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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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税务行政处罚主讲:刘海生提纲•行政处罚法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罚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的适用•税务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法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第一,《行政处罚法》完善了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救济制度。现在,国家已经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今后国家将进一步立法规范有关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特别是完善行政程序的法律制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行政处罚法》规范了行政处罚的实施,从程序上保证行政管理的公正,对于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改善行政管理工作,提高执法水平,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第三,《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对反腐败有着促进作用。•第四,《行政处罚法》建立了我国行政处罚设定的法律制度。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大部分是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要由国家行政机关来贯彻实施。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后面都有法律责任一章,其内容一般是规定对违法者给予哪些行政处罚。这是行政机关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但是从另一方面讲,行政处罚的非法行使,将损害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现代法制社会的一项基本准则就是凡是对公民、组织的权利作出限制性规定,或者要求公民、组织履行一定的义务,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公民、组织必须履行的,公民、组织就没有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也不得因此受到任何处罚。《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何种国家机关、哪一级国家机关可以设定何种行政处罚。今后,只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国家机关才能够设定行政处罚,这对于改变目前行政处罚设定比较混乱的状况,无疑是行之有效的。•第五,《行政处罚法》健全了我国法律责任制度。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是法制的基本原则。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由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部分组成。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分别确立了我国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制度。行政处罚法的制定,使我国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大法律责任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起来,对于完善我国法律责任制度,保障法律贯彻执行,具有重要意义。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二)行政处罚的特征•(三)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什么是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规范,侵害受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因此,行政违法包括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政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所谓行政违法构成要件是指构成行政违法的必须具备的要件。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法律未作统一的规定,学理上有不同的探讨。一般来说行政违法构成要件应包括四个方面: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而言:(1)主体是否合法或相对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受处罚能力;(2)客观方面具有违反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3)客体是其行为侵犯了行政法规范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4)主观方面具有过错。鉴于行政效率原则以及一般行政违法均为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便视其主观具有过错。但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须考虑是否存在过错,以便考虑是否要追偿(国家赔偿法)。就行政违法的基本属性看:行为的违法性即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设定的义务是其构成要件的基本特征和普遍属性。即不履行法定义务是其基本和核心构成要件。(二)行政处罚的特征(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虽然都是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制裁行为,但有较大区别:①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②所制裁的对象不同③采取的形式不同④行为的性质不同⑤所依据的法律⑥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2)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具有强制力的制裁方式,但两者有显著区别:①两种行为的权力归属不同②实施处罚的主体不同③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④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同。⑤处罚的种类不同。(3)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也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它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科以行政义务的相对方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手段,以迫使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或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具体行政行为,二者有着某种承接关系,但二者仍有明显的区别:①性质不同。②目的不同。③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4)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法,它是以处罚的形式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虽然行政处罚与执行罚都有着处罚的外在形式,但二者之间仍有明显区别:①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②目的上存在差异。二、行政处罚原则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行政管理的实践,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公正、公开原则4处罚救济原则5一事不再罚原则6过罚相当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它是行政合法性原则(或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处罚法定原则包含:(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3)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即应遵循法定程序。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它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是教育人们遵守法律的一种形式。3公正、公开原则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求形式是合法的,是在自由裁量的法定幅度的范围内实施的,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所谓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以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实施的行政处罚的信任度,同时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必须做到:(1)实施处罚的动因符合行政目的;(2)处罚决定要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即应该考虑的相关因素必须考虑,不应该考虑的因素不去考虑;(3)处罚的轻重程度应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大小相适应;(4)行政处罚行为还必须合乎理性,不能违背常理、常规,不能违背共同的道德。4处罚救济原则该原则又称法律救济原则或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方取得救济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救济原则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行使的事后补救措施。5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解决的是行政实践中多头处罚与重复处罚的问题。正确理解这一含义应当注意:(1)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财产等,只是不能再罚款。(2)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可以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等,这种并处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3)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当然适用。6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行政处罚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一)若以行政处罚的性质为标准,行政处罚可分为限制或剥夺权利性的处罚、科以义务性的处罚、影响声誉的处罚;(二)以行政处罚的内容为标准,其可分为人身自由罚、声誉罚(申诫罚、精神罚)、财产罚、行为罚四类。1、人身自由罚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自由罚有两种形式: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1)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二项以上违法行为“并处”的,不受此限。(2)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它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2、行为罚(能力罚)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方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能力罚。行为罚不同于自由罚,前者既可以针对个人,又可以针对组织。而后者则只能适用于个人。行为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限制违法相对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2)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禁止相对方从事某种特许权利或资格的处罚。(3)科以相对方某种作为义务,如责令违法相对方限期治理,恢复植被等。3、财产罚•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在于使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是没收其一定财物,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财产罚这种特性决定了财产罚所适用的范围广泛,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行政处罚。•财产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款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相对方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形式。罚款与罚金这两个概念虽然都属于金钱处罚,但两者存在很大的区别:①罚金是刑罚中的一种附加刑,因而受过罚金处罚的就是受过刑罚的人,在法律上就算有前科,而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不发生前科问题。②处罚的根据不同。罚金由刑法规定,适用时依据刑法和其他单行刑事法律规范,而罚款则由行政法规定,适用时依据行政法律规定。③适用主体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而罚款则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科处。④适用对象不同。罚金适用犯罪分子,而罚款适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或其他组织,其惩罚程度要比罚金轻。没收财物(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财物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将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收入、物品或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的处罚方式。没收财物的处罚不同于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一部分或全部财产强制无偿地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性质不同。②对象不同。没收财产只限于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而没收财物的对象则是违禁品、赃款、赃物和进行非法活动使用的工具。③适用的范围不同。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反革命罪等性质严重的犯罪;没收财物既可适用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也可适用于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要求违法相对方就其违法行为给其他个人、组织或国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处罚措施。4、声誉罚(申诫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故又称申诫罚或精神罚。声誉罚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1)警告。它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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