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第一章:税务检查工作概述主讲:王立新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税务检查概念•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的审核和监督活动。•主体是税务机关;•对象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客体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情况;•依据是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及财务会计制度。税务检查的范围•税务检查的范围界定于征管法的适用范围内。•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包括对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所征收的税种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所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依照征管法。•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征收的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参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海关征收的关税和船舶吨税已按国际惯例单独立法或规定。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等,除减免税等税收管理权限外,也由其单独行使职权。因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务检查的权限•税务检查的权限是指对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税务检查权力限制的能力。•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时,一是应该限定在征管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二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要遵循法定的程序。税务检查的权限-查账权•查帐是税务稽查中最重要的内容和最常用的手段;•查帐可以采用就地检查和调帐检查等不同形式:•采用调帐检查,限于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应在三十日内完整归还。•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否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检查的权限-场地检查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权到纳税人场所进行税务检查及与纳税有关的其他检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权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对与纳税有关事项进行检查或调查。•对纳税人生活住宅与业务场所合用的,不允许对其进行直接检查,应提请有关部门,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给子协助。税务检查的权限-责成提供资料权•税务机关指定或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的资料,是顺利实施税务检查的重要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如不提供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必须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必须开列清单,及时归还。税务检查的权限-询问权•询问是税务检查的常用方法,其基本做法是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查询、访问。•行使询问权力,一是注意询问和讯问的区别;二是要正确把握询问对象,只能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当事人询问;三是要正确界定询问内容,只能询问与缴纳、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和问题。税务检查的权限-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及资料。•该项权力的行使对象仅限于纳税人,且仅限于其托运、出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及资料。税务检查的权限-存款帐户检查权和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查询权•检查纳税人银行存款帐户是国家赋与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但该项权力的行使不得侵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检查存款帐户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一是要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二是应当指定专人,并持有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检查的形式•从检查主体上可分为税务机关检查和纳税人自查。•从检查时间上可分为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从检查的计划性上可分为计划性检查和临时性检查。•从检查的业务内容上可分为全面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从实施检查的地点上可分为现场检查和调帐检查。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经常性检查是税务机关及税务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的日常检查。这种检查是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工作的组成部分。•定期检查是指税务机关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的常规性检查。这种检查一般来说规模较大,检查力量较集中,有一定的时间要求。计划性检查和临时性检查•计划性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历年来纳税情况、纳税规模及税务检查间隔时间的长短等综合因素,按事先确定的纳税人分类、计划检查时间及检查频率而安排的检查。•临时性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不同的经济形势、偷逃税趋势、税收任务完成情况等综合因素,在正常的检查计划之外安排组织的检查,如行业性检查、典型性调查等。税务检查的特点•税务检查除采用查帐的手段外,还可以采用帐外检查的形式,如物资盘点、场地检查、合同验证、当事人询问等;•税务检查中的帐务检查与一般的会计查帐在检查目的、内容、依据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税务检查具有专业性强、政策性(法律性)强、综合性强的特点。税务检查的基本内容•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国家税收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情况;•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税务检查工作程序•199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税务稽查工作进行了规范。•税务检查工作程序包括:(1)检查对象的确定及管辖;(2)检查的实施;(3)案件的审理;(4)税务处理执行。税务检查工作程序-检查对象的确定及管辖•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对象;•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划分;•检查的管辖。检查计划•检查计划,是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对需要实施检查的被查对象和检查工作进度预先作出的总体安排,分为阶段性计划(年度、季度和月份计划)和分户实施计划。•检查计划的时限要求:应于年度终了前15日内编制下一年度的检查工作计划,于季度终了前10日内和月份终了前5日内编制季度和月份的检查工作计划,经本级税务机关局长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确定检查对象•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根据检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税务检查对象。一般程序•凡是需立案的税务案件都必须经过审理环节,这是税务检查的一般程序;•检查对象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作为一般程序立案查处:(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2)不具备第一条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元到20000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该幅度内确定)。(3)私自印刷、伪造、倒卖、非法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4)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检查的管辖•属地管辖: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所管辖税收的税务检查工作。•共同管辖: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裁定后执行。•级别管辖:对于重大偷税案件、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倒卖、非法虚开发票案件;重大伪造、倒卖、非法虚开发票案件及其他重大案件等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检查工作程序-检查的实施(一)检查前的准备•了解掌握有关政策、法规,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应学习领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搜集和整理纳税人执行财经纪律和纳税的资料。•研究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只有掌握纳税入的情况才能有的放矢地检查。•研究分析掌握的资料。①内外资料对比分析。②各项主要财务指标的对比分析。③执行财经纪律和纳税情况的分析。•拟定检查提纲。明确指导思想、目的要求、方法步骤、检查重点及工作时间等,使检查工作有计划地进行。•下达检查通知。向被查对象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将进行的检查时间、内容,要求其做好准备工作。•税务检查的回避。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自行回避:①近亲属关系的;③利害关系;③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税务检查工作程序-检查的实施(二)检查的实施过程•说明来意,争取支持与配合;•检查账证,核实问题;•实地观察,了解情况;•详尽填写税务检查底稿。税务检查工作程序-检查的实施(三)制作税务检查报告-税务检查终结•税务检查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检查资料,归集相关证据,计算补退税款,分析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制作“税务检查报告”。•税务检查报告是检查人员根据税务检查的目的和要求,通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对有关问题调查核实后,向税务机关报告检查结果的书面文件。税务检查报告内容•案件的来源;•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违法性质;•被查对象的态度;•处理意见和依据;•检查人员的签字和报告时间。税务检查工作程序-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审理是税务机关对其立案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在实施检查完毕的基础上,由审理机构或人员对检查人员提交的案件违法事实、检查结果及定性等进行审核,并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检查结论”的活动过程。•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税务检查工作程序-税务处理决定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送达;•监督执行情况:被查对象未按“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规定执行的,执行人员要求其补缴税款及其滯纳金,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等;•执行情况的报告及举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