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二)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报验登记后需要发票的,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普通发票)。(三)审查机关:经营地税务机关(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1、《普通(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附件4);2、《税务登记证》(副本);3、购票员身份证明;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5、提供担保人及其担保书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6、《异地申请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附件1)。二、使用计算机开票(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二)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财务制度健全、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发票用量、有专门的计算机开票人员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并使用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三)审查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1、《普通(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附件4);2、《税务登记证》(副本);3、购票员身份证明;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5、计算机开具发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6、《计算机开具发票许可申请审批表》(附件2)。三、拆本使用发票(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5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二)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拆本使用发票:1、在市、县范围内开具发票,但整本携带有困难的;2、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设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但每一分支机构整本使用有困难的;3、其他合理原因需要拆本使用的纳税人。(三)审查机关:市级国家税务局(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原因、拆本发票的携带人或开票人等情况;2、拆本发票携带人或开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3、《拆本使用发票许可申请审批表》(附件3)。四、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一)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二)条件: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2、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3、遵守财经纪律,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近三年来没有发现偷逃税和发票管理上的违法违章行为;4、统一发票式样确实不能满足业务需要而需自行设计发票式样或发票年使用量超过400本。用票单位不能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一律不能印刷企业具名发票。(三)审查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1、具备印制企业具名发票的单位,首先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的需要,草拟发票式样、内容、联次、各联的用途及统计发票用量。2、填写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附件7),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五、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省局不允许纳税人跨区域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因跨市、县经营需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部门申请领用发票。六、申请发票领购资格(含变更许可内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被许可人要求变更领购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购票人员等各项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被许可人要求变更领购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购票人员等各项许可事项的申请进行审核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重新核发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二)条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三)审查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1、《普通(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附件4);2、《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上须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3、经办人身份证明;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5、要求变更发票领购簿有关内容的纳税人应书面提出申请,陈明变更理由和具体要求;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七、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为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二)条件:1、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财务制度健全、账证齐全;3、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措施到位,金税卡、IC卡和专用发票分开保管;4、纳税年度中最大单笔销售额达到批准的最高开票限额。对以下情形之一的商贸企业必须下调最高开票限额。1、上年单笔销售额未曾达到最高开票限额版别的;2、财务制度不健全、多次未按规定抄报税的;3、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金税卡、IC卡和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使用的。经营不正常、涉嫌虚开、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以及其它异常情况的商贸企业,移送稽查部门检查,并按规定停供专用发票、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三)行政许可权限1、企业申请使用万元版以下(含万元版)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2、企业申请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初审,市(地)局应派人进行实地核查后审批;3、省局直属分局所辖企业申请使用十万元版及十万元版以下专用发票的,由省局直属分局进行实地核查后审批。4、企业申请使用百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初审,经市(地)局实地核查后,连同核查材料报省局审批。(四)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应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附表8)。2、防伪税控企业确因经营需要申请提高最高开票限额的,应重新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五)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伍份,企业、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县、市、省级税务机关各留一份。2、申请理由栏,当年新纳入防伪税控企业须写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类别及其它申请理由。3、企业上年销售收入栏,当年新开业户不填写。4、启用时间,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填写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安装使用的规定时间,申请限额调整的防伪税控企业填写第一次安装使用时间。5、原防伪税控企业申请调整限额的,自2001年12月1日起使用本表,其中申请理由栏须写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和类别、第一次纳入防伪税控的时间、近两年曾开具的最大面额及当年开具大面额发票的数量等情况。八、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二)条件:1、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3、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1)请雇工1人的;(2)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3)省局确定不建账的其他情形。4、经许可后的纳税人不符合上述第一至三项许可条件的,由作出许可的税务机关撤消行政许可。(四)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1、申请报告;2、税务登记副本;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