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小肖是某上市公司的股东,公司为他购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预计小轿车使用10年,残值按原价的2.5%估计,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汽车每年的固定使用费支出1万元,1年的油耗及修理费为2.34万元(含税价,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小轿车的所有权是办到小肖个人名下划算呢,还是作为公司的办公用车更好?•如果公司购买的小轿车所有权办到小肖个人名下,支出20万元、日常费用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同时,小肖配的小轿车应纳个人所得税=20×20%×50%=2万元,10年中每年还要支付日常费用支出3.34万元。•如果购买的小轿车所有权归公司,小轿车的年折旧额(20-20×2.5%)/10=1.95万元,年日常使用费用在税前扣除额为1+2.34/1.17=3万元,抵减的增值税进项税为2.34/1.17×17%=0.34万元,企业可少缴企业所得税(3+1.95)×25%=1.2375万元。也就是说,公司每年可节约税收成本1.2375+0.34=1.5775万元。•案例4:华源科技开发公司聘请张先生为技术顾问,每月固定工资人民币98000元,共计全年1176000元,年末无奖金。经筹划,如果张先生工资结构改为月工资500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576000元。则税负可以减少。试比较二者税负。级数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1500元3021500-45001010534500-90002055549000-35000251005级数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235000-55000302755355000-80000355505480000以上4513505•方案1:98000-3500=94500(元)•每月应纳个税=94500×45%-13505=29020(元)•全年应纳个税=29020×12=348240(元)•方案2:•每月工资应纳个税=(50000-3500)×30%-2755=11195(元)•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税:•576000÷12=48000,适用税率30%•应纳个税=576000×30%-2755=170045(元)•合计应纳个税=11195×12+170045=304385(元)•案例5:红利转化为薪资是否能降低综合税负•(1)A公司由2个持股比例相等的自然人股东组成,2009年度不考虑股东成员工资薪金的企业利润总额,即公司的应税所得额是480万元或者960万元;(2)假设《公司章程》规定,当年实现的未分配利润不再需要计提盈余公积,当年未分配利润全部可以作为红利发放。情形应税所得股东成员工资应税所得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纳税合计工资税红利税1480.00480.00120.00360.000.0072.00192.002480.00480.000.000.000.00179.8080.00179.8081、应税所得为480万元的比较分析工资应纳个税=[(200000-3500)×45%-13505]×12×2=1798080(元)情形应税所得股东成员工资应税所得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纳税合计工资税红利税1960.00960.00240.00720.000.00144.00384.002960.00960.000.000.000.00395.8080.00395.8082、应税所得为960万元的比较分析工资应纳个税=[(400000-3500)×45%-13505]×12×2=3958080(元)平衡点:(13,505+3500×45%)/5%=301600•例如,王某为一个体工商业户,主要经营各项保管业务。2001年王某的业务状况较好,预计全年的营业收入按税法规定减除必要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2001年11月,王某偶然参加了一次体育彩票抽奖活动,并幸运地获得了4万元的奖金,王某很高兴,马上通过在场的希望工程基金会向希望工程捐赠了2万元。•王某获得的偶然所得共4万元,其中允许扣除的捐赠额为:40000元×30%=12000元,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000-12000)元×20%=5600元.•假定王某2001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20000元×35%-14750=27250元。•这两项收入总共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7250+5600)元=32850元。•筹划方案:利用偶然所得的捐赠改为利用经营所得的捐赠。假定王某2001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如果其经营所得进行捐赠,则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0元×20%=8000元–经营所得允许扣除的捐赠额=120000元×30%=36000元,王某捐赠给希望工程的20000元,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因此,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20000-20000)×30%-9750=20250元–总共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为:(20250+8000)=28250元,比筹划前少缴税款(32850-28250)元=4600元。•某热电企业,经营形式热电联产,电力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7%,通过电力部门并网销售;蒸汽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3%,主要供应周围工业企业生产,冬季供暖期负责城镇居民供热。当地供暖期为每年11至12月和次年1至3月共5个月。·案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供暖期内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暖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该企业注册地在文件列明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范围内,2006至2009年各供暖期内该企业当然地享受了此项税收优惠。