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务代理的概念及内涵•税务代理的概念可以表述为:•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涉税事宜的行为。(三)税务代理关系终止•1.自然终止。按照法律规定,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代理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2.委托人单方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1)注册税务师已死亡;•(2)注册税务师被注销资格的;•(3)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的。•3.代理人单方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册税务师及其代理机构在委托期限内也可单方面终止代理行为:•(1)委托方已经死亡或解体;•(2)委托方授意注册税务师,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3)委托方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注册税务师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二节税收征收管理•一、税务登记管理•(一)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项法定手续,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二)税务登记的内容•1.设立税务登记。•2.变更税务登记。•3.注销税务登记。五、税款征收管理•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心环节,在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一)税款征收的原则•1.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2.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规定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未按规定将其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4)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票领购管理规程•(一)发票领购的对象•l.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申请领购发票.属于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如果单位和个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则应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活动要使用发票的、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办理纳税担保的前提下,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二)发票领购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规定:取消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无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后.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的开具。对于跨省、市、自治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应要求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三)发票领购方式•1.批量供应。•2.交旧购新。•3.验旧购新。第二节发票的开具原则•一、发票的开具要求•1.《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开具发票的。•2.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于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3.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4.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5.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6.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7.《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8.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二、发票的检查•1.《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2.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A顺查法和逆查法——针对查账的顺序不同B详查法和抽查法——根据审查内容、范围不同C核对法和查询法D比较分析法和控制计算法第二节代理纳税审查的方法•顺查法是指按照会计核算程序,从审查原始凭证开始,顺次审查帐簿,和对报表,最后审查纳税情况的审查方法。•优点:比较系统、全面,运用简单,可避免遗漏。•缺点:工作量大,重点不突出。•适用范围:经济业务量较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逆查法是以会计核算的相反顺序,从分析审查会计报表开始,对于有疑点的地方再进一步审查帐簿和凭证。•优点:能够抓住重点,迅速突破问题。•适用范围:适用于注册税务师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状况较为了解的情况。•祥查法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审查期内的所有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进行全面、系统、详细的审查的一种方法。•优点:这种方法审查可以从多方面进行比较、分析、相互考证,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纳税审查的质量。•缺点:工作量大、时间长。•适用范围:经济业务量较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抽查法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有选择性地抽取一部分进行审查。•优点:能够提高纳税审查的工作效率。•缺点:抽查有较高的风险,影响到纳税审查的质量,所以纳税代理人在用这种方法进行纳税审查时,应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关方面予以评价。•适用范围:经济业务量较大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核对法是指根据凭证、帐簿、报表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帐证、帐表、帐帐、帐实的相互钩稽关系进行核对审查的一种方法。一般用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关会计处理结果之间的对应关系有所了解的情况。•查询法是在查帐过程中,根据查账的线索,通过询问或调查的方式,取得必要的资料或旁证的一种审查方法。查询法便于了解现实情况,常与其他方法一起使用。比较分析法是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审查期间的账表资料和账面历史的、计划的、同行业、同类的相关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存在问题的一种审查方法。控制计算法是根据帐簿之间、生产环节之间的必然联系,提供测算以证实帐面数据是否正确的审查方法。•代理纳税审查的基本内容•1、审核其核算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准则。成本核算、费用开支、利润分配和会计业务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2、审核是否符合税收法规。重点是计税依据和税率。有无隐瞒收入、虚报费用截流税收的情况。•3、审核纳税人有无不按纳税程序办事、违反征管制度。注意有税务登记、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方面。第一节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增值税纳申报要求,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填制增值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履行增值税申报义务。•(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方式•远程申报:纳税人借助网络、电话或其他手段,将申报资料传输至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上门申报:纳税人携带申报资料,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申报。•(二)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1、3、5、10、15日(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1个月、1季度——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三)增值税申报资料•1、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扣情况表);•(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2、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3、纳税申报其他资料•(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按规定仍可抵扣且在本其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其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极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地对帐单或者发票。•(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2、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采取一般计税法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抵扣的,应同时符合取得规定的抵扣凭证,用于销项税额相关的方面和在规定的时限内抵扣等条件,否则就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①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