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十章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制•第一节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第二节海外投资的鼓励与管理•第三节我国的海外投资法制第十章第一节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并且该保险机构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制度。第十章第一节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具有一般保险制度的特点,但又与一般的民间保险有较大的差别,是一种政府保证,具有以下特征:1、从承保主体看,海外投资保险一般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与民间保险公司不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2、从保险的对象看,海外投资保险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3、从保险范围看,海外投资保险只承保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4、从保险的任务看,海外投资保险不仅是一种事后的补偿,更重要的是事前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第十章第一节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它源于美国1948年马歇尔援欧计划所实施的投资方案。由于这项制度行之有效地保护了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的安全与利益,日本、法国、德国、挪威、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国家也仿效美国,先后实行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一些发展中国家鉴于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成功经验,也建立了相应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美国和欧洲同舟共济第一节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主要内容(一)保险人依据各国立法与实践,负责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有政府机构、政府公司或公营公司等。1、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如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2、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如日本的通商产业省贸易局。(2001年废除经济产业省贸易经济协作局)3、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作为保险人,如德国。财政部是法定保险人,具体投资保证业务由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和信托与监察公司两家国营公司执行。日本经济产业省总部第一节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二)保险范围•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是政治风险而非商业风险,即指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风险。它通常包括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争险等三种风险。1、外汇险汇兑险,包括货币兑换险和汇出险,是指东道国通过颁布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将其投资原本或利润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境外,致使该投资者受损的风险。第十章第一节海外投资保险制度2、征用险(征收险)征收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征收、征用、国有化、没收或类似措施,致使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以及有关权益遭受损害的风险。直接征收=征收、征用、国有化、没收间接征收=类似措施“间接征收”,也叫“逐渐征收”,是指东道国政府未依法取得外国投资者资产所有权时,采取阻碍或影响外国投资者对其资产行使有效控制权、使用权、处分权的行为。第十章美国银行国有化第一节海外投资保险制度3、战争险(战乱险)战乱险,包括战争险与内乱险,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因当地发生战争等军事行动或内乱,而导致损失的风险。除上述三种主要险别外,英国还承保“其他非商业性风险”,美国还承保“营业中断险”,指由于发生上述各种风险事故,致使投资者投保的某项营业暂时中断,从而遭受损失,应由承保人给予赔偿。第十章美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第一节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三)保险对象(合格的投资)1、投资的内容合格(1)是新投资;(2)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3)符合本国利益。2、投资的东道国合格各国对合格的东道国有不同的要求:美国对合格东道国的规定最为详细和严格,这些规定有:(1)限于友好的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2)尊重人权和国际上公认的工人权利;(3)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第十章第一节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德国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中,合格东道国是发展中国家。日本对东道国无特别限制,实践中要求东道国的外资保护政策应较完备,并且其政治、经济状况须是已被认定为显然无重大问题和安全的国家。3、投资的形式合格各国对承保的投资方式一般没有什么限制,以股权、贷款、债券投资、向分支机构投资,或以其他财产权予以投资都可以申请投保。第十章第一节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四)投保人(合格的投资者)投保人也即被保险人,是指依法有资格申请海外投资保险的投资者。各个国家对投资者范围有不同的规定:在美国,投保人包括:(1)美国公民(有美国国籍者);(2)根据美国联邦法律及地方法律或哥伦比亚特区法律设立的,并(51%以上)由美国公民所拥有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及其他社团;(3)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及其他社团,其资产95%以上为美国公民或法人及其他社团所有者。第十章第一节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德国,投保人包括在德国有住所的德国国民,以及根据德国法律设立、在德国设有住所或营业所的德国公司或社团并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主要是从事生产、开采、商品销售或交通运输的企业。在日本,投保人包括进行海外投资的日本国民或日本法人。第十章第一节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五)投保程序根据各国有关的规定,合格投资者就其合格投资要取得政府的投资保险,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1、提出申请。海外私人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提出投保申请,主要是提交投资保险申请书及必要资料;2、审查批准。