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技术中心中国税务及投资资讯二零零八年二月四日第2008002期1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介为贯彻落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纳税申报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新旧税法对纳税申报表的要求是相同的。纳税人必须按月(季)提交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并在完成年度审计报告后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旧的申报表相比,主要区别在于加进了新的程序。自2008年起在其他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将实行分支机构在所属当地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并在当地缴纳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这期中国税务及投资资讯,阐述了新纳税申报表带来的变化并提出了相应的行动建议,让你做好充分的准备。变化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于2008年2月4日以国税函的形式(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出台。我们在文末附上44号文件和相关的报表样本供你参考。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同时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按常理推测所有的居民纳税人都应采用新的纳税申报表。然而据最近向几个主要城市的税务机关询问结果显示,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实行分支机构在所属当地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还没有明确的答案。为了让我们的客户有充分的准备去面对改变,我们将假设所有的企业都将被要求安排分支机构的所得税预缴。对纳税申报表作较深入研究后显示,当企业在总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外设立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操作,50%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款将在该总机构所在地缴纳;余下的50%的税款将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的分配基础在当地缴纳。2总机构三项因素会计数×100%基期年各分支机构三项因素会计数=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为了确定分配基础,总机构必须在年度终了五个月之内提交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税函44号附件4)并填报总机构和所有分支机构上一个公历年所发生的以下数据:•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上述三项因素之和会作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纳税分配的基础。根据【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报说明所述,纳税分配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此外,总机构须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该季度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列示季度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及分配比例。对总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税务机关将在分配表上盖章以示受理。总机构必须将盖章后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副本交给各分支机构作为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据。由于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在纳税申报表上没有做进一步的定义,所以现时有可能出现不同的诠释。而且在新的纳税申报表上有些详细的要求目前还未能充分了解。我们得悉国家税务总局会尽快出台关于分支机构申报和缴税的机制的法规。由于这个问题可能涉及所有在中国从事业务的企业,我们希望针对性的法规能尽快出台。然而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为了就地预缴税款需要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的数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该分别准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潜在影响我们须等待即将出台的新法规针对分支机构报表以及预缴税款情况作进一步阐明。按现时所知,新发行的纳税申报表对企业将有以下影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在2008年前适用的旧税法体制下,拥有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只需汇总所有分支机构的财务数据并且在总机构所在地填报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旦新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实施,这意味着企业将面对全新的申报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从完成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纳税申报面对实际纳税的期限是非常短的,所以企业有必要设置有效率的财务数据汇集系统以确保能及时遵守新的要求。对内资企业的影响依照旧企业所得税法,拥有分支机构的内资企业应该对填报分支机构所得税月度或者季度纳税申报表并在当地缴纳税款的方法并不陌生。然而,国税函44号提出了新的纳税申报表填报的方式以及新的缴纳税款分配原则。