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师课程之二---增值税篇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纳税人的身份筹划销售额的筹划进项税额的筹划经营行为或合同方式的筹划税收优惠的筹划纳税期限的筹划营改增试点下的新思路流转税的两个概念一个企业是否有可能既缴增值税,又缴营业税?房地产企业有可能缴增值税吗?化工企业有可能缴营业税吗?一项交易可不可能既缴增值税,又缴营业税?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3%筹划思路之一两种计税方式的不同,取决于纳税人的身份选择;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购进额*税率=(销售额-购进额)*17%=[销售额-销售额*(1-增值率)]*17%=销售额*增值率*17%销售额*(1-增值率)=销售额*[1-(销售额-购进额)/销售额]=销售额-(销售额-购进额)=购进额小规模纳税人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3%税负平衡点销售额*增值率*17%=销售额*3%增值率=3%/17%=17.65%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税负平衡点的增长率17%3%17.65%13%3%23.08%增值率的内涵增值率=(销售额-购进额)/销售额购进额是什么意思?如何计算?限制因素客户要求:销售额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下;特殊情况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筹划时需重点关注的风险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形!案例3-1筹划思路之二销售额的纳税筹划2.1兼营行为兼营行为的业务类型税种相同,税率不同;税收政策: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税种不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不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案例3-7的分析营业税政策: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不分别核算:地税还要核定营业税,结果往往比分别核算要高很多!原税收政策: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分别核算也可节税!饭店外卖业务!2.2混合销售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混合销售的税收政策:增值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案例3-8:业务分拆:增值税=(8-7)*17%=0.17万;营业税=12*3%=0.36万;合计0.17+0.36=0.53万.一定是业务分拆合理吗?!假设该案例中公司销售的建筑材料是自产的,该如何处理?2.3促销方式的选择案例3-4:分析项目第一方案第二方案第三方案销项税额26.1529.0631.97进项税额23.2523.2524.85增值税额2.915.817.12与第一方案相比2.914.21分析项目第一方案第二方案第三方案销项税额26.1529.0631.97进项税额23.2523.2524.85增值税额2.915.817.12与第一方案相比2.914.21销售收入153.85170.94168.03销售成本136.75156.75146.15毛利额17.0914.1921.88与第一方案相比-2.914.79分析项目第一方案第二方案第三方案200+20-20销项税额26.1529.0631.9729.06进项税额23.2523.2524.8524.85增值税额2.915.817.124.21与第一方案相比2.914.211.31销售收入153.85170.94168.03170.94销售成本136.75156.75146.15146.15毛利额17.0914.1921.8824.79与第一方案相比-2.914.797.692.4代购方式的筹划及风险代购行为受托方按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从事商品的购买;按发票购进价格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原票转交);受托方按购进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税收政策分析:不征收增值税;手续费征营业税。2.5价外费用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不属于价外费用的代收款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2.6销售旧固定资产国税函[1995]288号财税[2002]29号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公告2012年第1号财税[2008]170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补丁的补丁——公告2012年第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筹划思路之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视同销售的关系如何化解不得抵扣案例取得虚开发票3.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3.2不可抵扣与视同销售的关系典型的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单位或个人。项目不得抵扣视同销售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购进、自产的货物用于投资★购进、自产的货物用于分红★购进、自产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3.3如何化解不得抵扣不合规进项发票,如货物名称只写英文?A企业2009年1月购入固定资产,取得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00万元,2月才被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由于取得发票尚在认证期内,该企业申报抵扣?3.4虚开发票增值税案件紧紧围绕虚开发票与接受虚开发票,尤其是以小票为进项源头,进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单位或虚抵进项,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四个税收文件国税发[1997]134号国税发[2000]182号国税发[2000]187号国税函[2007]1240号国税发[1997]134号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征管法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征管法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国税发[1997]134号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税发[2000]182号下列情形,无论购货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以外地区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殖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国税发[2000]187号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国税发[2000]187号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国税发[2000]187号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低扣、或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税发[2000]182号规定处理。国税函[2007]1240号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筹划思路之四经营行为或合同方式的转变4.1购货方收取违约金的方式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货物,税率17%,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货,按照合同约定,乙公司按照此次购销额的10%支付违约金5万元后,交易照常进行。甲公司收取的5万元是价外费用吗?销项税?甲公司进项转出?甲公司缴营业税?5万元不缴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国税发[2004]136号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类似问题签订销货合同,购货方违约并支付违约金,销货合同取消,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是否计征增值税?签订销货合同,销售方违约并支付违约金,销货合同取消,购货方收取的违约金是否计征增值税?签订销货合同,购货方违约并支付违约金,销售合同继续执行,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是否计征增值税?4.2超市商场如何收取费用合同约定与销量无关,征营业税5%;合同约定与销量相关,进项转出17%;筹划思路之五税收优惠起征点的运用适用对象:个人新标准:5000——20000元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

1 / 90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