承保机构对保险申请进行审查,主要是对投资者及其投资是否合格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合格的,予以批准。此类审查既有实质性审查又有形式性审查。3、签订保险合同。经审查确认申请合格并获批准后,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投资者有义务按合同的规定缴纳保险费。就综合保险费(投保险别为所有)率讲,美国为1.5%,德国0.75%-1.5%,日本0.55%-1%。第十章第一节海外投资保险制度4、支付保险金。保险金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金的数额一般是依据损失额与赔偿率确定的。美国规定,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承保的保险金,不得超过投资当时公司批准项目中被保险美元票面价值加保险合同限度内该投资实际上应得的利润、利息或其他收益。但该公司通常只按被保险人投资金额的90%支付保险金,投保人自负10%的风险损失。日本、挪威、荷兰、英国等国要求投资者承担至少10%的损失,瑞士为30%,加拿大、丹麦为15%。德国保险人承担损失的80-95%,其余5-20%的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第十章第一节海外投资保险制度•5、代位求偿。承保人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后即获得了代位求偿权,可以向东道国索赔。一般情况下,只要投资国与东道国签订了双边的投资保证协定,就可以依双边条约向东道国索赔,对东道国有较强的约束力;如果没有双边的投资保证协定则只能依东道国的国内法索赔,投资国政府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后,才能采取外交手段。第十章第二节海外投资的鼓励与管理一、海外投资的鼓励措施(一)避免双重征税为了解决税收上双重管辖权的问题,避免本国投资者税负过重,鼓励海外投资,资本输出国往往采取一些税收上的优惠措施,主要表现为:1、税收抵免,即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已纳的税款,可以在本国应纳税额中相抵或扣减。2、免税法,即只承认资本输入国的独占征税权,本国放弃征税权,海外投资者的所得在东道国已纳税款的,在本国免予征税。第十章第二节海外投资的鼓励与管理(二)政府提供的鼓励措施1、投资情报信息服务2、财政金融支持3、提供技术援助二、海外投资的管理措施(一)审批制度发展中国家一般资金薄弱,总体技术水平较低,为了保障投资收益,对本国的海外投资控制比较严格,大都设立了审批制度。(二)信息披露制度海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应该依照本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等向政府和社会公开情报,按时披露其资产负债表及其他的重要商业信息,以便于政府和社会及时了解公司的现状。第二节海外投资的鼓励与管理(三)外汇管理制度外汇管理制度是东道国对海外投资企业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对海外投资有一定的影响力。资本输出国的外汇管理机关通常会对境外投资的投资外汇风险和外汇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查,对投资资金的汇出和回收、投资利润和其他外汇收益汇回进行监管。另外,当国家遇到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时,一般会对海外投资进行限制。(四)防止海外投资企业逃避税海外投资企业如果不将海外所得利润汇回本国,逃避本国的税收管辖,不仅会使本国的财政收入减少,而且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国的国际收支。因此,各国通常都会采取一些措施,防止企业逃避税。第十章第三节中国的境外投资法制一、中国境外投资概述(一)中国境外投资的发展历程第十章对外工程承包劳务输出专业外贸公司超过1万家6296家569家第三节中国的境外投资法制(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基本特点•对外直接投资主要流向亚洲和拉丁美洲,且集中于避税地。香港(几乎不征流转税)、瑞士、英属维尔京、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对外投资行业主要分布在采矿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和商务服务业。•国有中央企业仍是对外投资的主力军,但地方企业和民营企业投资的比重正在迅速增加。•对外投资的地区差异很大。•投资方式日趋多样化,通过收购、兼并方式实现的直接投资正在增多。第四章第三节中国的境外投资法制二、中国境外投资立法概要(一)境外投资企业设立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03-16)2、《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商务部,外汇局,2005)(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适时出台修改完成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外汇局将出台《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三)境外国有资产管理1、《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外交部,海关,外汇局,1999)第十章第三节中国的境外投资法制(四)境外投资配套制度1、《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外交部、外汇局、海关、税务2006)2、《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三)》2007年版(商务部,外交部,2007)3、《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务部、国家统计局,2006)4、《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商务部,外汇局,2002)5、《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商务部,2002)6、《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商务部,2004)第十章第三节中国的境外投资法制•境外投资配套制度评析:1、由审批制向核准备案制转变2、促进体系得到完善3、服务力度明显增强三、《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中国商务部2009-03-16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规定相比,这个办法仅保留了商务部对少数重大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同时,对外投资的核准程序也大大简化。第十章第三节中国的境外投资法制•《办法》第二条规定,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要点如下:☆一是核准权限下放新《办法》规定,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包括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别的对外投资等。以2008年核准申请件数估算,将有85%左右的境外投资核准事项今后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第十章第三节中国的境外投资法制§《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中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关注点:中方投资额需超过1亿美元,或者属于与其他国家(地区)合作的对外投资项目;以及目的是为了境外上市的公司。第十章第三节中国的境外投资法制•《办法》第七条规定,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

1 / 4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