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影音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17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08.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249.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2810.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311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34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编号:×××被检举人被检举人地址电话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检举人检举形式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检举人所在单位检举人职务检举人地址电话检举内容记录人(签名):年月日检举人(签名):年月日2使用说明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设置。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检举人口头、电话检举进行记录时使用。3.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检举人不愿签名、捺指印或者通过电话检举无法交由检举人签名、捺指印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4.被检举人为个人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被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可不填写。5.“检举人所在单位”、“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6.本记录单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3×××税务局稽查局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编号:×××:你(单位)于年月日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我局于年月日决定受理。对你(单位)及所检举事项,我局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严格保密。×××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处理专用章年月日4使用说明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条设置。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检举人要求出具书面回执时使用。3.检举人使用与其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4.本回执抬头填写实名检举人名称或者姓名。5.本回执中“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的横线处填写被检举人名称或者姓名。6.本回执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检举人,一份由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5×××税务局(稽查局)提取证据专用收据填发日期:年月日编号:×××证据名称数量证据出处证据所属时间内容摘要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签章):提取人(签名):税务机关(印章)6使用说明1.《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六条设置。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在提取证据材料原件时使用。3.证据原件的提取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1)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及其他税款抵扣、出口退税等凭证;(2)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及其他收付款凭证;(3)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4)不提取原件可能导致灭失或者被转移、藏匿的其他证据材料。4.“证据名称”填写需要提取的证据材料原件名称。如: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伪造、变造的其他税款抵扣凭证;伪造、变造的账簿;伪造、变造的凭证;印制假发票的工具、设备;等等。5.“证据出处”填写获取具体证据的来源和原存放处。6.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虚开的证据材料的,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的,可7以先行依照相关规定分别使用《发票换票证》或者《调验空白发票收据》进行调取。经鉴定或者查验确认为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后,使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证据原件,同时换回原先交付给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的《发票换票证》或者《调验空白发票收据》。(2)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可以先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附《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进行调取。经鉴定或者查验确认为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后,使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证据原件,同时在原先出具的《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一式二份)上注明。7.“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签章)”栏区分以下情况填写:(1)证据提供单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2)证据提供单位为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8.本收据为A4横式,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提供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一份装入卷宗。8×××税务局(稽查局)现场笔录共页第1页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当事人:执法人员:记录人:见证人:联系电话:现场情况记录:执法人员签名:年月日记录人签名:年月日当事人签章:年月日见证人签名:年月日9现场笔录续页共页第页执法人员签名:年月日记录人签名:年月日当事人签章:年月日见证人签名:年月日10使用说明1.《现场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三十一条设置。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实地调查、实施查封(扣押)或者实施冻结存款,就与案件事实确认等相关的现场执法情况、违法事实等事项进行当场客观记载时使用。3.本笔录应当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事后补充制作。4.本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并保证字迹清楚。5.本笔录主页上方设定的内容应当逐项填写。若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时间”项应当完整填写起止时间,并具体到“分”。6.本笔录主体部分内容应当按照纪实、叙述的写作要求,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现场的实际所见、所闻情况,并避免对有关情况、内容进行评判、推断。7.“现场情况记录”一般包括现场执法的经过、现场执法主要情况,并可根据需要附绘制的图样、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明材料。填写应当注意如下内容:(1)应该记录执法人员(二人以上)进入现场时出示税务11检查证、《税务检查通知书》情况;(2)查封、扣押财产,或者冻结存款等税收执法文书的送达情况。(3)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享有的权利等事项。(4)应当记录执法现场相关人员姓名、身份、职务以及相关证件等情况。(5)应当记录现场执法的过程。过程记录应当详略得当,对与具体执法关联性不大的内容,可以简要描述;对与执法直接相关的内容和过程,应当尽可能详细记载。记录可以采取先总体后具体、先概括后详细的方式进行,并对现场人员的活动状况进行记录。如:可以首先简要描述现场的总体环境状况、方位地点,然后再具体到需要重点检查的方位、地点;可以首先从现场总体分布、相关物品摆放,然后具体到物品数量,包装标签及现场痕迹;等等。(6)应当记录现场执法所采取的措施,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的来源、出处、名称、数量以及采集、抽样过程等情况;采取拍照、绘图的,还应当记录现场拍照的内容、数量、绘制现场图的种类、数量、绘制时间、方位以及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7)实地执法结束时,应当将笔录交当事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12误后,由当事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现场情形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捺指印或者不能签名、捺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证明。8.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13×××税务局(稽查局)勘验笔录共页第1页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场指挥人:勘验人:记录人:见证人:联系电话:勘验情况记录:勘验人签名:年月日记录人签名:年月日当事人签章:年月日见证人签名:年月日14勘验笔录续页共页第页勘验人签名:年月日记录人签名:年月日当事人签章:年月日见证人签名:年月日15使用说明1.《勘验笔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三十一条设置。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就与案件事实确认相关的物品、现场进行勘查、测定、检验,并对勘验过程、结果予以客观记录时使用。3.本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保证字迹清楚。4.本笔录主页上方设定的内容应当逐项填写。若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时间”项应当完整填写起止时间,并具体到“分”;“现场指挥人”项填写由稽查局局长或者案件负责人指定的勘验现场负责人。5.本笔录主体部分内容应当按照纪实、叙述的写作要求,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现场的勘验情况,并避免对有关情况、内容进行评判、推断。6.“勘验情况记录”一般包括勘验的过程、勘验主要情况,并可根据需要附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其他证明材料。填写中注意如下内容:(1)应该记录执法人员(二人以上)和勘验人员进入现场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享有的权利等事项。16(2)应当记录勘验现场相关人员姓名、身份、职务以及相关证件等情况。(3)应当记录勘验的过程、结果。(4)应当记录勘验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的来源、出处、名称、数量,以及采集、固定过程等情况;采取拍照、绘图的,还应当记录现场拍照的内容、数量、绘制现场图的种类、数量、绘制时间、方位以及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5)勘验结束时,笔录应当由勘验人员、在场相关人员签名,并告知当事人勘验的事实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当事人要求重新勘验,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勘验。7.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17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被查对象名称:共页第页账簿名称会计科目记账日期凭证号码摘录对应科目金额备注借方贷方被查对象(当事人)陈述意见:(签章)年月日检查人员(签名):年月日18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被查对象名称:共页第页内容摘录:被查对象(当事人)陈述意见(签章)年月日检查人员(签名):年月日19使用说明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条设置。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实施检查中,记录调查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时使用。3.《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主要用于记录从被查对象的账簿凭证资料中摘录的内容;《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主要用于记录案件具体事实。4.本工作底稿填写完毕后,由税务稽查人员签名,并交被查对象(当事人)核对无误、陈述意见后签章。被查对象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被查对象为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5.本工作底稿填写必须数据准确,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改正的,应当在改动处逐一签名、捺指印。6.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