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市场与证券投资专题第五章投资基金市场授课教师:曹凤岐教授授课对象:2003级硕士、博士生二oo四年五月十四日2第一节投资基金概述一、投资基金的性质和特点(一)什么是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是指通过信托、契约和公司的形式,通过发行基金证券或份额将社会闲散资金募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机构按照投资组合的原理进行投资,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的一种投资工具。投资基金同时又是一种投资制度和投资方式。各国和地区对投资基金有不同的称谓,美国称为共同基金(MutualFund),或“投资公司”(Investmentcompanies),英国和香港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Trust)、“互助基金”,日本和台湾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我国通常称之为投资基金,翻译成InvestmentFund。3(二)投资基金的功能和特点(主要指共同基金或证券投资基金)1、投资基金将众多的、特定或不特定投资人的资金汇集成庞大基金,进行大规模投资。2、投资基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是由专家代理投资者投资,代人理财。3、投资基金经营策略是进行投资组合,分散投资,分散风险。4、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大,变现性强。小额投资,费用低廉,经营稳定,收入可观。5、既有利于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也有利于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4二、投资基金的分类(一)按投资方向分为证券投资基金(UnitTrustorMutualFunds)、创业投资基金(VentureCapitalfunds)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Industrialfunds)5(二)按组织形态分为契约型基金(Contractualfunds)和公司型基金(InvestmentCompany)1、借助于公司组织形式设立的投资基金为公司性投资基金。投资公司发行股份,投资人通过购买公司股份成为该公司股东,凭股份领取股息或红利,公司设有董事会和股东会,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美国的投资基金多属于此类,故称共同基金为投资公司。2、契约型投资基金是依据一定的信托契约而组织起来的基金。这类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保管机构和投资人三方当事人订立信托投资契约,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6(三)按运作方式分为封闭式基金(Closed-endFund)和开放式基金(Open-endFund)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区别1、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规模和存续期,开放式基金没有确定的规模和存续期2、封闭式基金不能赎回基金券,开放式基金则可以随时追加投资和赎回基金券3、封闭式基金的价格受市场供求影响,开放式基金的价格由基金资产净值决定7(四)按投资目标分为成长型基金和收入型基金(五)按投资区域可分为国内基金和国外基金(六)按投资特点有各品种基金8三、投资基金的当事人(一)投资基金发起人(二)投资基金托管人(Custodian)(三)投资基金管理公司(InvestmentManager)(四)投资者9(五)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信托关系1、投资者是委托人2、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管理公司3、受托人。公司型基金受托人的基金董事会,契约型基金的受托人一般为信托公司或者银行,或根据信托契约规定,具体办理证券、现金及资产管理和其他有关的代理业务和会计核算业务的人。4、受益人。受益人是受益凭证的持有人。即投资者,以购买受益凭证的方式,参加基金投资,成为基金当事人之一,享有投资收益的分配权。101924年,美国第一家投资基金马萨诸塞投资基金在波士顿产生。1940年,美国有投资基金68个,总资产为4.48亿美元。1978年,美国投资基金发展到500个,总资产为580亿美元,期间增长了130倍。1987年底投资基金总资产发展为7699亿美元,1997年底达到44000多亿美元。截至2000年,美国投资基金发展到7791个,有基金管理公司434家,资产总额达69080亿美元,近十年又增长了近百倍。截止到今年7月份,美国共同基金业的资产规模高达6.87万亿美元,9500万美国人都将它作为理财的主要工具,其中包括子女上大学的开销和自己退休后的生活保障。四、投资基金已经成为主要的投资方式和投资工具11第二节中国投资基金业的发展与规范一、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历史与现状二、我国投资基金业面临的问题1、总体规模小2、基金管理制度存在缺陷3、基金运作制度不完善4、基金品种较少5、投资渠道和投资对象狭窄12基金品种基金家数最新总份额平均单位净值(元)平均单位平均单位平均升/贴水率%(亿份)累计净值(元)累计净值增长率%封闭式基金548171.081.31-2.19-24.46开放式基金59955.961.031.1-1.41--数据说明:1、以上封闭式基金相应净值数据为每周公布数据。2、以上开放式基金数据不包括发行未上市的开放式基金。3、该数据仅供参考,本网站不对其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据此入市,风险自担。截止日期:2004年5月10日13三、重点发展开放式基金(一)开放式基金的优势1、促进基金管理人努力经营、提高管理水平2、市场透明度提高3、风险较低4、快捷方便14(二)推出开放式基金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进入一个新阶段1、开放式基金是世界基金业的主流2、我国需要发展开放式基金3、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发展开放式基金的条件15(三)发展开放式基金应注意的问题1、市场容量问题2、基金经理人的素质3、基金品种的开发与设计4、管理者的水平5、投资者的参与和保护6、巨额赎回问题7、风险管理问题16四、中国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在于制度创新1、管理制度创新2、市场运作创新3、基金品种创新4、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创新17五、中国投资基金市场展望1、机构投资者将成为市场主体2、基金品种更加丰富3、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指数基金、伞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4、将有更多的家庭和个人持有基金份额5、私募基金和各种信托产品将得到较大发展6、创业投资基金会较快发展7、加强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18第三节投资基金立法一、证券投资基金法制订和出台的意义2003年10月28日15时03分,人民大会堂常委会会议厅,华灯璀璨。“赞成146票,反对1票,弃权1票。”工作人员宣读了表决结果。