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钢闽光股份三明国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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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钢闽光股份三明国税公告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三明市梅列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出已证实虚开协查函,三明梅列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通过检查,发现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是有货的,也就是货物流正常,而从运输上来说,因为是上海博宛贸易有限公司包运到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运输流上是没办法查下去了,但是另一方面,上海税务局已经认定上海博宛贸易有限公司就是开票公司,压根没真实货物交易。于是呢,只有定善意取得,即承认有货物交易,但是这货物不是从上海博宛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不过因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不知道,符合善意取得,所以是进项税转出。按照三明市梅列区国家税务局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本公司已补缴税款合计46,044,695.41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2007]1240号)之规定,三明市梅列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对本公司予以追缴的上述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福建三钢闽光股份三明国税公告《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1、本公司自2011年7月起向上海博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博宛)购买废钢铁,由上海博宛包运到本公司料场,本公司质计部对入场的废钢逐车过磅验收并评判废钢等级后,按等级及本公司当期发布的废钢铁挂牌价格确定结算单价。上海博宛根据本公司的验收单及结算单价,分批次开具17%税率的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间,本公司共计取得上海博宛开具的309份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票面内容与开票企业涉案发票内容一致,双方有真实货物交易。本公司从上海博宛取得的309份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273,044,244.76元,税额为46,417,521.64元,其中306份的进项税额46,010,279.59元分别于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间认证抵扣;另3份为认证后失控票,已于2013年10月作进项税额转出,税额407,242.05元。2、2013年1月本公司与瑞金市森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峰矿业)签订白云石炼钢料供货合同,本公司向森峰矿业购买了白云石炼钢料4515.49吨,合同采用两票结算(即矿价、运费分别结算)。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本公司分别取得赣州市景盛物流有限公司、赣州市腾泰物流有限公司、赣州市伟泉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联、抵扣联票面内容与开票企业涉案发票内容一致,双方有真实货物交易,其中5份已抵扣、税额34,415.82元,1份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164.41元。本公司从森峰矿业取得的上述三家物流公司开具的6份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经江西省赣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三明市梅列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87号)之规定,决定对本公司已抵扣的30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46,010,279.59元予以追缴,对已抵扣的5份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4,415.82元予以追缴。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2007]1240号)之规定,三明市梅列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对本公司予以追缴的上述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收到该《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公司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向三明市国家税务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二)公司对该事件的意见和采取的整改措施在上述涉案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案发后,经税务机关稽查、公安机关侦查及本公司自查,本公司与上海博宛、森锋矿业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上海博宛按合同约定向本公司交付废钢,并以上海博宛的名义开具与真实交易情况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公司向上海博宛支付相应的货款。合同签订前,上海博宛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等复印件,本公司经审查后认可了上海博宛的供应商资质,并与之发生了近两年的废钢铁贸易。由于上海博宛用不正当取得的与该业务无关的进项税作抵扣,被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确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公司与森锋矿业的贸易同样系真实的交易关系,并且森锋矿业委托赣州市景盛物流有限公司、赣州市腾泰物流有限公司、赣州市伟泉物流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了货物运输服务。在此过程中,本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不存在工作上的故意、过失或者失职的行为。本公司作为与上海博宛、森锋矿业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有义务保证贸易活动真实、合法、有效,但本公司无力也无权对上海博宛、森锋矿业同其他企业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和监督。在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得以正常抵扣的情况下,本公司无力也无权对交易对方开具的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为虚开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监管,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也未及时发现和查处。因此,在该事件中本公司为无辜受害、无端蒙受巨额损失。