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税收管理体制【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建立税收管理体制的意义,掌握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权限是如何划分的。【教学重点和难点】1、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2、税收管理体制的内容。3、我国分税制的基本内容【教学方式和方法】课堂讲授。【教学内容】第一节税收管理体制概念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的区别。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如果按大类划分,可以简单地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二、建立税收管理体制的意义和原则(一)建立税收管理体制的意义1.有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税收管理权限划分合理,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的管理税收的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就不会出现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的现象,从而有利于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的贯彻执行。2.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税收的积极性。税收管理权限按合理,中央与地方政府于都有相对独立的权限和相应的经济利益,就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税收的积极性。3.有利于加强税收的宏观调控。正确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确定哪些税种由中央政府管理有利,那些税种交给地方政府管理合适,税目、税率如何确定和调整等,对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是至关重要的。4.有利于提高税收管理的效果。正确划分税收管理权限,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方面职责分明、权限清楚,并在日常的税收管理中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开展税收管理工作,这对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果具有重要的作用。(二)建立税收管理体制的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的税收政策、税收法规、税收制度等,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的增加与减少、税率的提高与降低以及全局性的减免税等,都要有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各级地方政府不能自行决定。但是考虑到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充分调动地方的管理税收积极性,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的前提下,由各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税收,并给与地方政府一定的税目、税率调整以及一部分税收的减免权等。2.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划分,必须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承担的职责相联系,同取得的税收收入相联系,使组织税收收入与其分享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避免权责利脱节的现象。3.同其他管理体制协调配合的原则我国国民经济运行,不仅涉及到包含税收管理体制在内的财政管理体制,而且也涉及到其他管理体制,只有国民经济各方面的管理体制协调配合,国民经济才能得以发展。第二节税收管理体制的建立和演变一、1950年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的建立二、1958年改进税收管理体制,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三、1961年适当收回部分税收管理权限四、1969---1973年重新下放部分税收管理权限五、1977年整顿税收管理权限,适当上收部分管理权限第三节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分税制一、分税制的概念(一)概念分税制全称“分税制财政体制”,是用划分各个税种归属和管理权的办法,适应各级政府财政需要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制度,它是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公共财政的理论确定的,是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分配关系的比较规范的办法。(二)实行分税制的意义1.有利于中央财政集中必要的财力。分税制改革后,消费税、增值税的75%,中央企业所得税等税种成为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收入广泛而稳定,同时集中了减免税的权力,从而防止了税款的流失。这一切都必然使得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步提高,并最终达到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为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提供了坚实的基础。2.有利于中央政府对财政经济政策的调控能力。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的税收政策自成体系,与地方政府的税收体系基本形成互不交叉的格局,不再受地方政府利益行为的制约。当经济出现过热征兆时,中央政府可以通过调整自己的税收政策,适当增加税收,从而抑制经济过热;反之,中央政府可适当减少税收,以刺激经济的发展。这样,中央政府就将调整财政政策的主动权牢牢地握在手中,对避免和抑制周期性波动,促进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和迅速增长,发挥着巨大的作用。3.有利于提高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能力。分税制改革后,不断增加的中央财力必然为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政策提供坚强的经济后盾。中央政府可以将一部分收入用于落后地区的合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从而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逐步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进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三)分税制的类型1.分享税种式分税制在全国所有开征的税种由中央统一制定,对既定的税种及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不重复征收的前提下,确定中央与地方各自的管理权限和收入归属。他还可以细分为设共享税的分享税种式分税制和不设共享税的分享税种式分税制。2.分享税源式分税制分享税源式分税制是指中央和地方都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管理权限,中央与地方可以对同一税源课征相同性质的税收。还可以细分为分征式、上解式、附加式三种。二、我国的分税制(一)类型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享税种式分税制中的有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分税制。选择这种类型的原因有:第一、适应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税收管理体制确立原则的需要。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力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只有在中央统一设置税种的前提下,划分税种和收入,才能适应我国对税收管理的要求。第二、适应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需要。设立共享税可以通过收入在各地区间的调剂,解决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第三、满足明确中央、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政责任的需要。(二)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1.合理划分事权范围2.合理划分税种,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1)属于中央的税种和收入有: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2)属于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①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②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③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分享比例: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④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2002年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另定。⑤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⑥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⑦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⑧除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3%所得税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均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3.立法权的划分第一,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第二,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经济资源包括税源都存在着较大差异,这种状况给全国统一制定税收法律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随着分税制改革的进行,有前提地、适当地给地方下放一些税收立法权,使地方可以实事求是地根据自己特有的税源开征新的税种,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这样,既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发挥当地的经济优势,同时便于同国际税收惯例对接。具体地说,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层次是这样的:(1)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行。经一段时期后,再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3)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4)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5)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不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不妨碍我国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税法的公布,税种的开征、停征,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规定,所立税法在公布实施前须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6)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也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还可以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或税额。上述权力除税法解释权外,在行使后和发布实施前须报国务院备案。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所立税法可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行,也可只在部分地区执行。4.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征收分局、税务所是县级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前者一般按照行政区划、经济区划或者行业设置,后者一般按照经济区划或者行政区划设置。省级国家税务局是国家税务总局直属的正厅(局)级行政机构,是本地区主管国家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局长、副局长均由国家税务总局任命。地方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区(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均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省级地方税务局是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主管本地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一般为正厅(局)级行政机构,实行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对省级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协调,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监督,组织经验交流等方面。省级地方税务局的局长人选由地方政府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意见之后任免。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