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1、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2、投资者中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方:外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3、依据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有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由中外合营者(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2、特征:⑴企业股东中中方不包括个人。⑵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⑶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⑷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⑸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二、设立1、设立的条件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予批准的:①有损中国主权的②违反中国法律的③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④造成环境污染的⑤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然属于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2、设立的程序⑴申请提交相关文件,签订合同章程。一切适用中国法律。⑵审批①审批机关商务部(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授权部门(满足条件)②审批期限(90天)⑶登记(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工商登记)三、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⑴注册资本在合资期内不得减少。⑵外方比例不得低于25%。⑶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一定条件下可以变化。⑷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要符合法律规定。p77四、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⑴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外方投资的机器设备、其他材料符合条件:①应当是合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②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外方投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符合条件:①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②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中方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未以此出资的,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⑵出资期限有约定依约定。法律规定:①规定一次性缴清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②分期缴纳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③未能如上缴清的是为企业自动解散,批准证书自动失效。④第一期缴付后,若奇特各期超过3个月仍未能缴清的,则工商机关会同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在1个月内补清,未能得,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批准证书。⑤未如期缴资的,给企业或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五、组织机构1、权力机构⑴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⑵成员不得少于3人,名额可以参照各方的出资比例协商确定,各自委派。⑶董事任期每届4年,可连任(委派)。⑷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合资双方协商确定,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则担任副董事长。⑸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⑹决议:一般事项的通过由章程规定;特别事项一致通过。2、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可由中国或外国公民担任。六、合资期限与解散1、合资期限依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规定,可约定也可不约定,若约定的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自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请申请,接申请后一个月作出答复。2、解散1.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其中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额为300万美元,中国合营者认缴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如果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分三期缴付出资,则外国合营者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万美元。A.45B.60C.75D.1002.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A.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50%B.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35%C.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D.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15%3.申请设立合营企业,不能作为合营一方当事人的是()。A.中国公民个人B.中国企业C.外国公民个人D.外国企业4.根据中外合资企业企业法规定,审批机构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A.1B.2C.3D.4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A.股东会B.董事会C.监事会D.职工代表大会第二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中外合作者(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按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2、特征:⑴属于契约式合营企业。出资或合作条件不折算股份,各方权利义务也不取决于出资比例⑵组织形式多样。即可是法人企业也可是非法人企业⑶管理方式与组织机构灵活多样。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委托第三方管理。⑷一般采取先让外方回收投资,外方风险较少,合作期满,企业资产均归中方所有。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第四条:国家鼓励兴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设立的程序⑴申请文件报送⑵审查批准机关审批⑶申请工商登记三、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1、组织形式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或者合作条件为限承担责任非法人企业—合伙关系—连带责任2、注册资本四、投资与合作条件1、出资方式出资多样,须经验资,且出资证明书。2、出资比例法人的,外方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非法人的具体由商务部确定。3、出资期限按约出资,否责任同于合资企业。五、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1、管理形式⑴董事会制法人企业采用,同于中外合资企业。董事每届不得超过3年。⑵联合管理制非法人企业的,由各方代表组成,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主任、副主任协商产生。⑶委托管理制可委托另一方或第三方,但第三方的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报批,办理变更登记。2、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或莲湖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一次。其他规定同于中外合资企业相关规定。六、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1、收益或产品分配合同中约定,可利润也可产品分成。2、投资回收一般合同约定期满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因而合作期内先行外方回收投资。三种办法:①合作前期,企业税后利润中给外方多分②经税务机关批准,税前利润分③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用折旧金补偿。七、期限与解散1、期限(180日)2、解散第三节外资企业法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法人企业,但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2、特征:⑴企业全部资本均有外国投资者投资。⑵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⑶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二、设立与变更1、设立⑴条件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⑵申请先向拟投资所在地的县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30日内答复,并通过其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⑶审批(90日)⑷登记2、变更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30日)。三、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1、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2、注册资本:变更报批并变更登记四、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多样,采用分期缴资的,分期的最后一期应当在签发执照之日起3年内交清。且第一次缴资不得少于外商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未按期缴清的或者其他各期超过30日未缴清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且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五、经营期限、终止与清算1、经营期限180天前提请申请,30日内作出决定。2、终止3、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