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组成员:郭勇鹏王玉环美国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的定义•社会保障税也称社会保险税,是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种专门目的税。它以雇主向雇员支付的工资或薪金为课征对象,因此有时也称为工薪税或薪工税。社会保障税在各国的课税制度形式千差万别。这方面发达国家起步较早,积累了丰富经验。美国作为典型的发达国家,其社会保障税制度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美国社会保障税概况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系统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国家。1935年,美国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保障人们在生活遇到风险时都能享受基本生活的法律——《联邦社会保法》。确定了政府有责任向老年人、遗属、儿童、残疾人等提供福利援助和康复服务,建立了以解决老年和失业问题为主体的全国性社会保障体系。这部法律一直沿用至今,美国社会保障也一直在此基础上发展和变革。经过七十余年的发展,美国政府的角色由最初的不介入发展到大规模发挥作用。如今,美国政府的角色正逐渐从直接责任人向社会保障的决策者和监督者方向转变,并且在权利的分配和使用上更倾向于地方政府,其实质是对各方面资源进行整合。一个由政府决策、市场介入、企业参与、个人支持的多层次社会保障正在美国兴起。•在美国,联邦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美国的联邦社会保障税是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和《联邦失业税法》征收的。1935年,美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经过七十余年的发展,目前美国的社会保障税已经不是单一税种,而是一个税收体系。在联邦层面,它主要由4个税种组成:•1、针对大多数承保对象和覆盖大部分承保项目的一般社会保障税(即联邦薪工税)•2、针对失业这一特定承保项目的联邦失业税•3、针对特定部分承保对象而设置的铁路员工退职税•4、个体业主税此外,美国的州政府也征收社会保障税,主要是针对失业救济项目一、联邦社会保障税1.联邦薪工税2.联邦失业税3.铁路员工退职税4.个体业主税二、州社会保障税联邦薪工税•联邦薪工税用于老年退休、遗属抚恤、伤残人的基本生活以及医疗保险等项目。联邦薪工税可以分为两个部分:老年人、遗属、残疾保障合为一个部分,简称OASDI;医疗保障单独为一个部分,简称HI.•纳税人:在美国境内发生雇佣关系、领取和发放工薪的雇员和雇主(不论是否是美国居民)都是联邦薪工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分别为雇主全年对每个雇员支付的和雇员全年领取的现金、福利或其他形式的薪金工资,薪金工资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假日薪金、小费、退职费、加班费、雇员的股票分红、佣金等。雇员领取的工伤保险金、社会保障收益、某些符合规定的退休计划的付款、报销的搬迁费和差旅费以及缴纳的州的失业税款项,通常可以免缴联邦薪工税。•对于联邦薪工税,美国税法有最高限额的规定,超过限额的工薪部分不征税,最高限额每年会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1993年起,HI部分取消了最高限额规定。税率美国税法规定雇员和雇主双方按照同样的税率纳税,每年会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实际上多年未作变动,OASDI部分的税率为6.2%,双方合计12.4%;HI部分的税率为1.45%,双方合计2.9%。2.联邦失业税•联邦失业税是联邦政府为对各州实行的失业保险提供补助财源而课征的,为临时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费用。补助标准和期限各州不尽相同,一般情况是失业者可以领取26周的失业保险金,当失业率超过某一水平时,可延长至36周。•纳税人:联邦失业税是以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的任何一个季度内支付工资薪金1500美元以上的雇主或者在日历年度内的任何20天雇佣1人以上的雇主为纳税义务人,雇员无此纳税义务(只有3个州由雇员和雇主双方缴纳)。•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总额,无宽免或费用扣除,现行最高应税限额为7000美元•税率:1985年以来税率为6.2%。•缴纳:联邦失业税的缴纳,须按年历编制申报表,在次年的1月31日之前纳,也可实行分季缴纳。美国失业保险制度始建于1935年。该年,国会通过立法授权各州政府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37年,各州陆续通过了失业救济法。受益资格:申领失业金必须要同时满足下面的五项要求:•(1)失业前的就业经历(工资和时间)符合州规定。•(2)在就业服务机构注册,主观愿意重新就业,心理和身体上具有劳动能力,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处于积极寻找工作的状态。•(3)凡因自愿离职、不当行为、劳动纠纷和拒绝接受合适工作等个人原因而失业,没有资格享受失业待遇。•(4)除13个州外,其余州设置等待期,在一周的时间内,州失业保险机构对申请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审核,如果经办机构认为申领者的就业经历,主要是基期的就业时间、就业收入和离职缘由有不符合州立法的规定的,可以否定失业者的申请。•(5)在享受失业待遇期间,失业保险机构要求失业者履行定期汇报求职情况的义务,如经审查失业者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懈怠寻找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合适工作,就会被取消资格。概观70多年来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有以下特点:•1.失业保险的双重管理体制•2.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的泛化趋势。•3.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的广纳性。•4.失业保险的层级管理机构。•5.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及给付期限的灵活性。•6.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配套性。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的广纳性。•美国失业保险资金由国家税务局通过国家税收方式强行收缴,主要是对企业收取失业保险工薪税,只有少数几个州向职工收取。联邦失业税收法案对雇主必须缴纳失业保险工薪税做了具体规定。联邦政府的计税依据是7000美元,税率为6.2%。但由于联邦政府允许已缴纳州失业保险税的雇主享有5.4%的税率抵扣,因此,联邦政府的税率仅为0.8%(6.2%~5.4%),因而,雇主为每个雇员年度缴纳的联邦失业保险税仅为56美元。各个州的计税依据和税率由各个州的失业保险法确定。