3行动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新的预缴纳税申报表是否适用,并应设置有效率的财务数据汇集系统,方便编制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内资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新纳税申报表引起的相应变化,并且为了符合新的规定,及时更新现用的财务数据汇集和所得税缴纳系统。最后但最重要的是,所有企业应继续关注新规定和通告的出台。中国税务及投资资讯是由安永提供给客户的服务,旨在向读者就近期受关注的问题作出方向性指引。读者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向客户服务专业人员咨询,寻求意见。陈耀东电话:(8620)28812738enoch-yt.chan@cn.ey.com陈建荣电话:(8620)28812878rio.chan@cn.ey.com中国广州市天河区林河西路161号中泰国际广场36楼B塔电话:(8620)28812888传真:(8620)28812618孙梁励常电话:(852)26293778loretta.shuen@hk.ey.com中国税务合伙人香港办事处:袁泰良电话:(852)26293355clement.yuen@hk.ey.com陈子恒电话:(852)26293228david.chan@hk.ey.com香港中环金融街8号国际金融中心2期18楼电话:(852)28469888传真:(852)28684432税务部合伙人广州办事处:陈翰麟电话:(8610)58153397henry.chan@cn.ey.com李展伟电话:(8610)58153383joseph.lee@cn.ey.com魏伟邦电话:(8610)58153231martin.ngai@cn.ey.com项思思电话:(8610)58152822si-si.xiang@cn.ey.com兰东武电话:(8610)58153389alan.lan@cn.ey.com陈明宇电话:(8610)58153381andy.chen@cn.ey.comGregoryButeyn(USDesk)电话:(8610)58153394gregory.buteyn@cn.ey.com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电话:(8610)58153000传真:(8610)85188298税务部合伙人北京办事处:麦浩声电话:(852)26293728ho-sing.mak@hk.ey.com税务部合伙人深圳办事处:赵大卫电话:(86755)25028180david.chiu@cn.ey.com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01号华润大厦20层/21层电话:(86755)25028288传真:(86755)25026188JeanBernardCaumont(ContinentalWesternEuropeDesk)电话:(8621)24052669jean-bernard.caumont@cn.ey.com林超苏电话:(8621)24053007michael-cs.lin@cn.ey.com夏俊电话:(8621)24052878patricia.xia@cn.ey.com倪勇军电话:(8621)24052084yongjun.ni@cn.ey.comRobertSmith(Customs&InternationalTrade)电话:(8621)24052328robert.smith@cn.ey.com李国雄电话:(8621)24052880stephen.lee@cn.ey.comTitusBongart(GermanDesk)电话:(8621)24052884titus.bongart@cn.ey.com唐荣基电话:(8621)24052186walter.tong@cn.ey.com郭伟仪电话:(8621)24052604wendy.kok@cn.ey.com沈钰文电话:(8621)24052298alfred.shum@cn.ey.com夏燕电话:(8621)24052886audrie.xia@cn.ey.com司徒秉俊电话:(8621)24052138bill.seto@cn.ey.com邓师乔电话:(8621)24052116carrie.tang@cn.ey.comChrisFinnerty(USDesk)电话:(8621)24053005chris.finnerty@cn.ey.com周康城电话:(8621)24053009derek.chow@cn.ey.com陈双荣电话:(8621)24052888ivan.chan@cn.ey.com徐祖明电话:(8621)24052143jeff.xu@cn.ey.com中国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3楼电话:(8621)24052000传真:(8621)54075507税务部合伙人上海办事处:安永是全球领先的审计、税务、财务交易和咨询服务机构之一。我们在全球各地的130,000名员エ拥有共同的价值观,并致力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通过协助我们的成员,客户和社会各界发挥潜能,安永致力为您带来优越的改变。如欲进一步了解安永,请浏览。安永是指Ernst&YoungGlobalLimited的全球成员机构组成的组织,各成员机构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Ernst&YoungGlobalLimited是英国一家担保有限公司,并不向客户提供服务。本刊物所载资料以概要方式呈列,旨在用作一般性指引,不能替代详细研究或作出专业判断。EYGMLimited或安永全球机构中任何其他成员概不对任何人士根据本刊物的任何资料采取或不采取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阁下应向适当顾问查询任何具体事宜。本资讯仅供参考,不应用来作最终决定的依据。如您对本资讯有意见,欢迎发邮件至china.services@cn.ey.com4©2008EYGMLimited.版权所有。咨询:用户名密码请输入关键字法规ENGLISH|繁体版税收法规基本法规|最新法规|政策解读|优惠政策|税收协定|税务公报|税法速递|地方文件|返回首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成文日期:2008-01-23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打印】【关闭窗口】Page1of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2008-2-4访问统计|网站评估|管理制度|联系我们|网站概述|网站地图|使用帮助|内部邮箱|旧版回顾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京ICP备05036792号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邮编:100038管理员信箱:webmaster@chinatax.gov.cnPage2of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