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进一步防范经营风险,本公司实施了以下整改措施:1、建立纳税风险保证金制度。公司要求供应商均预留一旬合同交货金额(含税)作为纳税风险保证金,合同期满,供应商提供最后结算批次货款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后无息返还;2、公司律师事务部、监察审计部、原燃料采购部门联合对供应商做尽职调查,查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件是否真实、齐全;考察供应商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等是否具备及相关加工生产设施与运输方式是否配套;调查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三)事件对本公司的影响按照三明市梅列区国家税务局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本公司已补缴税款合计46,044,695.41元。其中:对本公司已抵扣的30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46,010,279.59元的补缴税款部分,公司已将上海博宛在本公司的尾款893,055.94元追偿,并将向上海博宛进一步追偿,但追回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对已抵扣的5份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4,415.82元的补缴税款部分,本公司已从森峰矿业追偿。以上事项,预计将减少公司2015年度利润总额45,117,223.65元。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干了多年稽查,看到这案子就奇了怪了,按道理来说,如果真像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所说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博宛贸易有限公司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而货票又是一致,税务局怎么可能不给抵扣税款呢?凭着审案的经验,咱税务局对于上市公司的处理处罚,一向是慎之又慎,能不罚肯定不会罚,在没有充足证据下,怎么会贸然补税?那么,究竟是公司在说谎,还是真的是税务局给弄错了呢?首先,这是一个涉及四千多万进项税款的大案,不是几百块钱的小案,而且涉案公司可是上市公司,相信任何一个税务局,对此必然是慎之又慎,毕竟对于上市公司的处理,可是要顶着地方政府的压力的,一旦出错,弄不好就是局长都不好过的。而一个市的税务局,难道业务水平都那么差?干了几十年的税务的干部会连这点政策都不懂么?要知道,虽然名不见经转,但事实上,税务局要说业务水平,绝对是卧虎藏龙。怎么可能出现这么简单的错误呢?接下来我们再看下公告中第一段有这么一句话:“经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句话什么意思?意思是上海那边的税务局已经确定,上海博宛贸易有限公司开的这些个票是虚开的了,说白了就是没货,卖票的呢!为此,专门百度了下上海博宛贸易有限公司,一个三年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近三个多亿的公司,在百度上竟然仅一个莫名的空白黄页?不过大世还是仔细的看了,接着发现,在行政裁判文书网里,有这么份判决书提到了上海博宛贸易有限公司(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部分原文大意:“2010年8月至2012年2月,魏XX让他人为自己公司(上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了上海鹿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义开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博宛贸易有限公司专票,上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取得专票后又认证抵扣了。”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是说上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经让上海博宛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专票给自己,而且这开具的专票,上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承认了是在无货情况下,让上海博宛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也就是说,上海博宛贸易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至2012年2月间,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专票给上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这实际上间接印证了公告中第一段这句话:“经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经证明,上海博宛贸易有限公司开出给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的专票实际上是没有真实销货给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而是虚开的专票。这时候,估计有专家会不屑笑道,既然是虚开无货,为什么没定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虚开专票罪?而且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的货又是从哪里来的?对此,咱只能说,你们还是太年轻,没经验啊,有货难道就一定是上海博宛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么?你们肯定是没听说过传说中的业务员。在稽查稍有经验的人都知道,有这么类业务员,他们自称是XX公司的业务员(发票上的公司),送货上门,带票给你,可等你把货收了,钱付了,票认证了后,却突然发现,原来这XX公司就一个彻头彻尾的卖票公司,压根就没卖过货。公司公告第一段:“由上海博宛包运到本公司料场”,似乎也在印证着这业务员的猜想。总结一下,此案应该是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三明市梅列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出已证实虚开协查函,然后,三明梅列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通过检查,发现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是有货的,也就是货物流正常,而从运输上来说,因为是上海博宛贸易有限公司包运到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运输流上是没办法查下去了,但是另一方面,上海税务局已经认定上海博宛贸易有限公司就是开票公司,压根没真实货物交易。于是呢,只有定善意取得,即承认有货物交易,但是这货物不是从上海博宛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不过因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不知道,符合善意取得,所以是进项税转出。至此,完全可以看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中所谓的与上海博宛贸易有限公司有真实货物交易,不过是一厢情愿而已,与事实差的九万八千里了。而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与赣州市景盛物流有限公司、赣州市腾泰物流有限公司、赣州市伟泉物流有限公司三公司发票处理,实质与上面一样,在此就不作评述了。以上,皆大世乱评,各位看看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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