失业保险税的税基从7000~29300美元不同,税率也从1.0%~10.095%不等。•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及给付期限的灵活性。美国在规定失业津贴方面遵从国际劳工组织的下列建议:津贴根据失业者原工资或投保记录规定;津贴标准界定在原工资60%以上;津贴标准可规定上限—原工资的2/3。但是,这些建议在美国是经过各州有关失业保险的立法体现的,因为联邦政府授权地方自行规定失业津贴标准。美国各州有不同的失业津贴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每周津贴额是由过去的工资收入决定的,且有一定的高低限规定。大多数州的津贴计发是以失业前一年本人最大季收入为基数的。这个收入被看作是失业者在业时充分就业的工资收入。(2)失业待遇有最高最低限额,最低限度为5~73美元(因各州而宜),最高限度为133~347美元(1995年的数字)。(3)对于部分失业的工人,所有州都有减额津贴的规定。减额津贴一般是完全失业津贴与部分就业(失业)的工资收入差,再加上一点补贴。3.铁路员工退职税•铁路员工退职税是为铁路人员设计、以为铁路公司员工筹措退休费为目的的税。。•纳税人:雇员和雇主。•课税对象:雇员领取的工资和雇主发放的工资。•税率:铁路员工的养老退休保障始于1937年,当时雇主和雇员的税率各为2.75%,自1937年以来,税率不断变动,至1973年,税率上升到10.6%。1973年11月1日起,美国废除了原来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的制度,实行了新的两级保险制度。第一级的税率和应税工薪限额与联邦薪工税一致,第二级是专门单独为铁路员工退休而征收的。铁路系统也有独立的失业保险税,全部由雇主支付,税率为8%,规定了应税工薪的最高限额,限额为每一位雇员工薪的600美元。•扣缴方法:铁路员工退职税实行源泉扣缴法,雇主在季度终了后两个月的最后一天前把自己和雇员的应纳税款一并缴纳到税务部门。4.个体业主税•个体业主税又称自营职业者保险税,是为了个体业主(除医生外)的老年、遗属、伤残及医疗保险而课征的税。纳税人为有自营所得的个体企业主、合伙人或独立承包商。征税对象:是个体业主的净经营所得,其中,资本利得和利亏不计入净经营所得。•起征点:是400美元。自营所得也适用于最高限额的规定,对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征税。•税率:由于自营职业者既是雇员又是雇主税率就比较特殊,刚好是联邦薪工税的两倍,分别是:OASDI部分的税率为12.4%,应税限额为68400美元;HI部分为2.9%没有最大应税限额。•申报办法:个体业主税实行同个人所得税联合申报的办法,具体纳税过程和个人所得税基本一致。二、州社会保障税•美国大部分州开征了州社会保障税。州社会保障税在计算联邦社会保障税时可以获得抵免。州社会保障税包括伤残保障和失业救济两个项目。伤残保障的税率一般不超过2%,也规定了最高限额,税率水平和最高限额每年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失业救济各州一般只对雇主课征,税率水平各不相同,但最高限额一般为7000美元。美国社会保障税存在的问题•虽然在美国社会保障税的分量很重,对整个财政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它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税收累退性问题:由于美国社会保障税只对工资薪金所得中不超过某一最高应税额的部分课征,因而课征级别不可能很高。这样,中、上所得阶层工薪收入中就有很大部分得以免税,加之实行比例税率,高收入阶层工薪以外所的不是社会保障税的课征对象,这诸多因素都造成了美国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和不公平性。•2、税负转嫁问题:美国社会保障税的征税环节,对雇员征缴的部分是在雇员领取薪金前由雇主代扣代缴的,不存在税负转嫁问题;而对雇主征缴的部分则确定在雇主支付给雇员工薪总额中扣除,可以记入企业费用。这样,雇主可以通过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不利于公平纳税。美国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启示•(一)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和管理要以法律为保证•美国的社会保障税是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和《联邦失业税法》征收的。依据美国的经验,法律建设先行,社会保障实践后行,法制是社会保障制度通畅运转的关键。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能将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最高限额、起征点、征收管理以及税收要素的调整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二)要根据我国国情,建立“低税率、广覆盖”的社会保障税•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循序渐进的,是随着经济的增长而有计划地发展的。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国民收入比较低;地区差距比较大,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还很低;工业化程度不高,城乡差别大,广大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很低,因此,在社会保障税的税率设定方面,要从我国国情出发,量力而行,充分考虑政府、企业、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建立“低税率、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三)实行分项社会保障税制,并对特定行业实行加强式社会保障•美国的社会保障税体系的主要优点是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在适应一般社会保障需要的基础上,对某些保障项目或某些特定行业进行特殊规定,既可以实行与行业特点相联系的加强式社会保障,还可以保证特定的承保项目在保险收支上自成体系。鉴于我国目前现行社会保障体制的复杂性,城市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五个基本险种,对机关事业单位又实行单独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农村的社会保障又独立于城市之外。为减少改革的阻力,加强适应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可以在现行社会保障收费的基础上实行分项社会保障税制,•(四)实行多层次社会保障,充分发挥政府、企业、个人三方作用•美国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政府、企业和个人,这样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我们应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作用,扩大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实行多层次社会保障,构建由政府决策、市场介入、企业参与、个人支持组成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