企业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十四、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十五、企业财产损失十六、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处理十七、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十八、总机构管理费十九、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二十、税收优惠二十一、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问题提纲二十一、一、工资薪金支出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的基本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工资薪金支出*即: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包括⒈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利息性所得;⒉根据国家或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⒊各项福利支出;⒋各项合理的劳保支出;⒌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⒍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⒎独生子女津贴;⒏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⒐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费。(误餐费指财政部规定标准,按具体出差在外天数计算的。)一、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2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一、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人数的确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雇用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6个月及其以上的劳动合同才形成雇用关系)★下列情况不属于工资薪金人数:⒈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⒉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⒊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注意无底薪工资人员、劳动合同人员这两类人员的确定原则,前者不被确认,后者确认。二、职工福利费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一、工资薪金支出纳税人当年应发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已在2008年度成本费用中列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工资薪金,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实际发放的,可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处理。(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函〔2009〕73号)二、职工福利费(一)企业在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福利费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2008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冲减其2007年底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扣除。(最高扣除比例14%)(二)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二、职工福利费(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室、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二、职工福利费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三、职工教育经费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意见》(财建【2006】317号)企业2008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冲减其历年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进行扣除(最高扣除比例2.5%)。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⒈上岗和转岗培训;⒉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⒊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⒍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包括相应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但不包括旅游费);⒎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⒏购置教育设备与设施(应按照折旧年限分期确认);⒐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⒑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⒒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学历或学位教育,不论是否最终取得学历或学位,费用均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三、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收政策变化对比分析四、工会经费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应当在实际向工会拨缴后,凭工会组织开据的专用收据扣除。计提但没有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五、企业支付给职工一次性补偿金2008年度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准予税前扣除六、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一)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二)对于纳税人在新税法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可按照原政策规定结转到2008年度,并与新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按新法规定合并扣除(新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且未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不得结转到2008年扣除)。(三)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四)符合税法要求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的合计数”;税前扣除原则必须符合权责发生制。(最高列支比例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超过的不分允许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七、差旅费支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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