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投资法投资统计数据——吸引外资据商务部统计,2010年1-3月,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459家,同比增长19.87%;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34.43亿美元,同比增长7.65%。3月份当月,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296家,同比增长28.05%;实际使用外资金额94.18亿美元,同比增长12.08%。2009年1-12月,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3435家,同比下降14.83%;实际使用外资金额900.33亿美元,同比下降2.56%。1-12月,对华投资前十位国家/地区(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依次为:香港(539.93亿美元)、台湾省(65.63亿美元)、日本(41.17亿美元)、新加坡(38.86亿美元)、美国(35.76亿美元)、韩国(27.03亿美元)、英国(14.69亿美元)、德国(12.27亿美元)、澳门(10亿美元)和加拿大(9.59亿美元),前十位国家/地区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88.3%。投资统计数据——对外投资2009年1季度,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02个国家和地区的957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75.2亿美元,同比增长103.3%。2009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22个国家和地区的2283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下同)433亿美元,同比增长6.5%。截至2009年底我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已超过2200亿美元第一节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及种类(一)国际投资的概念投资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政府和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将资本投放到一国或多国的国民经济中以获取利润的国际经济活动。(二)国际投资的特点1、投资资本的跨国流动2、国际投资是一种双向经济活动3、国际投资通常以盈利为主4、投资者包括私人、国家(或政府)和国际组织(三)国际投资的种类1、国际直接投资:一国投资者将其资本投放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直接开办企业对投资企业享有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的投资,也就是对投资企业享有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2、国际间接投资:又称国际贷款投资、国际证券投资。资本持有者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贷款或购买股票、债券,但不参与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或项目的控制权及支配权的国际投资活动。二、国际投资法(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FDI)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特征为:1、国际投资法调整私人投资关系2、国际投资法调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3、国际投资法调整的私人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法关系也包括国际法关系(二)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国内立法1、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2、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如: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国际立法1、双边投资条约:《中国芬兰双边投资协定》2、多边投资条约:TRIMS协议GATS国际惯例公平公正待遇、“充分、即时、有效补偿”第二节国际直接投资的途径(一)合资经营企业(jointventure)(二)合作经营企业(cooperativeenterprise)(三)外资企业(foreign-capitalenterprises)(四)国际合作开发(五)跨国并购transnationalmergerandacquisition(M&A)一、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合资经营企业(jointventure)(一)概念和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举办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企业(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法人企业(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营企业的设立程序1、申请立项阶段(1)报计划(2)选择合营对象(3)意向书、立项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3、订立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及章程4、订立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及章程的审批5、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二)合营企业的资本及其构成1、注册资本(1)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2)在合营期限内,一般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3)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2、出资方式:(1)现金出资——外方只能以外币出资;中国合营者可以人民币现金出资(2)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担保物权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3)场地使用权——一般为中方出资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3、出资期限:(1)应在合同或章程中明确规定。(2)一次缴付出资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3)分期缴付的,第一期不得低于15%,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4)各方不按期缴付,视为企业自动解散。4、分期出资的总期限: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1年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100万美元1年半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300万美元2年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5、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借款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①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②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③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三)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1、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1)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2)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2、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一)概念和特征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我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作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或合作、经营、承担风险与亏损的一种中国企业。法律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一种契约式合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国企业合作经营企业(cooperativeenterprise)(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合作期限由合作合同约定。(三)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型企业,合作各方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组织机构具有法人资格——董事会制不具有法人资格——联合管理委员会制(五)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收益分配方法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1、条件2、方式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合营方式股权式合营契约式合营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资格具有可选择性投资回收方式外国合营者不可先行收回投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先行回收投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制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利润分配方式按各方股权比例进行分配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一)概念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法律特征: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籍企业。外资企业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有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法律实体外资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企业foreign-capitalenterprises(二)外资企业组织形式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第八条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法组织形式: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八条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实施细则第三节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一、概述(一)概念海外投资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全国人大代表、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韦江宏建议,应建立矿业企业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并对企业的海外投资实施一定的财税优惠。韦江宏认为,虽然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拥有境外保险业务,但由于境外矿业投资量大,相关保险费率也高,因此,建议国家出台一个专项基金,给予境外开矿保险费用一定的补助。此外,由于海外开矿会遇到政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风险,应对企业境外资源性投资项目实施公共性风险救助制度。2010年03月11日07:01来源:中国证券报(二)特征:(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而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象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一)适用根据(二)保险人1、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以美国为例:自1948年以来,分别由经济合作署、共同安全署、海外事务管理署、国际合作署、国际开发署负责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直至1969年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以日本为例:2001年以前,由日本通商产业省贸易局承办投资保险业务。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2、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美国:1969年美国修订《对外贸易法》,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承担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保证和保险业务。日本:2001年日本行政体制改革以后,由经产省下的贸易经济协作局具体负责规划和制定对外投资保险政策,具体的保险业务由经产省下的日本出口投资保险公司负责。3、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联邦德国:联邦德国于1959年正式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由两家国营公司经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这两家公司是:德国信托与监察公司和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联邦政府是法定保险人,执行由这两个公司负责。4.政府公司与私人公司共同经营保险业务日本:2005年以后,日本政府开始给国内外的私人保险商颁发执照,允许投资人自由选择。5、中国实践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从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2001年12月18正式挂牌,该公司注册资本为40亿人民币,资本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三)保险范围目前各国的投资保险范围主要限于政治风险,包括1、征收险(expropriationrisks)一般指由于东道国政府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措施,致使投资者的投资财产受到部分或全部损失,则由承保人负责赔偿。美国:征收行为一词,指的是投资项目所在国的政府所采取、授权、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