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活动的税收筹划一、研发活动中的税收筹划•1.1【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1.2【研发支出的税务处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具体办法是:1.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3.对于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形成企业年度亏损部分作为以后年度的纳税调减项目处理。1.3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例·计算题】某企业按规定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2008年,企业根据产品的市场需求,拟开发出一系列新产品,产品开发计划两年,科研部门提出技术开发费预算需660万元,据预测,在不考虑技术开发费的前提下,企业第一年可实现利润300万元,企业第二年可实现利润900万元。假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且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预算安排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进度。•方案1:第一年预算300万元,第二年预算为360万元。方案2:第一年预算为180万元,第二年预算为480万元。•【方案1】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00万元,加上可加计扣除50%即15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4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00-(300+150)=-1500所以该年度不交企业所得税,亏损留至下一年度弥补。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60万元,加上可加计扣除的50%即18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为54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900-(360+180)-150=210万元应交所得税=210×25%=52.5万元•【方案2】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180万元,加上可加计扣除的50%即9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27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00-(180+90)=30万元应交所得税=30×25%=7.5万元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480万元,加上可加计扣除的50%即240万元,即可税前扣除额7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900-(480+240)=180万元应交所得税=180×25%=45万元由上例可以看出,尽管企业技术开发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总额相同,但由于发生时间不同,造成企业每一年度应交所得税额不同。••【提示】两个方案在两年内的应交所得税之和是相等的,均为52.5万元,但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不同,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后,应当是第一个方案为优。••【延伸思考】从纳税角度看,第一个方案为优,因为与第二个方案相比,存在延迟纳税问题。但如果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这还不一定。因为,第一个方案第一年投资较多,或者两年投资的现值较大。案例6.1技术开发加计扣除的税收筹划•财税[2003]244号《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规定,•对财工字[1996]41号文件和国税发[1996]152号文件规定的盈利工业企业实施技术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其适用范围从国有、集体企业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这一政策的出台给众多企业提供了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新产品开发事关企业的前途,因而不失时机地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节税,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高地位极为重要。就此有以下两点思路。思路一,建立专业机构,集中使用研究费用•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的开发费用有时并不能全部在企业当期成本中列支。但是我们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企业的研究费用通过研究机构集中使用,则不仅可以使开发费在费用中全额列支,而且还可以加大应纳税所得额的抵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均可计入管理费用”。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如果把平时耗费的研发费用通过专业机构集中使用,则可以起到为企业节税的效果。•例如某印花机械厂多年来用于研究新型印花机的费用占企业管理费用的50%以上.•2003年该企业成立新品开发部,当年企业研究费用由开发部集中使用,共花费80万元,企•业当年盈利50万元。如果企业的新品开发费用像往年一样未集中使用,而是混于企业管•费中一并列支,即使这80万元全部允许在成本中支出,则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也应•16.5万元(即50×33%),根据财工字[1996]4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由开发部集中使用•开发费用,从而除80万元费用可在成本中全部列支外,经税务机关批准还可享受多抵免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即80×50%),这样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只有1.8万元.即(50-40)×18%],当年可实现节税14.7万元。•思路二,实行联合开发,转资本性支出为非资本性支出•企业与科研部门联手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是节税的重要途径。•例如某通信工程公司向某研究所购买了一套光缆接续新技术专利,买价为200万元.•财务制度规定,该企业应将该项费用计入“无形资产”账户,200万元只能在10年以上的时间内逐步摊销。•对此类业务如果我们改变交易形式,转变向研究所购买专利为与研究所联合开发,•即雇用研究所的科研人员与企业开发人员共同开发新技术,其技术开发费不仅•全部进入当期成本,还可以加抵开发费总额50%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假设该通信工程公司为完成该新技术开发当年耗资额为180万元,则当年该企业可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270万元[即180×(1+50%)],可节约税款89.1万元(即270×33%)。