•2009年度经营情况:账面总营业收入27545万元,销售成本24101万元,利润总额2017万元。全部销项税额3727元,全部进项税额3434万元。•假设者将2008至2009年供暖期后3个月和2009至2010年供暖期前2个月共5个月视为一个“供暖期”。•“供暖期”内经营情况:全部营业收入14028万元,其中居民供暖收入2444万元。全部进项税额1663万元。全部销项税额1706万元。•该企业“供暖期”内向居民供暖收入2445万元,享受免税优惠,未计提销项税额,但同时相应进项税亦不得抵扣,需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企业财务部门自行计算转出进项税额1663*2444/14028=289.73(万元)。•全年缴纳增值税:3727-(3434-289.73)=582.73(万元)。免税•假如该企业不享受“财税[2006]117号”和“财税[2009]11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则全年应缴增值税:•销项税3727+2444/1.13*0.13=3727+281.17=4008.17(万元);进项税:3434万元;应缴增值税:4008.17-3434=574.17(万元)。不享受免税•免税与不免税两者相差:582.73-574.17=8.56(万元)结果•平衡点=全部进项/全部销售额=3434/27545=12.47%11.5%•或者1663、14028=11.85%11.5%•因此放弃免税更节税。营业税的税务筹划技巧技巧一:拆分企业组织形式例1:2009年3月,某歌舞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45万元,其中有25万元是出售烟、酒和小食品所取得的收入,即商品销售收入;另外20万元属于娱乐收入。假设该酒店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20%,此时,商品销售收入也一并按照“娱乐业”缴纳营业税,则其应缴纳营业税=45×20%=9(万元)。筹划思路:对于适用营业税较高税率的娱乐业,要达到节税的目的,可以把烟、酒和其他食品等销售业务分离出去,注册成立一家商业企业,专门经营烟、酒和其他食品等业务。由于经营商品的进销差价很大,可以把这个商业企业注册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样歌舞厅的应纳税额就分成了两部分,商品销售部分按3%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娱乐收入部分按“娱乐业”20%税率缴纳营业税。技巧二:签订第三方合同例2:某建筑设计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绘制图纸,但同时还承揽一些工程建设业务。2009年5月份,该设计公司承包了一项工程建设业务,负责承建某卷烟厂的卷烟厂房,合同整体款为3500万元,其中卷烟设备的价格为2000万元,实际取得的收入为1500万元。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设计公司必须按全额3500万元缴税,应缴纳营业税为:3500×3%=105(万元)。筹划方案:该设计公司可以修改交易方式,和卷烟设备厂签订第三方合同。设计公司只负责施工,签订的合同价款为1500万元,卷烟设备厂负责供应卷烟设备,签订的合同价款为2000万元。那么,该建筑设计公司卷烟设备部分就不需缴纳营业税,施工部分只按“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即可。筹划后,该设计公司应缴纳营业税=1500×3%=45(万元),节税60万元。因此,对于一些存在“转手”或“过手”等现象的工程项目,或一些有代收款项的企业,可以通过签订三方或者多方合同,减少款项的周转或代收,达到消除营业税重复纳税的目的。技巧四:改变收入性质例4某宾馆将其所属的一栋饭店出租,该饭店的房产原值为500万元。职工李某经过竞标,以年租金50万元获得6年的承租权。根据双方事先约定,李某在财务上独立核算,享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针对出租饭店这项业务,该宾馆每年应缴纳的税款如下:应缴纳营业税=50×5%=2.5(万元);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5×(7%+3%)]=0.25(万元);应缴纳房产税=50×12%=6(万元);该宾馆共应缴纳税款=2.5+0.25+6=8.75(万元)。筹划方案:该宾馆可以要求李某既不办理独立营业执照,亦不办理税务登记证,同时也不签订租赁合同,每年按时把原来的“上交租金”改为“上交管理费”,把饭店视作该宾馆的内设机构,即仍以宾馆的名义对外经营饭店,那么宾馆收取李某房屋租金部分的房产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就可以免除,只负担房产原值部分的房产税,而此时房产税也以“管理费”形式上交给宾馆,这样宾馆承担的税负就大大降低了。筹划后,由李某承担的房产原值部分房产税以“管理费”形式上交给宾馆,该宾馆再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缴纳房产税,该房产税=[500×(1-30%)×1.2%]=4.2(万元),比筹划前少缴纳税款4.55万元(8.75-4.2)。因此,对于那些企业内部职工在本企业从事的营业行为,企业可以将其设置为内设机构,在依法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既可以免除营业税纳税义务,又可以降低其他部分的税负。三、通过租赁和仓储计税方法差异筹划政策依据:如前所述,房产税有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适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对于房产拥有者,是租赁还是仓储,具体可通过下列公式确定:假设某企业的房产原值为Y,收取年租金Z,所在地规定“从价计征”房产税时的减除比例为A(A代表10%~30%中任何数字),那么从价计征应缴房产税Y×(1-A)×1.2%,从租计征则应缴房产税Z×12%.当Z×12%>Y×(1-A)×1.2%,亦即Y÷Z<10÷(1-A)时,选择从价计征合算;反之,选择从租计征合算;如果Y÷Z=10÷(1-A)时,则租赁或仓储在房产税筹划上没有多大意义,纳税人仅就其它相关因素考虑即可。具体案例:甲公司为一内资企业,分别在A省和B省拥有一处闲置库房,原值均为2000万元,净值同是1600万元。现有乙公司拟承租甲公司在A省闲置库房,丙公司拟承租甲公司在B省闲置库房,初步商定年租金均为160万元。其中A省规定从价计征房产税的减除比例为30%,B省规定的减除比例为10%.经测算,甲公司决定与乙公司签订仓储合同,而与丙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经计算可得,平衡时的甲公司两处房产所在省份规定的减除比例均为20%,如果甲公司两处房产所在省份规定的减除比例均为20%,则采用仓储方式应缴纳的房产税=2000×(1-20%)×1.2%=19.2(万元),采用租赁方式应缴纳的房产税=160×12%=19.2(万元),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