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变化一、消费税的变化(一)消费税的改革背景消费税是对部分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主要针对居民消费起政策引导作用。改革突出了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突出了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近年来已对消费税进行了多次调整。(二)消费税条例和实施细则修订1.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取消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并增加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2.不再区分粮食白酒与薯类白酒,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3.修改价外费用内容。将消费税的价外费用的内容修改成与增值税相同的价外费用的内容。主要是包装物租金也计入了价外费用。4.规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新的消费税条例和实施细则增加了复合计征方法的内容,并对复合计征方法下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作了明确。(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案例】某企业进口一批白酒,关税完税价格为100万元,关税税率为10%,进口数量为10000公斤,已知白酒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则该批白酒的组成计税价格=(100+10+10000×2×0.5÷10000)÷(1-20%)=138.75(万元)。5.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原消费税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新消费税条例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季度的纳税期限,具体适用对象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同时将原规定的10日申报期调整为15日。(三)卷烟消费税政策主要是对卷烟的征收环节和税率进行了调整,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消费方向。1.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规定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2.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原为50元的标准,45%的税率)(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原为50元的标准,30%的税率)3.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原为25%的税率)4.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批发消费税。(1)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2)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3)纳税地点在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4)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以上政策调整后卷烟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如下表所示。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税目税率征收环节烟1.卷烟工业(1)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2)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商业批发5%批发环节2.雪茄36%生产环节3.烟丝30%生产环节(四)白酒消费税计税依据变化为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避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公布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1.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案例】某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白酒的价格为每斤30元(不含税),其设立的销售公司对外销售的价格为每斤60元,比例为50%,则税务机关可以对该白酒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60×50%=30元至60×70%=42元,因此,税务机关依据是企业的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可以在30元至42元之间核定。2.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案例】某白酒生产企业的甲类酒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每斤60元(不含税),企业实际销售的价格为每斤50元,乙类酒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50元,实际销售价格为65元,则甲类酒的计税价格为60元,乙类酒的计税价格为65元。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案例】某白酒生产企业的甲类酒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每斤60元(不含税),但是最近由于经济形式不好,已经连续3个月对外销售价格下降30%,税务机关应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二、营业税的变化(一)营业税的改革背景为了适应经济形式的发展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需要,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进行了修订,2009年1月1号开始实施。(二)改革主要内容调整了征税范围,调减了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项目,明确了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处理的规定,规范了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调整了部分营业税纳税地点,延长了营业税的申报期限,使营业税制度规定更加规范和严谨。下面具体介绍主要变化:(三)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变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1.对于境内的含义具体指:(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变化)(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政策说明】政策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境内应税行为确定原则的划分,即只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位于中国境内,则该项劳务要缴纳营业税。之后下发《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境内业务的含义。具体规定如下:(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具体明确为: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特点是完全发生在境外)(3)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新条例规定纳税人从事前述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缴纳营业税,原条例只是规定了金融机构从事上述业务纳税,所以现在的实际规定是个人暂免,非个人从事上述业务纳税。)2.政策明确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解释】以前对个人赠送不动产有免税规定,现在明确把个人作为纳税人。但是在财税[2009]111号文件中,又规定了对个人赠送不动产符合一定条件还是免税的。【例题·单选题】根据现行营业税税收制度的规定,下列项目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是()。A.境内企业转让境外的房产B.组织游客跨省旅游C.境外个人出租境内的不动产D.境外企业将无形资产转让给境内个人使用【答案】A【解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A不符合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规定。(四)差额征收营业税新条例缩小了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范围。主要是取消了外汇转贷业务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要像普通贷款一样按取得的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解释】原条例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处理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解释】增加了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显得更加合理。这个与增值税一致。(六)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新条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新条例缩小了扣缴义务人的范围,更多强调由纳税人自行纳税,取消了原有委托贷款、建筑业等的大量的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例题·单选题】根据现行营业税税收制度的规定,下列业务存在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是()。A.总包人甲公司分包建筑劳务100万元给境内乙公司B.A公司委托金融机构B提供贷款给境内C公司C.单位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D.境外企业将无形资产转让给境内个人使用【答案】D【解析】ABC均不存在扣缴义务人。(七)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1.兼营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指纳税人既从事营业税劳务,又从事不属于营业税范围的劳务,如增值税劳务、免税劳务等。各项劳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解释】这里主要的变化是兼营行为原规定不分别核算的,缴纳增值税。新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2.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和因果关系。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