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哪些特殊费用可以税前扣除?2009年06月23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哪些特殊费用可以税前扣除1.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2.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文章来源: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哪些特殊费用可以税前扣除?面对企业所得税汇算即将开始,企业工资薪金如何界定?2009年06月23日面对企业所得税汇算即将开始,企业工资薪金如何界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2009年1月4日)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已发生的“七大税务事项衔接问题得到明确”2009年06月23日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已发生的“七大税务事项衔接问题得到明确”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2009年2月27日),就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文章来源: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已发生的“七大税务事项衔接问题得到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不得扣除项目2008年04月01日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不得扣除项目“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2008年04月01日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扣除2008年04月01日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的扣除2008年04月01日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文章来源:福建省综合纳税服务平台编辑:溪流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2008年04月01日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转让资产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08年04月01日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文章来源: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综合纳税服务平台编辑:溪流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2008年04月01日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支出2008年04月01日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规定总缆2008年04月01日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不得扣除项目“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