小结•我国为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和科技创新,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合理使用这些税惠政策,对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公司价值最大化,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一些企业没有将投入技术革新、研发新产品的相关费用与原有业务有效分离,最终导致不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者不同税收待遇的业务进行单独核算,是依法降低税负的一个重要思路。1.4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科研单位的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业务极易混淆。税务局在审核某科研单位的营业税免税申请中发现,部分单位将《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书》混淆,从而造成了少缴税款。•财税199410号规定•一、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九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技术市场出具的合同书有两种:•一是《技术转让合同书》,它适用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另一种是《技术服务合同书》,它是对于专项技术的技术培训、技术指导、业务训练签订的技术培训合同。•同样作为合同书,由于一个是技术转让项目收入,可享受免税优惠;另一个是技术服务合同收入,包括培训、服务项目的收入等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因此,企业和科研机构必须严格区分“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并清楚划分技术转让收入和服务项目收入。案例•远洋机械制造公司向远东模具公司出售大型模具设备2台,同时进行技术服务。合同总价款为2000万,其中模具设备款为1200万,专业技术服务费400万,专业技术培训费200万。•远洋公司如何安排才能使纳税额最少?法律依据:•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上述条款是针对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发产品和技术而言(科研单位)。对于单位和个人不是自行开发的,或是受让后在转让的,要按销售全额或转让全额计征营业税。•区分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业务•筹划思路1;将三项技术服务费隐藏在设备价款中,多收设备费,少收技术费,从而减少应纳税额?设备销售价1600万,技术服务费和技术培训费各200万。•筹划前:应纳增值税=1200÷(1+17%)×17%=174.36•应纳营业税=400×5%+400×3%=32•共计174.36+32=206.36•筹划后:应纳增值税=1600÷(1+17%)×17%=232.48•应纳营业税=200×5%+200×3%=16•共计232.48+16=248.48•上述方案是错误的筹划方案,税务筹划要考虑整体税负。•筹划思路2:减少技术服务(技术指导)费,增加技术培训费。•技术服务按“服务业”5%缴纳营业税;而技术培训属于文化活动,按“文化体育业”3%缴纳营业税。1.5技术指导与技术培训•技术指导与技术培训是极为类似的两种活动。但两种活动的税收处理有很大的不同。技术指导属于技术服务的范畴,按“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而技术培训属于文化活动,按“文化体育业”计算缴纳营业税.案例•韩国A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显示器配件的高科技电子企业。2000年,该公司与北京某国有电子集团合资成立了中韩合资B有限公司。在B公司成立之初,双方约定每季度由A公司派技术人员来华对北京公司的技术骨干进行技术指导,解决生产中发现的问题,并组织一次全体技术人员的培训。•对于韩国技术人员来华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北京公司每次支付技术指导费10万,折合人民币80万。截至2005年底,累计金额1200万人民币。•北京公司每次向韩国公司支付技术指导费时代扣代缴,按5%税率代扣代缴营业税,代扣80×5%=4万的营业税,6年累计代扣60万。•筹划思路:部分技术指导费可以转换为技术培训费。韩国技术人员每次来华,不仅要对中方技术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技术上的指导,还要对全体技术人员开展一次最新技术操作的培训。•由于这两种活动之间存在税率差,所以可以将技术指导费重新界定为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并将支出总额在这两者之间合理划分,就可以合理减轻税负•具体操作:•企业可重新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韩国技术人员每次来华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并召开一次培训会议。中方就这两项服务分别支付2万美元和8万美元。•中方代扣代缴韩方的营业税16×5%+64×3%=2.72•比筹划前少缴税款1.28万(4-2.72)•说明:由于该公司在2000年到2005年已经按照5%的税率代扣代缴了韩国公司的营业税。由于该项已履行的纳税义务无法在改变,任何试图通过变动合同等文件资料的方式达到划分劳务性质,少交税款的举措都已经超出了税收筹划的范围而成为一种违法行为,毕竟超前性是税务筹划的一个根本属性。•因此,从2006年起,北京公司可以按照上述思路,与韩国公司重新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在以后的技术劳务的提供中,就能合法节税。二、直接投资的税务管理•1、投资方向(行业)的税务管理•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往往通过税收政策影响企业投资方向(行业)的选择国家限制或不鼓励的行业,往往赋予较高税负水平的税收政策;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目的的产业,则往往提供较低税负水平的税收政策。如税法规定,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投资地点的税务管理•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对投资地点的税收待遇进行考虑,充分利用优惠政策3、投资方式的税务处理•企业可以采取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投资方式。根据税法对不同投资方式的规定,合理选择投资方式,可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例如,被投资企业需要投资企业的一处房产,如投资企业全部采取货币资金出资,然后由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购入此房产,则投资企业需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但如果投资企业以该房屋直接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