伴随着吴邦国委员长一声“通过”,起草历时4年7个月,审议跨越九届、十届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为证券市场乃至社会各界瞩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终于降生。再回首,证券投资基金法由怀胎、孕育直至分娩,可谓一波三折,风雨坎坷————摘自2003年10月29日《中国证券报》19(一)发展和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我国投资基金运作是否存在“黑幕”?2000年10期《财经》杂志发表《基金黑幕》的封面研究报告,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隐含的问题概括为六个方面:一、基金稳定市场:一个未被证明的假设;二、对倒:制造虚假的成交量;三、倒仓:更能迷惑人的操纵行为;四、独立性:一个摇摇欲坠的幻觉;五、净值游戏:不仅仅是表面的欺骗;六、投资组合公告:信息误导愈演愈烈。上述种种,明显地带有市场操纵甚至欺诈行为,而根据《证券法》、《刑法》(修正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条款,也暴露出诸多的违背之处。20(二)规范机构投资者行为2000-10-5第10期(总31期)《财经》封面21(二)规范机构投资者行为《财经》杂志2000年10月号刊登了《基金黑幕——关于基金行为的研究报告解析》,国内10家基金管理公司认为该文对中国基金业两年来的试点成果给予全盘否定,其中颇多不实之辞和偏颇之论,严重误导了投资者。这10家基金管理公司于今日联合发表严正声明,以正视听。大成、长盛、华安、华夏、国泰、南方、博时、富国、鹏华、嘉实等10家基金管理公司在声明中认为,证券投资基金业在中国的发展虽然只有两年多的时间,但由于起点较高,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已经是国内监管最严格、制度最完善、透明度最高的投资机构之一,其业务都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的。当然,国内基金业目前仍处于一个不断学习完善的阶段,10家基金管理公司并不讳言两年试点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将一如继往地坚定地走规范化的道路。22(二)规范机构投资者行为近来,在基金数量、投资者人数、基金资产总值上都高居世界第一的美国共同基金市场曝光率颇高,美林基金总裁兼美国投资公司学会前任主席格雷曾自豪宣称的“60余年没有重大丑闻”之说,在逐一抖搂出的基金黑幕中轰然坍塌。23(二)规范机构投资者行为因非法交易被关闭的共同基金SecurityTrust今明年4月前“有序”解散,花旗集团旗下资产管理部门已受到调查《国际金融报》:2003年11月24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财政部金融局的联邦监管人员下令关闭SecurityTrust。这是美国自2003年9月对7万亿美元基金业开展调查以来第一家因丑闻被叫停的共同基金公司,该公司将于明年4月前“有序”解散。24(二)规范机构投资者行为建立于1924年的美国共同基金市场,已经走过了79年。在这样一个成熟的市场里,出现违规非法交易、证券欺诈、侵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不能不让人痛心。但如何从美国共同基金丑闻中吸取经验教训,以此为鉴、少走弯路,对于中国新兴的资本市场,才是真正有意义的。25(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美国1940年制定了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专门对投资基金进行了规范,从而保证了美国投资基金的平稳发展。同时,美国涉及对投资基金进行规范的法律还有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国民收入条例的M章、证券保密实施细则和州一级的证券法等。26(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都有专门规范投资基金的法律和法规,因为它们是英联邦国家,除了要遵守国内的有关法律外,还要遵循英联邦诸如信托等方面的一些法律。其他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如日本的证券投资信托法,香港的单位信托及互助基金守则等。27(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属于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其内容主要针对封闭式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范围较窄,亦未能理清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基金业发展的需要。《证券法》未能对投资基金进行规范。28二、投资基金法立法过程——一波三折1999年3月3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人民大会堂内蒙古厅召开了投资基金法起草组成立大会,确定了领导小组、顾问小组和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领导小组组长:厉以宁副组长:张肖、周道炯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副组长:朱少平、曹凤岐29(一)最初的指导思想——综合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2000年6月21日)(送领导小组讨论二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基金受托人、基金保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第三节基金的设立第四节基金投资人大会30(一)最初的指导思想——综合立法第五节基金份额的发售、交易、申购与赎回第六节基金投资运作与信息披露第七节基金变更、终止与清算第三章产业投资基金第四章创业投资基金第五章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第六章投资基金协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31(二)规范公募基金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草案第三稿)(2000年9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设立第五章基金发售与交易第六章基金投资32(二)规范公募基金为主第七章基金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八章基金持有人大会第九章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第十一章基金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33(三)缩小调整范围——改为证券投资基金法2002年3月起草小组全体会议提出改投资基金法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提案2002年8月23日,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厉以宁代表人大财经委作提请审议的说明。2003年6月18日,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提交二审。34(三)缩小调整范围——改为证券投资基金法一些问题的争论1、关于基金定义2、谁是基金受托人3、是否搞公司型基金4、是否规范私募基金5、基金法、信托法与证券法的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