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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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本章内容第一节主要法律规定第二节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第三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税收优惠第五节申报与缴纳知识点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界定2、涉外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的规定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及源泉扣缴技能点1、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根据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料,计算在若干年时间内应纳的涉外企业所得税额。3、填制纳税申报表导入案例成都恩威集团公司涉税案概述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第一节主要法律规定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二、课税对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三、税率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第二节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一)经营收入的确定注意收款方式(二)限定条件准予列支的项目1、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2、借款利息支出3、交际应酬费4、汇兑损益5、工资、福利费6、坏账准备(二)限定条件准予列支的项目7、捐赠支出8、租金支出9、技术开发费10、三项基金(三)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3、资本的利息4、各项所得税税款5、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三)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金7、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8、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以外的捐赠9、支付给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二、亏损弥补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三、关联企业业务往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对于不按独立企业业务往来合理收取或交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第三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地方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所得税总额=企业所得税税额+地方所得税税额例思可特公司为设在特区的生产性中美合资经营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该特区政府免征地方所得税。2001年为该公司经营的第三年,该年度会计利润为920万元,根据以下资料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做账务处理。(1)思可特公司将产品出口给国外的关联企业,价款总额为7万美元。该种产品在国际市场的正常价格为10.2万美元。税务机关认定以10.2万美元调整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为1:8.25)例(续)(2)该公司的美方合资者以专项技术进行投资,该项无形资产估价50万元。税法规定的摊销期为10年,企业会计政策的摊销期为5年。(3)创办合资企业时,发生40万元开办费。税法规定摊销期为5年,企业会计政策规定的摊销期为4年。(4)企业直接捐赠给非洲灾区12万元。(5)支付给总机构特许权使用费8万元。(6)美方投资者按其投资比例,可分享税后利润200万元,全部汇回国内。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本年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应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1)企业将产品出口给关联企业,且价格低于国际市场正常价格,应按税务机关认定的价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的金额为:10.2-7)×8.25=26.4(万元)(2)无形资产按企业会计政策规定,本年度应摊销50÷5=10(万元);按税法规定应摊销50÷10=5(万元)。其差额5万元应作为调增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3)无形资产按企业会计政策规定,本年度应摊销40÷4=10(万元);按税法规定应摊销40÷5=8(万元)。其差额2万元应作为调增项目。(4)直接捐赠不能在税前列支,企业直接捐赠给非洲灾区的支出不能列支,应作为调增项目。(5)税法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在税前列支,因此,特许权使用费8万元应作为调增项目。(6)外国投资者可分享的200万元利润,按税法规定税后利润汇回国,免征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20+46.4+7=973.4(万元)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973.4×15%=146.01(万元)调整1.先调整永久性差异项目,第(1)、(4)、(5)项属于永久性差异,需调增金额为:26.4+12+8=46.4(万元);2.第(2)、(3)项属于时间性差异,需调增项目为5+2=7(万元)。根据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二、税额扣除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四节税收优惠一、减免税优惠(一)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为了鼓励和引导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投资建设,国家对其给予更优惠的减免税待遇。一、减免税优惠(三)对在某些特定地区直接投资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四)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二、再投资退税(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二、再投资退税(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己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二、再投资退税(三)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第五节申报与缴纳一、征收缴纳方法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二、纳税年度一般情况下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例外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核算账户的设置核算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区别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不统一内外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定期减免政策不统一优惠时间长短不一开始计算时间规定不统一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差异对股息的税务处理不同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实际税率存在差异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不统一项目内资企业外资企业职工工资按限额扣除据实列支三项经费按限额扣除据实列支借款利息支出按限额扣除有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公益、救济性捐款按限额扣除用于中国境内的,可以据实列支。总机构管理费按限额扣除据实列支广告费按限额扣除据实列支固定资产折旧残值在原价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残值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需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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